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等一百十五名、賞恤如例。
○乙巳。
谕、前以甘省收捐監糧一案。
私收折色。
冒赈浮銷。
上下通同舞弊。
既經發覺。
不可不徹底查辦。
因屢傳谕阿桂等嚴切詳查。
據實參奏。
今據阿桂等、将折收銀兩。
在省包辦。
冒銷赈糧。
種種弊端。
已全行查出。
此時即将甘省大小各員。
一并革職審究。
亦皆罪所應得。
但此事總在藩司為政。
其次則首道、首府、首縣、勾通侵蝕。
為弊較多。
此外各道府州縣、雖弊窦亦皆不免。
而此時尚未查明。
毋庸遽行辦理。
所有前任蘭州府知府蔣全迪、前任臯蘭縣知縣程棟、自當革職。
拏解蘭州嚴審。
此外各員。
着交吏部查明。
其曾任蘭州本道、首府、及首縣者。
着即一體革職。
拏解蘭州審訊。
其餘各道府州縣、并加恩免其提訊。
着該部查明。
再降谕旨。
至王廷贊前來行在時。
令軍機大臣傳旨、訊以監糧一案。
伊堅稱并無情弊。
後遣令回京候旨。
又令留京王大臣、會同刑部堂官覆訊。
并傳示朱批谕旨。
以伊之生死。
在實供與否。
令其自定。
朕不食言。
乃伊仍祇供、辦災以少報多。
以輕報重。
難保必無。
而于一切情弊。
始終不肯供吐。
今阿桂等業已根究明确。
弊窦甚多。
是王廷贊之罪。
更不能複加寬貸。
王廷贊、着革職拏問。
解交行在。
俟王亶望解到時。
交軍機大臣、一并會同行在大學士九卿質訊。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桂等奏、查出監糧案内、種種舞弊情事。
請将王廷贊、秦雄飛、福甯等、現任官二十一員革職審訊。
又丁憂事故潘時選等十三員、一并革職、押解赴審等語。
此案積弊至于如此。
自不可不徹底查辦。
但人數未免太多。
且此事起于王亶望。
繼以王廷贊。
其他曾任蘭州本道、首府、首縣者。
斷不能不革職審辦。
至此外各員、如果能将冒赈分肥各款、逐一供認。
據實禀明。
毫無隐飾。
尚可仰邀格外之恩。
如再不實供。
是怙終不悛。
必當加倍治罪。
斷難複邀寬減。
現已明降谕旨、交吏部查明。
再行分别革職解審。
傳谕各該員原籍、及現任地方之督撫、傳訊取供。
據實代奏。
其現任甘省各員。
并着照阿桂等所請。
傳旨仍以原銜辦事。
将此案情節。
逐一訊問。
将朕特恩開其一線之旨。
統令據實供吐具奏。
若再不供吐實情。
則是罪由自取。
不能再寬矣。
所有單開之秦雄飛等、亦照阿桂等所請之例。
此時暫緩開缺。
如内中果有與王亶望、王廷贊等、通同舞弊染指之處。
統俟阿桂等續行查參。
另降谕旨。
至另摺請簡之蘇楞泰等、俟此案審定後。
再行酌量請旨補用。
将此随報傳谕知之。
○欽差大學士公阿桂、署理陝甘總督李侍堯奏、華林寺賊黨内。
投出老教一名。
供稱營内尚有韓黑提蔔、韓六十個、及蘇四十三徒弟小木撒等、死守。
臣等于六月二十三日。
進兵攻撲。
賊在卡内。
尚以槍石抵禦。
弁兵間有損傷。
是日适當雨後。
抛擲火彈。
不能延燒木卡。
因令兵暫徹。
二十六日。
又派兵三面進攻。
痛加剿殺。
将溝卡盡行占據。
海蘭察等、即将寺旁闆棚土屋帳房。
全行燒毀。
奪獲器械無數。
餘賊竄回華林寺。
谕軍機大臣曰、賊黨垂斃之時。
尚敢抵死抗拒。
傷我官兵。
實堪痛恨。
但逆犯自知罪大惡極。
自不得不為苟延殘喘之計。
想官兵四面圍攻。
且又将華林寺旁闆棚土屋帳房。
盡皆攻得。
進拏木卡。
賊僅踞華林寺内。
為地無幾。
想不日亦即可殲滅淨盡。
惟在防範嚴密。
不使一名乘間竄逸。
至現在尚有逆匪頭目韓黑提蔔、韓六十個、及蘇四十三徒弟小木撒等、在賊營率衆抗拒。
必将此三犯生擒。
解熱河審辦。
盡法處治。
以彰國憲。
再阿桂等前奏、撒拉爾回衆。
共有十二工。
人數自必甚多。
此次作逆之蘇四十三等、不過其中之二三工。
将來事平之後。
俱于善後事宜案内。
将此數工。
歸地方官妥協經理。
使永遠敉甯之處。
着傳谕阿桂等、詳籌妥議。
