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行。
○又奏、西安添設弁兵。
其應給俸饷。
請在藩庫支領。
其粳米、粟米、料豆、在糧道倉内支領。
如額征不敷。
應照例支司庫折色。
其紅白賞恤銀、在開墾馬廒空閑地租内支給。
其應建官署二十所。
兵房四千六百間。
共估銀三萬九千六百二十兩。
在官置鋪房取租支用餘銀内、并移駐兵丁衙署變價項内支給。
有不敷處。
在藩庫墊給。
即按年将房租餘銀、解司歸款。
下軍機大臣、會同兵部議行。
○癸醜。
谕、據車布登紮布奏、已将烏裡雅蘇台将軍印務、與奎林交代。
車布登紮布、宣力多年。
明白曉事。
且系該處參贊大臣。
着奎林不時咨訪。
諸事與商。
期于公務有裨。
○旌表守正捐軀江西清江縣民敖容六妻敖氏。
○甲寅。
谕、前因王廷贊、楊士玑等七犯、侵貪不法。
業經降旨、查明該犯等之子、革去官職。
俱發往伊犁。
充當苦差。
今閱阿桂等查奏、各犯贓數單内。
蔣重熹、侵冒銀四萬七千四百兩。
宋學淳、侵冒銀四萬七千二百兩。
又詹耀璘、侵冒銀三萬四千五百六十兩外。
複開銷添建倉廒銀六千二百五十兩。
陳澍、侵冒銀二萬五千三百兩外。
複開銷添建倉廒銀一萬八千四百六十兩。
核其侵冒銀數。
均在四萬兩以上。
伊等之子。
亦應照王廷贊等之子、一律辦理。
着交刑部、查明該四犯之子。
如有官職者。
即行革去。
并着發往伊犁。
充當苦差。
以示懲儆。
○又谕、昨披閱安徽上年秋審招冊。
經部由緩決改入情實者、共十一案。
俱系闵鹗元任内之事。
秋谳大典。
自宜悉心推核。
期于情真罪當。
庶無枉縱。
乃闵鹗元辦理案件。
緻改拟如此之多。
若該部有意吹求。
亦豈能逃朕洞鑒。
今核其情罪。
均屬允當。
各案内如糾搶官鹽。
緻夫婦一死一傷之吳志廣。
及助兄加功、謀殺本夫之曹四二案。
尤屬情罪顯然。
法無可貸。
闵鹗元拟以緩決。
伊系刑部司員出身。
非不谙律例者可比。
乃久任外省。
竟爾一切不準情酌理。
詳加妥辦。
有意沽名。
莫此為甚。
不得僅照昨所降旨失出五案以上之例辦理。
闵鹗元、着交部嚴加議處。
○又谕、甘肅捏災冒赈侵蝕監糧一案。
昨據大學士公阿桂等、審明各州縣供認入已贓數。
自九萬至數千餘兩不等。
照侵盜錢糧一千兩以上例。
分别定拟斬決監候杖流一摺。
當經降旨、令軍機大臣、會同行在大學士九卿核議。
并交留京辦事王大臣、會同在京大學士九卿科道、再行詳加核覆。
佥稱案内各犯。
實屬情真罪當。
法無可貸。
按例定拟具奏。
朕惟州縣為親民之官。
平時固宜潔己奉公。
廉隅自砺。
若遇有災祲。
尤當極力撫綏。
使窮黎共沾實惠。
至于借赈恤之名。
為侵漁之地。
實為從來所未有。
朕亦不忍以此疑人。
乃甘省各州縣、朋比侵吞。
毫無忌憚。
且有于捏赈開銷之外。
複冒請建倉。
設法以肥私槖。
其奇貪肆黩。
真有出于意想之外者。
此案始由王亶望、蔣全迪等、首先舞弊。
勾通上下。
狼狽為奸。
但各州縣遇有上司押令報荒、勒索銀兩之事。
原許其直揭部科。
朕可簡派大臣按問。
何數年以來。
各該州縣。
視侵帑為故常。
竟無一庸中佼佼者。
再閱各犯供内、有将侵吞銀兩。
為冬季施粥施衣。
及修葺廟宇工程之用等語。
毋論該犯等溪壑難盈。
必不肯以婪得贓私。
飾為義舉。
即地方此等事件。
各州縣捐廉為惠。
施及貧民。
亦職分所應爾。
何處無之。
又安得複于事後藉口開銷。
希圖末減乎。
又有稱為驿站貼補者。
從來驿站為州縣之利薮。
且各省皆有驿站。
