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六年。
辛醜。
八月。
丙戌。
上自避暑山莊啟銮、幸木蘭。
○河南巡撫富勒渾奏、豫省堵築漫口。
挑挖引河。
所需物料人夫不少。
向例通省派辦之料。
緩不濟急。
請饬委員就近采買。
每稭一斤、銀四厘。
麻一斤、銀六分。
其撥夫舊例。
亦系阖省按糧撥送。
但遠近不一。
總難應手。
請饬開、歸、彰、衛、懷、各屬覓雇。
每名每日銀四分。
并津貼銀一錢。
得旨、所辦好。
○是日、駐跸中關行宮。
○丁亥。
谕軍機大臣等、據薩載奏、現在運河水勢稍長。
酌量分洩。
并親往查勘料理一摺。
豫省北岸黃水漫溢。
由運河分洩各處。
其經過運河。
河身自不免淤墊。
即使運河無礙。
或淤沙尚輕。
其黃水淹灌之微山湖、湖底必有沙泥停積。
屢經降旨詢問薩載、國泰等、令其查明據實覆奏。
乃節次薩載等奏到摺内、并未将實在情形。
詳悉聲覆。
甚為廑念。
現在薩載堵築魏家莊漫口、已經合龍。
起身前赴運河、勘籌分洩各事宜。
着即順便至微山湖一帶。
查看湖底浮沙淤墊情形。
其現在湖身淺深丈尺。
比前若何。
即詳悉确查。
迅速覆奏。
至東省運河、及南陽昭陽等湖。
是否不緻淤墊之處。
并着國泰、一并覆奏。
又本日李奉翰等奏、壩台鑲築堅實。
趕緊進占。
并興挑引河日期一摺。
覽奏俱悉。
摺内所稱、一面督率夫役進埽。
一面将引河挑挖寬深。
使其勢若建瓴。
黃水去路暢達。
庶壩工不緻着重。
合龍易得迅速等語。
所辦好。
該處挑挖引河寬深。
開放時自然得力。
于堵築合龍。
較為捷速。
至所稱漫口溜勢。
比前稍緩。
人夫物料。
亦源源到工。
現在督率在工人員。
加緊趕辦。
是目今第一緊要之務。
現在每日進埽若幹。
約算何日可以竣事。
即着李奉翰等、據實先行奏覆。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薩載、李奉翰、韓鑅、富勒渾、國泰、知之。
并将此旨、及薩載、李奉翰、原摺。
先行附便鈔寄阿桂閱看。
○又谕、據富勒渾奏、堵築漫口。
籌辦夫料一摺。
豫省堵築缺口。
挑挖引河。
所需物料、自應寬為豫備。
趕緊辦理。
以期迅速合龍。
至從前阿桂等、奏請加價之案。
系分作十年、于各州縣内帶徵還款。
着傳谕富勒渾、即将此項銀兩、現在已完若幹。
未完若幹。
及作何辦理之處。
查明據實具奏。
尋奏、加價之案。
奏定自四十六年為始。
于地丁錢糧項下、每年攤徵銀十萬二千八百餘兩。
茲查本年已完銀六千一十五兩八錢零。
未完銀九萬六千八百四十七兩九錢。
現在陸續交納。
得旨。
覽。
○欽差大學士公阿桂、署理狹甘總督李侍堯奏、臣等遵旨将蘭州城垣。
公商增建。
其地北臨大河。
西南兩面、山嶺重疊。
惟城東平衍。
請将大城向東展寬。
西自外城安定門起。
由拱蘭門迤東至風神廟後。
又自通遠門東南角起。
由迎恩門至廣武門北角止。
共添一千一百七十餘丈。
所有大城甕城。
俱多添一層。
将西南二郭城拆去。
兼勸谕兩關廂居民移住。
空出地面。
寬留火道。
其城西華林山、應築營堡一座。
移督标右營官兵駐劄。
再于西南擇據形勢。
設空心大墩四處。
亦饬右營兵丁輪流駐守。
得旨、如所議行。
○是日、駐跸波羅河屯行宮。
○戊子。
谕、據吳玉綸條奏、甘省自三十九年以後報捐監生。
每名令其補繳銀六十兩。
所見甚小。
