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六年。
辛醜。
十月。
乙酉。
上禦乾清門聽政。
○命館臣重訂契丹國志。
谕、四庫全書館進呈書内。
有宋葉隆禮、奉敕所撰契丹國志。
其說采摘通鑒長編、及諸說部書。
按年胪載。
鈔撮成文。
中間體例混淆。
書法訛舛。
不一而足。
如書既名契丹國志。
自應以遼為主。
乃卷首年譜。
既标太祖太宗等帝。
而事實内。
或稱遼帝。
或稱國主。
豈非自亂其例。
又是書既奉南宋孝宗敕撰。
而評斷引宋臣胡安國語。
稱為胡文定公。
實失君臣之體。
甚至大書遼帝紀元于上。
而以宋祖建隆等年号、分注于下。
尤為纰缪。
夫梁唐晉漢周僭亂之主。
享國日淺。
且或稱臣稱兒稱孫于遼。
分注紀元尚可。
若北宋則中原一統。
豈得以春秋分國之例。
概予分注于北遼之下。
又引胡安國論斷。
以劫迫其父、開門納晉軍之楊承勳。
謂變而不失其正。
時承勳同父被晉圍。
慮禍及身。
乃劫其父緻被晉戮。
而已受晉爵賞。
夫大義滅親。
父可施之子。
子不可施之父。
父即背叛。
子惟一死以答君親。
豈有滅倫背義。
尚得謂之變而不失其正。
此乃胡安國華夷之見。
芥蒂于心。
右逆子而亂天經。
誠所謂胡說也。
其他乖謬種種。
難以枚舉。
朕詳加披覽。
經指駁者數十條。
館臣乃請徹出此部書。
朕以春秋天子之事。
是非萬世之公。
昨曾着正統辨。
論斷甚明。
今契丹國志。
既有成書。
紀載當存其舊。
惟體例書法訛謬。
于綱目大義有乖者。
不可不加厘正。
着總纂紀昀等、詳加校勘。
依例改纂。
其志中之事迹。
如祭用白馬灰牛、氊中枯骨變形視事、及戴野豬頭披皮之事。
雖迹涉荒誕。
然與詩書所載簡狄吞卵。
姜嫄履武。
複何以異。
蓋神道設教。
以溯發祥。
古今胥然。
義正如此。
又何必信遠而疑近乎。
其餘遼帝過舉。
如母後擅權諸事。
足為後世鑒戒者。
仍據志直書。
一字不可易。
該總裁等、覆閱進呈。
候朕親定。
錄入四庫全書。
并将此旨書于簡端。
以昭綱常名教。
大公至正之義。
特谕、
○又谕、京城廣甯門外普濟堂。
冬間貧民較多。
所有經費米石。
恐不敷用。
着加恩将倉内之小米。
賞給三百石。
以資接濟。
○又谕、前經降旨、以内廷阿哥等、分封王貝勒貝子公爵。
不必由各王貝勒等藍甲内攤給。
各按所封品級。
添給藍甲一分。
但近派王貝勒貝子公等藍甲。
現俱多寡不一。
相沿已久。
無庸更改。
嗣後阿哥等分封後。
給予藍甲。
若不拟定數目。
辦理不能畫一。
嗣後阿哥等分封時。
親王、給藍甲六十分。
郡王、給五十分。
貝勒、給四十分。
貝子、給三十分。
公、給二十分。
着為令。
○軍機大臣、會同兵部議覆、修理左右兩翼前鋒營軍器銀兩。
請于兵丁每月錢糧内坐扣。
得旨、此項兩翼請修軍器銀兩。
不必由兵丁錢糧内坐扣。
着加恩在内庫、照原定銀數賞給六萬五千兩。
交該部妥協修造。
○以侍講學士劉躍雲、為詹事。
○丙戌。
上禦懋勤殿。
勾到江蘇、河南、情實罪犯。
停決江蘇斬犯九人。
絞犯七人。
河南斬犯六人。
絞犯十三人。
