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奏、陽谷縣因派撥幫協豫省挑河人夫。
有生員薛滋、與民人王士魁、相商起意傳帖抗夫一案。
摺内稱、據陽谷縣知縣鄭飛鳴禀報、因派幫人夫。
有該縣四都莊頭、抗不遵辦。
生員薛滋、與民人王士魁、傳帖激衆劫犯。
并将糧房書吏房屋拆毀。
現在親往督拏案犯。
分别從重定拟等語。
上之使下。
下之奉上。
乃天經地義之常。
然使民仍以為民也。
朕臨禦四十餘年以來。
無日不以愛民為念。
偶遇水旱偏災。
無不加意撫恤。
中間普免天下錢糧三次。
普蠲漕糧二次。
東省百姓。
皆身被恩渥者。
此等刁民。
藉不協助鄰省為言。
若為無故興修宮室勞民尚可。
茲挑挖引河人夫。
雖系撥赴豫省。
而下流受害之處。
實在東省。
豫省漫口。
一日不堵閉。
則東省附近之民田廬舍。
一日受其患。
現在東省瀕河各州縣。
業據該撫奏報。
被水尤甚。
該縣民人。
誼屬桑梓。
即為身家之謀。
亦當協力相助也。
百姓等具有天良。
何得抗差不赴。
至生員身列膠庠。
應知大義。
尤當率先開導。
奉法急公。
其于鄉闾之誼。
更宜惇厚。
乃膽敢起意倡率刁民。
傳帖集衆。
劫犯毆官。
種種不法。
情罪實為重大。
不可不嚴行審辦。
以儆刁風。
已于該撫摺内用朱筆點出數人。
即應審明正法。
餘着該撫督饬所屬。
實力查拏。
從重究拟。
不得稍存姑息。
至生員如此滋事。
是該學政平昔未能教導約束所緻。
其失察之學政程世淳、着交部嚴加議處。
該學教官、并着國泰查明參奏。
所有朱批原摺。
着發交大學士九卿閱看。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楊魁參奏鳳山縣知縣韓燕、于解省重犯、差役私自雇替。
緻替役脫逃。
該縣并不嚴拏詳解。
請旨革職一案。
已批該部知道矣。
福建前有諸羅令楊慰、于賊首洪籠等糾搶一案。
并不實力擒拏。
經陳輝祖會銜參奏。
而富綱并未及早查辦。
是以将伊交部議處。
今複有鳳山縣疏縱玩愒之事。
諸羅、鳳山、俱隸台灣。
遠隔洋面。
尤非内地可比。
遇有此等匪徒糾搶、及替役脫逃之件。
自應嚴速查辦。
庶足以靖海疆而懲奸宄。
此二事皆出于用富綱為總督之後。
是以姑容。
若在雲南新任。
亦如此模棱不認真。
尚可望朕寬恕乎。
然富綱在閩省巡撫任内。
并不實力整頓。
以至諸事廢弛如此。
伊試清夜自思。
将何以自解耶。
着傳谕富綱、令其自行議罪。
據
○又谕曰、阿揚阿等奏、遵旨将侵冒實覆奏。
銀二萬兩以上程棟等各犯、監視行刑訖。
惟萬人鳳一犯。
尚未解到。
現在派員迎解。
到日會同遵旨辦理等語。
萬人鳳。
系應行正法之犯。
乃因離省較遠。
尚未解到。
自應催令迅速解省。
明正典刑。
至此外到甘未經審拟各犯。
内有侵冒銀數在二萬兩以上者。
該犯自知贓多罪重。
現聞正法有人。
或緻乘間自戕。
或别生計逃遁頂替。
殊屬不成事體。
着傳谕、李侍堯、查明案内已到各犯。
即應遵照前旨、确核贓罪。
分别定拟具奏。
其尚未到甘者。
即飛饬各該省解員。
沿途小心管押。
加意防範。
速行解赴甘省。
随到随辦于年内将此案完結。
毋緻稽遲。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甲申。
上禦太和殿傳胪。
賜中式武舉一甲劉雙、黃國梁、黎大剛三人。
武進士及第。
二甲周鳴臯等五人。
武進士出身。
三甲劉大任等三十七人。
同武進士出身。
○命館臣錄存楊維桢正統辨。
谕、元楊維桢着宋遼金正統辨。
大旨以元承宋統。
而排斥遼金。
其文不見本集。
惟陶宗儀辍耕錄載之。
今館臣編輯四庫全書。
謂其持論纰缪。
并辍耕錄内所載者、亦與删除。
