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八人。
服制斬犯二十四人。
雲南省絞犯三人。
貴州省斬犯一人。
絞犯二人。
餘一百三十九人、予勾。
○谕、據薩載奏、查勘昭陽微山二湖水勢、因今年底水本大。
豫省漫水。
來路甚遠。
并未直灌入湖。
現在水色澄清。
竟無淤墊等語。
昭陽、微山、二湖。
俱在運河之西。
該處既未停淤。
則運河宣洩。
自為有益。
至所稱漫水淹浸之豐、沛、銅山等、三縣。
現在遵照前旨。
賞給一月口糧。
自屬急須辦理之事。
至災黎撫恤之後。
按例大赈。
亦不可緩。
着薩載、即董率所屬。
詳悉履勘被災地畝分數。
實力赈恤。
嚴查胥役人等。
毋任絲毫侵冒。
并不時派委妥幹大員。
嚴密查察。
俾濱湖居民。
均沾實惠。
不緻稍有失所。
以副朕體恤災黎之至意。
○又谕、秋審勾到事件。
軍機大臣辦理較為熟谙。
着同大學士一體承旨。
此次熱河勾到、着梁國治秉筆。
其在京辦理勾到、着嵇璜秉筆。
梁國治即列嵇璜之次。
幫同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複興奏、八月初四日馳抵和阗。
先訪得德風、與烏什哈達、不過語言争忿小嫌。
尚不緻驚恐回人。
群懷疑懼。
已剀切曉谕。
俾各安帖。
所辦甚為得體。
至所稱庫貯倉儲。
均與冊數相符。
惟空廒存玉石一千九百三十九塊。
據德風供、系每年備貢之餘。
現有印冊可憑。
又綽克托前奏、查檢烏什哈達家奴、及伯克等行囊、亦并無綢緞皮張。
是二人所控。
俱難指實。
着傳谕綽克托、複興等。
務須徹底根究。
勿任弊混。
○江南河道總督李奉翰、河東河道總督韓鑅、河南巡撫富勒渾奏、青龍岡漫口。
大二兩壩。
各續軟鑲二十餘丈。
共已做成一百一十餘丈。
其引河計長七千九百餘丈。
分四段。
淤少者、挑五六七尺。
淤多者、挑一丈五六尺。
合計工程。
未及五分。
臣等上緊嚴催。
雖風雨總未停待。
得旨、覽奏俱悉。
勉力妥為之。
○辛亥。
谕、甘肅捏災冒赈一案。
骩法營私。
大小官員。
通同一氣。
為從來未有之奇貪異事。
故當以重法治之。
非不知罪人不孥。
而此實非常之罪也。
除王亶望、勒爾謹等、分别明正典刑。
并将伊子革職。
發往伊犁。
以示懲儆。
至王廷贊、蔣全迪、楊士玑、程揀等。
核其情罪。
本屬相同。
伊等之子。
俱應一律辦理。
除蔣全迪、業經正法。
并無子嗣。
無庸置議外。
楊士玑、贓私累累。
使其身尚在。
亦應正法。
已于蘭州被害。
幸免刑誅。
王廷贊、現已處絞。
程棟、陸玮、那禮善、楊德言、鄭陳善、現在審明贓款。
定拟斬決。
該七犯俱有子嗣。
其所捐官職。
無論是否系伊父在甘省任内出赀報捐。
俱着查明一體革去。
并着發往伊犁充當苦差。
以為貪婪不法者戒。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阿桂等、審訊甘省侵冒各犯。
其問拟杖流之夏恒一犯。
供詞内有系徹骨寒儒之語。
此等貪墨之徒。
贓私累累。
實小人也。
猶腼顔自稱為儒。
豈不孤負儒字。
甚屬無恥。
着傳谕李侍堯、将夏恒一犯、委員解京。
交刑部訊問。
○江南河道總督李奉翰、河東河道總督韓鑅、河南巡撫富勒渾奏、青龍岡漫口。
前于灘嘴逆溜處、築挑水壩。
原期溜勢未到口門。
挑向南趨。
易于堵築。
今大溜全趨漫口。
應俟引河挑至七八分。
漸次啟放時。
将挑水壩、接築加長。
使口門溜勢、不緻着重。
方易合龍。
得旨、一切勉為之。
阿桂亦奏起身赴工所矣。
爾等和衷共濟。
速成合龍。
以慰懸切。
○壬子。
上禦依清曠。
