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二名。
湖南取中一名。
四川取中一名。
廣西取中一名。
福建取中二名。
浙江取中二名。
江西取中一名。
雲南取中一名。
貴州取中一名。
○河東河道總督韓鑅奏、曲家樓漫水下注。
經臣國泰、奏開戴村壩旁民堰。
臣即将分水口左近各湖開放。
抵黃刷淤。
今查各湖減消甚暢。
一俟定志相符。
即照舊關蓄。
并饬該道廳、将戴村壩旁水口堵塞。
至微山湖、現深二丈一尺。
連日已無消長。
沙、趙、二河。
水亦消落。
回空船銜尾南下。
行走穩速。
得旨、覽奏稍慰。
○是日、駐跸常山峪行宮。
○丁巳。
上禦行殿。
勾到廣西、廣東、情實罪犯。
停決廣西斬犯八人。
絞犯二人。
廣東斬犯十二人。
絞犯四人。
餘二百一十三人予勾。
○谕、甘省冒赈侵帑一案。
皆系王亶望為藩司時。
倡率舞弊。
以緻通省各屬。
視侵貪為常事。
轉相效尤。
毫無顧忌。
現在程棟等二十二人之死。
悉由王亶望一人導之。
使陷于伏法。
即與王亶望殺之何異。
核其情罪。
雖寸磔不足蔽辜。
然而按律斬決。
無可加增。
實覺罪浮于法。
是以前經降旨、将伊子王裘等三人。
一并革職。
發往伊犁充當苦差。
其幼子八人。
俟年十二歲時。
再行陸續發往。
現據山西巡撫雅德奏、将伊子監禁省城。
恐外省官官相護。
仍屬有名無實。
着雅德、即将未發王亶望諸子。
派委妥員。
小心解交刑部。
嚴行監禁。
俟及歲時。
由刑部陸續轉發。
并着刑部存記。
雖遇赦、不得奏請援宥回籍。
如王亶望之子。
有在伊犁及中途脫逃等事。
即于拏獲地方正法。
如此辦理。
于首惡情罪。
庶足相抵。
而大員之以侵貪作俑者。
亦共知炯戒。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進呈廣東省秋審情實招冊内。
經部由緩決改入情實者、蔡阿堅、葉阿添、區亞明、三案。
均系執持金刃、傷斃徒手之人。
情節較重。
與尋常鬥毆者不同。
已照例勾決矣。
秋谳大典。
所以明刑弼教。
務持情理之平。
俾無枉縱。
固不可有意從嚴。
若過事寬容。
尤非辟以止辟之意。
朕素知李湖之為人、嚴于待屬員。
而寬于待百姓。
為封疆大吏者。
正當如是存心。
朕亦未嘗不如此。
至于百姓良善者。
固宜加意拊循。
而兇橫者。
尤不可不嚴行懲創。
朕于秋審勾到。
則用此意。
蓋除。
莠正以安良。
所當盡法處治。
按律定拟。
俾奸匪聞風斂迹。
不緻以身試法。
豈可徒博寬大之名。
轉使兇徒漏網。
幸邀末減耶。
李湖此次部改僅止三案。
例不交部議處。
但援拟失當。
殊屬有意從寬。
着傳旨申饬。
○又谕、本日吏兵等部具題、将失察啯匪案内之總兵遊擊等、及辦理錯誤之兵部堂司各官、分别議處一本。
已從寬将成德改為革職留任、餘依議行矣。
此案前因已升遊擊之都司舒時可一員。
其失察處分。
系在都司任内之事。
而兵部乃于遊擊現任内、議以降調。
恐書吏有上下其手之弊。
是以降旨交該部另行查議。
乃德福等、并未将該書吏有無情弊之處、确切查明具奏、豈前所降谕旨、該堂官等竟未留心閱看耶。
着将因何不行覆奏緣由。
就近傳詢德福。
并谕在京兵部堂官、令其據實覆奏。
○兵部議準、兩廣總督覺羅巴延三奏稱、廣州城守左右二營守備、連陽營遊擊、三缺。
向例部推。
查廣州二營。
分管南番汛屬。
地方繁雜。
盜案最多。
連陽營。
界近粵西楚南。