餘一百八十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據鄂寶奏。
儀工漫口下注東境。
以緻南陽夏鎮一帶。
纖道淹漫。
韓莊八閘。
雖間有纖路。
而金門溜急。
糧船倒放。
須由月河行走。
台莊以南、至邳州一帶。
亦無纖路等語。
糧艘如此。
即往來船隻羁阻可知。
前因安南使臣回國水程。
應由運河行走。
即慮及該處恐有阻滞。
曾降旨詢問國泰。
嗣據該撫覆奏、運河水勢不甚溜激。
舟行無阻。
是以仍令該使臣、即由運河前往。
今閱鄂寶所奏。
濟甯迤南一帶纖路。
俱被淹漫。
行船自不能迅速。
該使臣自八月十六日起身後。
距今已及雨月。
現在曾否出山東境。
抑尚阻滞運河之處。
何以未據國泰奏報。
着即查明覆奏。
并谕沿途各督撫、于該使臣船隻過境。
及有無阻滞之處。
随時具奏。
将此由五百裡各傳谕知之。
○以大理寺少卿肅普洞阿、為太常寺卿。
○撫恤直隸滄州、鹽山、慶雲、青縣、四州縣。
嚴鎮、興國、富國、豐财、四場。
本年被水災民竈戶。
○旌表守正被戕福建平和縣民楊旺聘妻廖氏。
○丁亥。
谕、據駐劄哈密辦事大臣佛德、哈靖阿奏、查出冒赈案内之哈密通判經方、将庫項二萬三千餘兩。
用去無存。
訊據供稱、在省還債使用。
及不肖家奴書役花費等語。
經方于冒赈之外。
複敢将領存貯庫正項。
盡行侵用。
非尋常虧空那移可比。
佛德等近在同城。
豈無聞見。
乃直至此時查辦。
始行和盤托出。
平日所司何事。
佛德、哈靖阿、即着革去職銜。
以示懲儆。
○又谕、昨閱綽克托、複興、審拟德風、烏什哈達互控一案。
所辦究屬含混。
德風非烏什哈達可比。
德風系進士出身。
由司員擢用侍郎。
旋因私委知縣修理盛京官署革職。
複經特恩賞給三品職銜。
發往和阗效力贖罪。
伊尚不自知已過。
将回民偷賣玉石交出五百有餘騰格錢。
私自那用。
修理衙署等項。
又因與烏什哈達不睦。
挾嫌編造款迹控告。
綽克托、複興、将德風拟絞。
雖不為過甚。
然其事尚不至如高樸私賣玉石肥己。
即于該處正法示衆也。
已降旨交軍機大臣議奏。
但此事究系誰先起意。
綽克托、複興、摺内并未聲明。
着速将前後根由查明。
或系德風先控、烏什哈達先控之處。
即行奏聞。
○又谕曰、索諾木策淩奏稱、現今查出流民私墾地畝。
酌定租銀。
并定旗倉納米數目。
此内如有畏賦重不肯承種。
仍回原籍者。
将地交旗人耕種。
照紅冊地畝例納米。
仍嚴饬民間。
永遠不準私墾官地。
如旗人不種。
又暗令民人耕種取租者。
除一并照例治罪外。
仍将地徹回入官等語。
索諾木策淩、所辦尚是。
已交部議矣。
盛京吉林二處。
流民私墾地畝。
辦理錢糧。
事屬一體。
昨和隆武奏稱、應納地丁錢糧十三戶居民。
俱棄地逃走。
不知去向。
和隆武所辦。
如果人心悅服。
何至逃走不知去向乎。
又稱、仍将地收回。
着窮苦滿洲耕種。
如再有逃者。
亦照此辦理等語。
甚屬糊塗。
不知事體輕重。
奸民欲随意耕種。
則令其耕種。
如不遂意。
則任其逃避。
有是理乎。
且所遺地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