誰肯破産貼補。
現在此案爰書已定。
王大臣科道等複加核拟。
人無異詞。
則此等侵帑殃民。
骩法營私之吏。
固不能複為曲貸。
所有案内侵冒赈銀二萬兩以上之程棟、陸玮、那禮善、楊德言、鄭陳善、蔣重熹、宋學淳、李元椿、王臣、許山鬥、詹耀璘、陳鴻文、黎珠、伍葆光、舒攀桂、邱大英、陳澍、伯衡、孟衍泗、萬人鳳等二十犯。
又冒赈不及二萬兩、而任内有侵欺建倉銀兩之徐樹楠、陳韶、二犯。
若照拟一例予以斬決。
轉與王亶望、蔣全迪等、首惡罪名。
無以稍示區别。
程棟等着改為應斬監候。
入于本年勾到情實官犯内辦理。
今各省官犯。
已經勾決。
着派刑部侍郎阿揚阿、馳驿前往甘省。
會同該督李侍堯、傳旨曉谕。
監視行刑。
其侵冒銀一萬兩以上之闵鹓元、林昂霄、舒玉龍、王萬年、杜耕書、楊有澳、李本楠、彭永和、謝桓、周兆熊、福明等十一犯。
又冒赈不及一萬兩。
而任内有侵欺建倉銀兩之錢成均、王旭、陳金宣、宗開煌等四犯。
據王大臣科道等核拟斬監候。
即入本年秋審情實者。
雖應如所拟。
但程棟等、既末減為今年秋審情實。
闵鹓元等、亦從寬免其即入本年秋審。
仍牢固監候。
其侵冒銀自九千至一千兩以上之韋之瑗、尤永清、萬邦英、丁愈、趙元德、顧汝衡、宋樹谷、黃道煚、蒲蘭馨、章汝楠、侯作吳、董熙、沈泰、墨爾更額、善達、華廷揚、賈若琳、龐橒、史堂、覺羅承志、李弼、申甯吉、謝廷庸、葉觀海、麻宸、張毓林等、二十六犯。
俱依拟應斬監候。
統俟明年情實官犯勾到時。
刑部聲明請旨。
分别辦理。
餘俱着照所議完結。
前經降旨、朕于辦理此案。
不得不為已甚。
今核諸人情罪。
仍不忍令其骈首受誅。
就其中情節最重之程棟等二十二犯。
先予勾決。
所謂不為已甚去已甚。
實因吏治民生。
關系重大。
不得不辦之苦心。
所有辦理此案。
前後所降谕旨。
着李侍堯、明白宣谕各屬。
俾觸目警心。
共知侵貪之吏。
天理所不容。
即國法所難宥。
庶幾辟以止辟。
所全者多也。
大學士公阿桂等定拟原摺、及行在大學士九卿、并王大臣科道等核覆、着一并發鈔。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步軍統領衙門奏、川省之沙金鳳、遣家人赴京、呈控伊兄沙金龍霸産、并承審官杜玉林、審辦不實一案。
當經降旨、交文绶将犯證、解交留京辦事王大臣、會同該部查審。
茲詢據德福奏、此案人犯衆多。
應由滇省解京之那顯宗等十三名。
業據滇省委員解到。
其川省應行解京之犯。
尚未據解到等語。
此案正犯俱在川省。
文绶接奉前旨。
自應拘提各犯。
迅速解京。
以憑質審。
乃為時已經數月。
尚未據解到。
雲南距京、較遠于四川。
該督等接準川省咨會、提犯到省、複行解京。
現在已經到部。
何以川省解犯、轉遲滞若此。
可見文绶平日辦事。
漫不經心。
以緻各屬因循玩誤。
效尤成風。
不可不力為整頓。
着傳谕福康安、将該省一切地方事務。
嚴饬所屬文武。
留心振刷。
毋俾仍前玩愒。
以副朕簡任之意。
○以兵部左侍郎曹文埴、知武舉。
内閣學士汪永錫、為武會試正考官。
侍講學士葉觀國、為副考官。
○湖北巡撫鄭大進奏、八月十六日、襄水大漲。
夏間被水勘不成災之鐘祥縣草廟堤内外田地。
複被淹浸。
臣親赴确查。
人口廬舍。
尚無傷損。
其補種粟谷。
俱已失收。
即先撫恤一月口糧。
并容查請蠲緩加赈。
得旨、覽。
其成災處所。
一切赈恤、妥為之。
卷之一千一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