民猺雜處。
請均改調缺。
仍将遺缺歸部選。
從之。
○以江南河标左營副将李铨、為廣東雷瓊鎮總兵。
○是日、駐跸兩間房行宮。
○戊午。
谕曰、袁守侗奏、天津、靜海、二縣窪下地畝。
勘明一隅偏災。
所需赈米、請将奉天海運溢額餘米賞撥等語。
着照所請、即将本年奉天海運溢額餘米二萬二千餘石、賞撥天津、靜海、二縣。
以為赈恤之用。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曰、薩載奏、江蘇沛縣地方。
于九月初四日。
風暴大作。
沖激護城堤。
漫水進城。
知縣陳麟、入城查取印信、及錢糧卷籍等項、被水淹斃等語。
沛縣陡遇風暴。
城堤蟄塌。
該縣陳麟、因查取印信案卷入城。
以緻淹斃。
殊屬可憫。
陳麟、着加恩照陣亡官員之例。
給予恤典。
所有沛縣猝遇風暴、過水漫入、被水居民。
并着該督饬屬查勘。
加意撫恤。
按例優赈。
毋緻一夫失所。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輝祖覆奏、參劾諸羅縣知縣楊慰、緝捕懈弛。
會銜具奏緣由一摺。
此事曲在富綱。
不在陳輝祖。
巳于摺内批示。
諸羅系隸台灣。
海疆要地。
豈容賊匪糾集無賴。
出沒搶竊。
甚至拒捕逞兇。
毫無忌憚。
陳輝祖遠在浙省。
接據藩臬禀報。
即将該令具摺參奏。
富綱久任福建巡撫。
于楊慰任内緝捕廢弛。
豈無聞見。
乃直至卸事時。
與總督會銜一奏塞責。
其平日未經留意可知。
富綱前雖奏請議處。
批交該部。
但其辦理此案。
實屬疎縱。
伊到滇省後。
務須諸事留心整饬。
勿再延玩如前。
所有此案未經專奏之處。
着傳旨申饬。
至陳輝祖摺内所稱、現在拏獲賊犯沈祐、黃紅等、二十七名。
又獲賊首洪籠之母林氏、弟洪瓜等、嚴行根究等語。
陳輝祖在浙省工次。
辦理此案。
恐鞭長莫及。
着傳谕楊魁、即将案内各犯、親提嚴訊。
并饬所屬緝拏案内逸犯。
從嚴究辦。
務絕根株。
不得稍存姑息。
至台灣重地。
一切事務。
尤宜加意整頓。
據實辦理。
将此并谕富綱、陳輝祖、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钜野縣民安百順妻張氏。
○是日、駐跸要亭行宮。
○己未。
上禦行殿、勾到福建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一人。
絞犯二人。
餘一百一十五人予勾。
○谕曰、巴延三等奏、傳訊原任甘肅靖遠縣知縣麥桓、據麥桓供、于乾隆三十八年在河州州判任内、因靖遠縣缺出。
囑托省城素識之翟二楠。
轉求蘭州府蔣全迪、鑽營王亶望、指缺求補。
司府各許銀四千兩。
又議定本年辦災使費。
司府各四千兩。
五月奉文赴任時。
蔣全迪即豫填實收六百張、勒令補印收捐。
造入季報以抵前欠等語。
甘省收捐監糧一案。
王亶望、蔣全迪等、明目張膽。
通同舞弊。
已屬從來未有之奇貪異事。
乃麥桓在州判任内。
膽敢與王亶望。
蔣全迪等。
鑽營關說。
指缺求官。
公行賄賂。
蔣全迪即勒填實收。
并議定辦災使費。
是不特冒赈殃民。
又複賣官鬻爵。
目無法紀。
至于如此之甚。
尤堪駭異。
所有麥桓一犯。
現在據巴延三等、委員解甘。
着李侍堯嚴行訊究。
令将夤緣賄賂各情節。
據實供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