且言隋先代周。
繼乃平陳。
未聞唐宋諸儒。
謂隋承陳不承周也。
此語似是而非。
蓋嘗論之。
春秋大一統之義。
尊王黜霸。
所以立萬世之綱常。
使名正言順。
出于天命人心之正。
紫陽綱目。
義在正統。
是以始皇之廿六年、秦始繼周。
漢始于高帝之五年。
而不始于秦降之歲。
三國不以魏吳之強。
奪漢統之正。
春秋之義然也。
楊維桢撰三史正統辨。
凡二千六百餘言。
義本春秋。
法宗綱目。
其欲以元繼南宋為正統。
而不及遼金。
其論頗正。
不得謂之纰缪。
夫維桢身為元臣。
入明雖不仕。
而應明太祖之召。
且上铙歌鼓吹曲。
頌美新朝。
非剌故國。
幾于劇秦美新。
其進退無據。
較之錢謙益、托言不忘故君者。
鄙倍尤甚。
向屢于詩文中斥之。
而維桢正統之辨。
則不可以人廢言也。
夫正統者。
繼前統。
受新命也。
東晉以後。
宋齊梁陳。
雖江左偏安。
而所承者晉之正統。
其時若拓跋魏氏。
地大勢強。
北齊北周繼之。
亦較南朝為盛。
而中華正統。
不得不屬之宋齊梁陳者。
其所承之統正也。
至隋則平陳以後。
混一區宇。
始得為大一統。
即唐之未季。
藩鎮擾亂。
自朱溫以訖郭威等。
或起自寇竊。
或身為叛臣。
五十餘年之間。
更易數姓。
甚且稱臣稱侄于契丹。
然中國統緒相承。
宋以前、亦不得不以正統屬之梁唐晉漢周也。
至于宋南渡後。
偏處臨安。
其時遼金元相繼起于北邊。
奄有河北。
宋雖稱侄于金。
而其所承者。
究仍北宋之正統。
遼金不得攘而有之。
至元世祖平宋。
始有宋統當絕、我統當續之語。
則統緒之正。
元世祖已知之稔矣。
我皇祖禦批通鑒。
及朕向所批通鑒輯覽。
俱以此論定。
蓋春秋大義。
綱目大法。
實萬世不易之準。
我朝為明複仇讨賊。
定鼎中原。
合一海宇。
為自古得天下最正。
然朕猶于通鑒輯覽内。
存福王建國之号一年。
使其能保守南都。
未嘗不可如南宋之承統、綿延不絕。
而奈其當陽九之運。
天弗與。
人弗歸。
自覆其宗社也。
此實大公至正。
天下萬世可以共見共守之論。
然館臣之删楊維桢正統辨者。
其意蓋以金為滿洲、欲令承遼之統。
故曲為之說耳。
不知遼金皆自起北方。
本無所承統。
非若宋元之相承遞及。
為中華之主也。
若以此立論。
轉覺狹小。
天下萬世必有起而議之者。
是不可以不辨。
朕以為不但辍耕錄中、所載楊維桢之正統辨。
不必删除。
即楊維桢文集内。
亦當補錄是篇。
并将此谕。
各載卷首。
以昭天命人心之正。
以存春秋綱目之義。
特谕。
○谕軍機大臣等、步軍統領衙門奏、山西定襄縣民人趙銀鳳、呈控智愈愚等、誘伊堂弟趙全鳳賭錢宿娼。
控縣、反将伊問拟枷責。
并首告該縣浮收社倉谷石。
重懲蠲免錢糧等因一摺。
内稱、去年山西蠲免錢糧。
知縣仍然按照應交銀兩一兩之家。
派交大錢四百九十文。
我也交過大錢四百九十文等語。
該省錢糧。
業經蠲免。
該地方官自當遵照恩旨。
令百姓均沾實惠。
乃複行科派。
按戶歛錢。
如所控情節屬實。
則該縣之罪甚大。
即雅德亦有應得之咎。
此案犯證。
俱在山西。
不必解交刑部。
山西距直隸甚近。
着傳谕袁守侗、帶印前往。
或即于巡邊之便。
就近馳赴山西。
會同雅德。
徹底查究。
袁守侗、辦事向屬認真。
自能秉公查訊。
其案内犯證、及卷宗。
并着袁守侗先行文雅德。
令其提解齊集。
俟袁守侗到時。
即行會同審辦。
所有步軍統領衙門原摺。
着鈔寄袁守侗閱看。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定案即行摺奏。
不必來京。
○旌表守正被戕山東郯城縣民孟樂得妻呂氏。
卷之一千一百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