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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阿桂、李侍堯。
妥酌籌辦。
務令賊匪坐困乏食。
即可不戰自斃。
再聞賊人夜間并無防範。
若令海蘭察等。
帶領屯練降番等。
銜枚前進。
潛劫賊營。
可以使其擾亂。
着即酌量辦理。
至朕于甘肅百姓。
每歲發帑養贍。
恩施優渥。
而此等番回。
平日既無差科。
又非若金川必欲取之以絕後患者可比。
何緻作逆若此。
揆之天理人情。
實出意計之外。
或者向來地方官有所擾累若輩乎。
不然。
何以緻此也。
昨得奏後。
終夜反覆思之。
實為憤懑。
想阿桂亦同深痛恨。
惟期妥協速行籌畫。
早為蒇事。
以慰懸望。
○軍機大臣奏、先經臣等議駁、調任烏什參贊大臣申保奏請、伊犁改用普爾錢文。
令将烏什所鑄普爾銅觔、解往伊犁、能否改鑄清錢之處查奏。
茲據新任參贊大臣綽克托奏稱。
烏什歲獲銅觔。
悉籌普爾。
尚不敷用。
若停爐不鑄。
将銅運往伊犁。
必至錢缺價昂。
官民不便。
且普爾以一當十。
每百值銀一兩。
若改鑄清錢。
需八百文作銀一兩。
亦覺糜費。
應如所奏。
烏什普爾錢文。
照舊鑄造。
毋庸将銅運往伊犁改鑄。
從之。
○辛酉。
谕、據廣西按察使富躬奏、審拟北流縣民陳正仁。
調戲唐惠志之妻陳氏。
賄和後。
因被村童恥笑。
追悔抱忿。
夫婦先後服毒身死。
經部駁改。
仍照府州縣原審問拟。
自請議處一摺。
此案原審州縣、及委審各官。
俱定拟絞候。
該司以唐陳氏之死。
事隔一月。
追悔輕生。
本夫唐惠志。
亦以得錢私和。
畏罪自盡。
是唐陳氏、彼時原無慚憤輕生之心。
與尋常羞忿自盡者有間。
改依威逼例拟軍辦理本屬有因并非故為開脫。
至向來地方官。
規避處分一經邀免。
便思置身局外。
今富躬、以此案系自行改拟。
不肯诿過于下。
請交部嚴加議處。
尚有體面。
至刑部議駁罪名。
仍照承審府州縣各官原拟。
乃因案關二命。
并非為調奸緻死起見。
所辦亦無錯誤。
所有辦理此案之臬司富躬。
及原拟各官。
俱着從寬免其交部。
從前此等案件。
凡遇手足勾引。
緻本婦自盡者。
俱按例問拟情實。
秋。
審時予勾。
其僅止語言調戲者。
雖按例定拟。
俱從寬免勾。
此朕準情酌理。
期于勿縱勿枉之意。
今此案雖緻死二命。
但究系和息一月之後。
若亦定拟絞候。
情殊可憫。
如竟照該司改拟充軍。
則又系緻死二命。
未免稍失之寬。
陳正仁、着改發烏噜木齊充當苦差。
如此折中辦理。
庶情法均得其平。
嗣後遇有此等案件。
着即照此問拟。
着為令。
○又谕、西甯自任長蘆鹽政以來。
辦理一切事務。
尚無贻誤。
但念其年老。
莅任已久着來京署理武備院卿。
所有巡視長蘆鹽政着伊齡阿去。
○壬戌。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清苑縣民許驢兒妻範氏。
湖北漢陽縣民楊名元妻戴氏。
山西天鎮縣民王孝妻相氏。
○乙醜。
谕、此次官兵攻得賊匪大卡。
及所占廟宇。
相距賊營甚近。
彼已無險可守。
且黃河南北岸邊。
亦俱有官兵接連密布。
不緻有乘間竄逸之處。
至逆賊如此猖獗。
我領兵大員官兵等。
為所傷折不少。
必得生擒首逆。
及其黨惡要犯。
盡法處治。
方足以彰國法而儆兇頑。
第恐賊匪自知無路可逃。
竟為自焚自戕之計。
此雖亦足以完事。
然究不如生擒之為更快。
想阿桂自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