○丙午、谕軍機大臣等、據文绶奏、合州界連太平、東鄉、開縣等處。
中有雪泡山。
據報有啯匪三十餘人。
持仗拒捕。
當即饬委鎮道等、督同營員州縣。
嚴行搜捕。
果有百餘人。
聞拏竄逸。
經官弁兵役。
分路追擒。
先後共獲首夥匪犯胡範年等五十一名。
現饬提省嚴辦等語。
此案先據舒常奏報。
嗣經劉墉、李本、亦陸續具奏。
已節次傳谕該督撫等、迅速搜擒。
文绶系本省總督。
乃直至目下始行奏到。
何遲緩若此。
文绶、着傳旨申饬。
至此等啯匪。
竟敢百十成群。
到處滋事。
逞兇拒捕。
殺傷兵役。
實為不法已極。
不可不嚴加懲治。
應嚴刑問其因何聚集。
所謀何事。
所有案内幫。
同拒捕之人。
必須區分首從。
一面正法。
一面奏聞。
即并未拒捕、而随行為匪者。
亦當發伊犁給厄魯特為奴。
方足以示懲儆。
斷不可稍存姑息之見。
将此傳谕知之。
仍着将如何擒捕審辦緣由馳奏。
○以烏噜木齊都統奎林、為烏裡雅蘇台将軍。
四川提督明亮、為烏噜木齊都統。
四川川北鎮總兵成德、為四川提督。
○丁未。
谕、敖漢貝子羅布藏錫喇布、内廷行走多年。
今聞溘逝。
深堪悼惜。
着賞銀二千兩。
派乾清門侍衛佛爾卿額往奠。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李國梁奏、查拏川省啯匪一案。
匪徒敢于百十成群。
到處搶劫拒捕。
若不即行擒獲。
盡絕根株。
即可釀成王倫、蘇四十三之事。
川省向有此等啯匪。
文绶早應饬屬查拏。
何緻任其聚集多人。
竄入黔楚等省。
且舒常、李本等、已早經具奏。
而文绶遲至于今。
始行奏到。
甚屬不合。
文绶、着傳旨嚴行申饬。
至成德、現已降旨升授四川提督。
通省緝匪安良等事。
尤系提督之責。
着傳谕成德、務即協同文绶。
實力查辦。
務俾匪犯盡數擒獲。
遵旨從重懲治。
毋得稍有疎懈。
李國梁摺。
并着鈔寄閱看。
○又谕、據薩載等覆奏、南河各工堆貯料物。
因閏五月内、各處長水。
随時搶護。
用料已多。
以緻魏家莊漫口。
除宿桃二廳外。
餘俱不能撥濟。
近日差查民間新稭。
漸次成熟。
已在刈獲者。
約有十分之三四。
統計七月中旬。
即可全獲登場。
一俟集有成數。
即行進埽趱堵等語。
各工所存料物。
因本年水勢盛長。
搶修較多。
不能多有餘剩。
尚屬情事所有。
至今年遇閏五月。
立秋較早。
是今年之六月。
即往年之七月。
收成自亦較早。
而南方更當早于北方。
乃薩載等總未計及。
仍以每年收獲時候為言。
直待傳旨詢問。
始稱漸次成熟。
已有十之三四。
可見伊等之所雲焦急。
究不如朕之日夜懸注。
今新料已漸可應手。
着傳谕該督等。
即行趕運工次。
上緊堵築。
以期迅速合龍。
○定京營兵額一萬名。
兵部等部、會同步軍統領、遵旨議奏、酌添京營兵額各事宜。
查京師九門外。
至直隸州縣、界址地方。
舊設馬兵一千四百七十、步兵三千六百三十。
請添兵四千九百、合成一萬名之數。
舊設南、北、中、三營。
共十九汛。
請按南、北、左、右、分設四營外。
圓明園向稱南營。
請改為中營。
列各營之首。
共為五營。
二十三汛。
每營設參将一、遊擊一。
除舊有參、遊、各三員外。
各應添二員。
舊設南營參将、因管圓明園等處園庭。
奏請賞副将銜。
今改中營。
請實設副将一。
缺出時、于别營參将揀補。
舊設守備十九員。
并無都司。
請每營各設都司一。
以繁要汛地、與守備分管。
其中營都司、為副将中軍。
東珠市口汛守備、為南營參将中軍。
安定汛守備、為北營參将中軍。
河陽汛守備、為左營參将中軍。
阜成汛守備、為右營參将中軍。
舊設千總十五、把總三十、經制外委四十、額外外委二十、請每汛定額千總二、把總四、經制外委六、額外外委三、所有裁撥添置分駐各事宜。
一、中營副将、應駐海甸。
遊擊、駐四王府。
将舊有南一一汛、改為樂善園汛。
管西直門外、并迤南地方。
将阜成門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