王亶望等私收折色一案。
朕本不欲辦。
恐各省因此諱災。
今種種弊端。
水落石出。
伊等于光天化日之下。
竟敢明目張膽。
網利鬻官。
緻朕不得不辦。
朕之苦衷。
天下後世共見之。
然侵漁各員。
已将伊等平日私收冒銷婪得贓私。
查抄入官。
亦足抵該省浮開冒赈之數。
若又令各捐生紛紛補繳。
是轉開锱铢較利之端。
于國家政體。
甚有關系。
朕不為也。
吳玉綸此奏不準行。
至該生等、明知折色違禁。
乃相率報捐。
亦不可不示懲儆。
所有乾隆三十九年甘省開捐以後、報捐監生者、停其鄉試三科。
已經中式舉人者、停其會試三科。
其加捐職官現任者、罰俸三年。
捐納職官未經铨選者、俟到班三年後、方準铨選。
其在各館充當謄錄者、着五年期滿後、再效力三年。
俱以奉旨之日為始。
查明扣算。
其止捐監生頂帶榮身者、着加恩毋庸查辦。
○又谕、甘省收捐監糧一事、地方官私收折色。
任意侵欺。
捏災冒赈。
釀成不得不辦之大案。
實非朕所喜也。
且各省偶遇災歉。
皆動正項赈恤。
何獨于甘省賴捐監為乎。
此後甘省捐監一事。
竟宜停止。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向來由内務府官員擢用道府者、丁憂回旗。
于百日孝滿後、例由總管内務府大臣、帶領引見。
其包衣漢軍、未曾為内務府司員者、遇有丁憂事故。
着照八旗漢軍人員之例。
俟二十七個月服滿。
歸部铨選。
毋庸于百日滿後帶領引見。
着為令。
○又谕、兵部等部、議處疎防啯匪之文武各員弁、分别降調一事。
啯匪誘脅多人。
搶劫不法。
已非一日。
該地方文武各職。
平日既不能實力稽查。
臨時又不能即時擒捕。
以緻四竄滋事。
非尋常疎防可比。
所有議應降抵之各員弁。
俱着照所降之級實降。
不準抵銷。
至成德委赴松潘。
系今年四月後之事。
何得聲請免議。
此即文绶有意瞻徇開脫。
文绶、成德、均着交部另行議處。
又已升遊擊之都司舒時可一員、其降調處分。
系在都司任内之事。
自應照都司品級議降。
乃部議于遊擊現任内降調。
必系書吏等高下其手之弊。
該堂司官未能察出。
殊屬錯謬。
所有承辦此案之該司員、及在京署兵部尚書德福等、并着交部分别議處。
○又谕曰、黃檢着來京候旨。
其涼州副都統員缺。
着圖桑阿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輝祖參奏、諸羅縣知縣楊慰。
于該縣境内賊首洪籠等、糾集多人。
拒捕搶劫之案。
并不實力擒拏。
請将該縣楊慰革職一摺。
已明降谕旨、将該縣革職、仍留該處協緝矣。
至總督系專司戎政。
向來各省、遇有參革文員、及地方事件。
皆系巡撫專銜、會同總督具奏。
何以今閱參奏諸羅縣知縣一摺、乃系陳輝祖出名。
僅于摺尾聲明會同撫臣富綱具奏。
而富綱近在福建本省、何以轉不先行奏聞。
殊不可解。
至諸羅縣境内賊匪搶劫之案。
看來已非一日。
海疆要地。
有此等案件。
陳輝祖、富綱、何以不及早查辦。
此必近日因巡台禦史抵閩、或恐為所覺察。
先為此奏。
以圖塞責耳。
陳輝祖、富綱、俱着據實明白回奏。
○又谕、蘭州添建城垣。
一切興工估計。
自須熟谙工程之員。
前往辦理。
現在工部堂官、惟侍郎德成、于工程尚為熟練。
但現在盛京一帶辦理城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