勾到四川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十人。
絞犯十人。
餘一百九十一人予勾。
○谕、本年秋審、據刑部将各省情實人犯招冊進呈。
朕詳加披閱。
内四川省、經部改入情實者七案。
湖廣省、經部改入情實者七案。
谳獄大典。
内外承辦官。
均宜悉心推鞫。
以期無枉無縱。
若部駁未能妥協協。
朕亦未肯準行。
今此次部中改拟各案。
核其情罪。
均屬平允。
自系外省問拟失當。
不可不明定處分。
俾知警省。
治獄之道。
惟在準情酌理。
務得其平。
固不可稍存姑息。
有意從寬。
若欲避寬縱之名。
而過為刻深。
則民命所關甚钜。
是失入之咎。
比失出為重。
又不可不示區别。
嗣後各省秋審案件。
如經部駁至五案以上、俱系問拟失出者。
着交部議處。
如五案之内、有問拟失入一案。
即着交部嚴加議處。
以示慎獄明刑之意。
所有此次四川、湖廣、兩省秋審案件。
即照此例辦理。
○又谕、甘肅收捐監生。
業經降旨停止。
所有陝西省收捐監糧。
并着一并停止。
○谕軍機大臣等、陝西省自乾隆三十九年、奏請開捐以來。
亦與甘省一例收捐監生。
茲據部臣查核該省收捐監生名數。
自四十年、至四十五年止。
共捐過九千六百餘名。
其原定每名所收監糧額數。
亦較甘省為多。
該省報捐人數。
每年約數百名。
統計不及甘省二十分之一。
又積年歸入常平倉糧項下報部。
亦未據該省各屬、藉稱災赈開銷。
看來該省辦理此事。
尚屬奉公守法。
不緻如甘肅之折收冒赈。
任意侵欺也。
至曆年所收監糧。
除前兩次撥運京豫麥石外。
其餘現存谷麥各糧。
尚有四十餘萬石。
果否實貯在倉。
着傳谕畢沅。
即通行查明。
據實覆奏。
俟奏到後、朕再簡派大臣、親往盤驗。
自當據實盤量。
不緻如袁守侗、阿揚阿等。
受甘省各員之朦混也。
朕辦理庶務。
從無成見。
所謂不為已甚去已甚。
若果陝省查無情弊。
朕所深願。
不肯因查辦甘省。
複令波及也。
○欽差大學士公阿桂、署理陝甘總督李侍堯奏、西安添設駐防官兵各事宜、一、西安原設滿、蒙古、漢軍、馬甲七千名、步甲一千名、炮手、弓箭、鐵匠、共三百四十六名。
養育兵一千名。
旋因移駐涼州等處。
及漢軍兵出旗。
所賸不及一半。
應添馬甲二千三百名。
步甲二百名。
作為馬甲五千。
步甲五百。
其馬甲、請由京城馬甲養育兵、步甲閑散内、以滿洲七分、蒙古三分派往。
其步甲、在西安成丁閑散内挑補。
一、西安佐領、現在三十二員。
内有兼協領者四員。
一員管理二旗。
應添佐領兼協領者四員。
分管八旗。
再添佐領四員。
每佐領名下、應設防禦、骁騎校、各一員。
現在西安有出征能辦事之人。
請将應添各員。
各留二缺。
在此項人内選補。
餘由京城派往。
一、西安現有委前鋒校八員。
前鋒一百二十名。
應添委前鋒校八員。
前鋒二百六十四名。
并每佐領下。
現有領催五名。
不敷差委。
應複領催六名例。
共添領催八十名。
均于京城派出馬甲内挑補。
一、每佐領下。
例設弓箭、鐵匠、各一名。
應于新設佐領下。
照例增設。
又兵百名。
例設炮一位。
炮手二名。
現有炮十六位。
炮手三十二名。
應添炮三十四位。
炮手六十八名。
再子母炮、不如劈山炮便于攜帶。
應将現存之子母炮。
并城守營存貯之子母炮。
揀給二十五位。
再鑄劈山炮二十五位給與。
一、協領俱有圖記。
所有新添協領。
應拟定字樣。
咨部鑄給。
一、西安原設滿洲佐領四十員。
蒙古佐領十六員。
嗣因蒙古兵為數無多。
奏明将蒙古歸并滿洲。
今新添之蒙古兵。
請仍歸滿洲管理。
下軍機大臣、會同兵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