尚稱槍勢甚緊。
即賊人箭枝亦應用完。
何以尚有受箭傷之人。
是阿桂所稱附近匪徒。
不敢暗為運送者。
亦未必然。
惟當加緊防範。
不使複有劫掠接濟之事。
而迤西一帶。
尤宜防其逃竄。
并潛通消息為要。
○谕曰、四阿哥之女格格。
着五阿哥福晉撫養。
指配阿拉善親王羅布藏。
多爾濟之子、旺親班巴爾。
着交宗人府、禮部、内務府、理藩院。
遵照。
○兵部議覆、兩廣總督覺羅巴延三奏稱。
崖州滋事之後。
請添兵駐劄防守。
應如所奏。
準于樂安汛、添兵二十七名。
樂平汛、添兵十一名。
抱蘊塘、設兵二十名。
即在崖州存城兵内抽撥。
再樂安汛、輪撥左右哨千總一員。
外委一員。
督帶駐防。
樂平汛、撥存城外委一員。
督帶防守。
抱蘊塘、改為抱蘊汛。
撥隊目一名。
督帶駐守。
聽樂平汛外委專管。
其樂平及抱蘊汛。
均聽駐防之樂安汛管轄。
從之。
○山東巡撫國泰疏報。
樂安縣。
墾複荒地一十二頃一十一畝有奇。
○封閉奉天府錦州孔家房身、清河嘴、蒲草泡、煤窯五座。
從盛京将軍索諾木策淩請也。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荥陽縣民李大敩妻徐氏。
○庚申。
谕、熱河自恭建文廟以來。
朕每年至山莊之日。
必即展誠祗谒。
用志景行。
嗣後仲秋丁祭。
着照在京文廟之例。
派扈從大學士一員。
前往行禮。
以襄大典。
○又谕、此次屯練土遊擊木塔爾。
打仗受傷。
頗屬奮勉出力。
着加恩賞給銀五十兩。
以示獎勵。
○谕軍機大臣、據刑部奏、鑲白旗滿洲已故佐領烏明阿之妻那拉氏。
因在家吵鬧。
伊姑李氏說他不是。
那拉氏即拏磁碗。
打傷李氏額顱左邊二處。
并将右耳輪咬破。
訊據李氏、及伊弟達沖阿、仆婦王百歲兒等。
供俱相符。
惟那拉氏堅不承認。
因系職官命婦。
相應奏明。
以便嚴訊等語。
媳毆親姑。
大幹倫紀既已供證明确。
自應即将那拉氏嚴行審訊。
按律定拟具奏。
乃該部拘泥職官命婦之條。
複待奏請。
始行審辦。
不計事理輕重。
實大不是。
刑部堂官。
着傳旨嚴行申饬。
此案着即迅速審明辦理。
○又谕、昨據阿桂奏、此次官兵打仗出力。
而剿洗尚未蒇事。
朕心實為廑念。
阿桂摺内、亦稱甚屬焦急。
但此事現止阿桂一人督辦。
非如征剿兩金川。
尚有參贊之人。
務須持以鎮靜。
方可悉心籌辦。
不可過于焦急。
至李侍堯與阿桂。
系同辦一事。
尤須善為勸慰。
諸事盡心贊助。
以期妥協。
不可以軍旅地方之事。
稍存歧視。
再海蘭察、舒亮、薩炳阿、鄂輝等。
此次打仗奮勇。
受有槍箭傷。
昨已俱加恩賞。
阿桂尤須加意撫慰。
其帶兵員弁。
及滿漢官兵。
出力受傷者。
已俱酌量加恩。
此際自宜稍令休息。
不可過于督責。
即川省屯練等。
跋涉遠來。
臨陣時又能奮勇出力。
昨已加恩賞給一月錢糧。
所有此次打仗受傷者。
均須一體加以拊循。
使之感奮用命。
至此時辦理關鍵。
總在各路堵截。
斷賊口糧。
不使搶掠供食。
而防守嚴密勿令乘間竄逸。
尤為最要之事。
現在已屆麥熟之期。
昨阿桂奏、賊人必思就近割取。
朕意逆匪如果出卡割搶。
即可乘勢剿殺。
至民間新麥。
或竟官為買取刈割。
使不為賊人所得。
其應如何酌辦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