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六年。
辛醜。
八月。
辛未朔。
遣官祭關帝廟。
○谕、昨行在大學士九卿等、審訊王亶望時。
據供署中親友、常有囑托捐監之事。
我就令屬員填給實收送進。
并未發給糧價等語。
此等彙緣熱中之人。
王亶望既為囑托屬員捐監。
自必又有加捐官職、铨選地方之人。
若輩出身、既不可問。
倘任以地方事務。
必緻賄賂公行。
毫無忌憚。
于吏治地方、大有關系。
不可不徹底查辦。
現在阿桂、會同李侍堯。
查辦捏災冒赈之案。
着即就近查明王亶望、及其餘道府等任内、将子侄親友幕賓、令屬員填取監生實收之人。
現有遞捐官職铨選。
及分發各省試用者。
查明一并革職。
即現系監生、并未捐官者。
亦應查追監照。
按名褫革。
俾知名器不可濫邀。
以杜鑽營幸獲之弊。
其餘四全書處效力監生内。
如有經王亶望送給實收。
濫邀議叙者。
亦着一體斥革。
仍加恩俱免其治罪。
其總裁、朕俱加恩不問。
但以後自當加慎。
勿謂朕不教也。
又據程棟供、蔣全迪亦有交首縣捐監、不發銀兩之事。
着一例查辦。
至甘省收捐監糧。
自王亶望始收折色。
王廷贊旋踵其弊。
曆年所捐監生。
不下數十萬。
皆屬濫廁成均。
本應交部按名褫革。
姑念人數衆多。
且尚系本生自出己赀。
與填給空名、冒稱實收者有間。
着一體加恩免其斥革。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文绶奏、失察啯匪、擒捕不力之文武各員弁。
請交部分别議處一摺。
内稱啯匪先在川省。
逃至太平縣。
随路糾集誘脅。
除拏獲外、餘匪百餘人。
複拒捕竄往湖北、貴州之處。
啯匪糾聚多人。
搶劫拒捕。
不法至此。
該督何以從前竟未奏聞。
又稱首犯胡範年、兇夥胡正德九名。
審明正法具奏等語。
前文绶奏到各摺。
亦未将胡範年等犯。
錄供奏明。
業經降旨查詢。
何以此摺、仍未聲叙明晰耶。
又同日李國梁奏、拏獲形迹可疑蕭必達等各犯。
現饬解省審訊等語。
着即解交劉墉、嚴切訊究。
務得實情。
如審明止系啯匪逼勒同行。
并未随同搶劫拒捕分贓之犯。
亦應遵照前旨。
發伊犁給厄魯特為奴。
毋緻輕縱。
又據李本奏、審明續獲啯匪王元周、蕭方旦、二犯。
依律拟絞。
自應如此辦理。
此外葉長紅、吳大漢等、十二名。
雖訊非匪黨。
但既稱形迹可疑。
亦當嚴訊是否别有案犯。
務得實情。
另行分别辦理。
毋任狡飾。
将此各傳谕知之。
○豁免浙江仁和、錢塘、二縣。
乾隆四十五年被潮沖坍民田、并捐置義冢地、一百二十七十頃二十二畝有奇額賦。
○壬申。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公貝勒額驸台吉等食。
至甲戍、皆如之。
○遣官祭昭忠祠。
○谕軍機大臣等、昨因黃河北岸漫決。
關系運道。
朕心深為廑念。
命工部檢查舊案。
順治康熙年間。
有北岸河決封卸、武陟、曹縣、單縣等處之事。
乾隆十六年。
豫省之陽武、及山東之東平州戴廟、亦有決口。
所有前數次黃水下注。
其正河溜勢若何。
淹灌下遊情形如何。
有無妨礙運道。
如何設法疏浚淤沙。
及合龍時日遲速之處。
豫東二省、必有舊時檔冊。
可以檢查。
着傳谕國泰、富勒渾、即詳晰查明、迅速據實覆奏。
尋富勒渾奏、順治七年、九年、及康熙元年、六十年、檔案俱不齊全。
惟有乾隆十六年案據。
謹摘叙略節呈覽。
其曹單東平決口。
應俟臣國泰覆奏。
得旨、覽。
又國泰奏、東省查出舊案。
所叙多系由趙王河、至張秋沙灣一帶、穿運入大清河歸海。
并未叙及沙淤。
至黃水流入昭陽南陽等湖。
别無考證。
惟查前明嘉靖年間。
潘季馴開挖南陽鎮新河。
于南陽昭陽之東為運道。
隔兩湖于西岸。
又萬曆年間、劉東星開成下遊泇河。
亦隔微山湖于運河之西。
縱有黃水東注。
悉被湖水頂阻。
不能壞運。
現在黃水。
系由前明湖西之舊運河故道漫注。
巳非昔日情形。
得旨、覽。
○吏部議準、湖北學政吳省欽奏稱、全楚原設學政一員。
通轄兩省。
雍正四年。
分設湖南學政後。
湖北仍用舊給湖廣學政關防。
名實不符。
請易湖北學政字樣鑄給。
從之。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韓鑅奏、黃河北岸水勢情形。
摺内稱連日晴霁。
河水漸落歸槽。
一帶子堰。
俱已墊完。
現在料物四路可通等語。
是其所稱子堰。
乃淺灘邊傍築墊。
藉通車路之堰。
并非攔築抵禦黃水之堰。
所叙尚未明晰。
此時料物既集。
自可趕築壩台。
上緊鑲做。
克日合龍。
至所稱正河斷流。
淤墊較高。
裡數甚長。
現派能事之員。
會同廳營、分叚承挑。
以通去路。
自應迅速挑挖。
但必須一律寬深。
俾合龍後河水暢注。
或于河頭、或其旁、另開引河一道。
引入正河。
以期宣洩通暢。
亦當速為者。
又另摺籌辦南一路湖河水道、内稱拟将盧口壩趕堵。
使沂水歸駱馬湖、入六塘河歸海。
以截江境入運之沂水。
駱馬湖臨運之王柳二閘。
系洩湖水入運。
拟請堵閉、以節入運之湖水。
既雲堵截。
即當籌其下口去路。
并拟将劉老澗石壩旁、酌開水口。
暢洩運河之水。
由六塘河入海等語。
所奏此處情形。
朕未能記憶明悉。
應與薩載等熟商之。
不可冒昧。
又籌辦北一路湖河水道。
請将滴水閘壩左近堤堰、再開放一處。
使其暢入大清河歸海等語。
此計是。
即可照辦。
總之籌辦之法。
令黃水去路通暢。
水急沙行。
免緻停淤阻滞。
而過水處所。
又不緻多礙民田廬舍。
方為盡善。
着傳谕薩載、李奉翰等、通盤詳悉熟商妥辦。
以慰朕宵旰焦勞之至意。
又同日國泰奏、運道無礙、及南陽等湖、未緻黃水浸彙一摺。
内稱北流入運者、溜勢由大清河、宣洩順利。
且湖水沖刷。
并無淤墊。
目擊回空糧艘行走。
毫無阻滞。
并繪具圖說。
所奏較為明晰。
覽奏為之稍慰。
但東省運道。
雖幸無礙。
而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