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令滿洲耕種。
滿洲慵懶不種。
此項奸民仍然潛回。
給與微末租價。
仍得耕種。
于滿洲何益。
和隆武若俱照索諾木策淩辦理。
自能妥協。
伊即糊塗不能辦事。
豈亦不能仿效他人乎。
着傳谕和隆武、接奉此旨後。
将究竟如何辦理之處。
速行奏聞。
并将索諾木策淩奏摺。
鈔寄閱看。
○谕軍機大臣等、據佛德等奏、查辦冒赈之哈密通判經方、任所赀财。
查出該員經管應存庫項銀二萬三千餘兩。
用去無存。
非尋常虧空那移者可比。
不可不徹底嚴查。
另案專辦。
該員現在解赴蘭州審訊。
着傳谕李侍堯、即親提該犯。
用刑嚴鞫。
何以侵用官項至如許之多。
将來定案時。
又當以侵盜庫銀為重。
不得歸入冒赈各犯案内。
僅按銀數多寡。
為定罪之輕重也。
至此項庫存銀兩。
該員使用無存。
佛德、哈靖阿、近在同城。
豈無見聞。
乃直至此時查辦。
始行和盤托出。
平日所司何事。
佛德、哈靖阿、即着革去職銜。
其經方侵用之庫項二萬三千餘兩。
并令伊兩人照數分賠。
至奎林曾任烏噜木齊都統。
所有各屬員經管之項。
尤應留心稽查。
乃一任劣員侵用花消。
全無覺察。
其不是更大。
并着奎林仍将此項銀兩。
照數賠繳。
其該管之道府。
并着李侍堯查明。
令其一并賠繳。
以示懲儆。
嗣後新疆各處所有錢糧庫項。
除本管該都統、應行實力查驗。
不得僅以道府盤查結報塞責。
其有侵那虧缺等弊。
惟該都統是問外。
其駐劄同城之辦事大員。
并着一體稽查。
毋分畛域。
其餘新疆凡有文職經管倉庫者。
其同城辦事大員。
俱着照此一體辦理。
以專責成。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李侍堯、并谕奎林等知之。
○加赈直隸天津、靜海、二縣。
本年被水災民。
○戊子。
上禦懋勤殿。
勾到山東、山西、情實罪犯。
停決山東斬犯八人。
絞犯四人。
山西斬犯十一人。
絞犯三人。
餘二百十六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佛德等奏、哈密通判經方、侵用庫項銀二萬三千餘兩。
情罪實為重大。
該犯現已到甘。
着傳谕李侍堯、一面将該犯冒赈虧空各款。
查訊明确具奏。
一面即速派委妥員。
将該犯押解來京。
交部嚴行審訊。
并饬令解員沿途小心管押。
毋得稍有疎虞。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赈恤河南祥符、陳留、杞縣、儀封、荥澤、考城、淮甯、西華、商水、項城、沈邱、太康、扶溝等十三縣。
本年被水災民。
并予緩徵。
○巳醜。
谕軍機大臣等、阿桂等奏、初十十一等日。
因壩工口門收窄。
溜勢湍激。
跌過二壩大壩。
轉向口門兩旁、沿壩根跌深三丈有餘。
至十二日。
徒陷三十丈五尺。
現在趕做裹頭。
護住壩身。
又搶下護埽。
不使再有刷塌等語。
此亦無可如何之事。
惟當盡人力以聽天佑神助。
已于摺内批示矣。
至現在大溜。
轉向口門兩旁。
沿壩根跌深陡坎。
是大溜之勢。
似與正口門已分作兩股。
于堵築機宜。
轉似易于得力。
阿桂等、惟有督饬在工員弁。
多備料物。
竭力搶護。
趕緊進埽。
抵禦溜勢。
使口門漸就窄小。
克日合龍。
仍當籌辦堅實。
加意慎重。
以期鞏固無虞。
至此次蟄陷之處。
究系在挑水壩之東。
抑在挑水壩之西。
如在壩東。
辦理尤易得手。
摺内未經叙明。
着即将現在壩工情形。
繪圖貼說呈覽。
朕廑注要工。
無時或釋。
想阿桂等目擊情形。
自深焦急。
必能仰體朕意。
極力籌辦萬全。
速期蒇事也。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又谕、據巴延三奏、本年九月内。
有不識姓名人赴轅遞呈。
經役攔阻。
即用刀自刎。
查驗身懷呈詞一紙。
系廣西獞民覃老貴、為伊父覃必俊、因代寫饬禁夫役碑文。
書役挾仇慫恿。
疊受該縣杖責身死。
赴總督衙門申訴等情一摺。
看來此案。
覃老貴之父覃必俊、實有被誣冤抑、受傷身死一事。
覃老貴因伊父受屈杖斃。
赴轅控告。
又被衙役攔阻。
含冤莫訴。
是以情急自戕。
如果覃老貴誣告傾陷。
是其意尚思翻案。
圖占便宜。
何肯自戕其命。
此事巴延三視為尋常案件。
僅委廣西按察使、轉饬平樂府知府查辦。
仍不免回護瞻徇之弊。
殊屬非是。
巴延三着傳旨申饬。
此案着交姚成烈、即就近親提犯證到省。
将修仁縣知縣台霖布、即行解任。
确切根究。
據實審斷。
如果台霖布有挾嫌故勘。
酷刑斃命情節。
則該縣草菅人命。
即應問拟抵償。
以為州縣官濫刑斃命者戒。
至姚成烈從前辦理此案。
不過失于覺察處分。
若此次特旨交辦。
又不能确究實情。
仍複稍存回護。
及有瞻徇屬員之見。
以緻案情疑窦。
不實不盡。
或别經發覺。
提解刑部審訊得實。
恐姚成烈不能當其罪也。
朕辦理庶事。
從不稍存成見。
而人命所關。
即匹夫匹婦。
亦不使少有冤抑。
姚成烈尤當仰體此意。
将此由四百裡各傳谕知之。
○以山東按察使葉佩荪、為湖南布政使。
○旌表守正捐軀四川梓潼縣民張廷才妻冉氏。
○庚寅。
上禦懋勤殿。
勾到直隸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四人。
絞犯十五人。
餘一百五十七人予勾。
○谕曰、德保等奏、據吏部咨查此次引見之贊禮郎各員。
不由揀選。
即行補缺。
又尚未甄别。
及未滿年限之員。
均屬與例不符。
摺内并未詳細聲叙。
實屬疎漏。
請将堂司各官、交部分别議處等語。
贊禮郎出缺。
定例應将學習與新挑人員。
一體揀選引見。
乃該寺每藉詞谙習典禮。
專用本寺學習人員。
皆其兄弟子侄也。
如果所選人員。
禮儀娴熟。
聲音洪亮。
尚可稱職。
而近來贊禮之員。
又往往不及從前。
該堂官等之意。
總不過以此項人員。
一經補用後。
即可為外任同知通判之地。
此等陋習。
朕所深知。
除此次業經引見之贊禮郎二員。
俟三年後。
方準食俸外。
所有太常寺堂官。
着交部嚴加議處。
其承辦司員。
亦着一并交部察議。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巴延三奏、廣西獞民覃老貴、為伊父覃必俊、受屈杖斃。
赴轅控告。
被役攔阻。
用刀自刎一案。
巴延三視為尋常案件。
僅委員查辦。
且不免有回護瞻徇之意。
殊屬非是。
業經傳旨申饬。
并專交姚成烈、将修仁縣知縣台霖布解任。
親提案内犯證。
秉公嚴審确情具奏矣。
此案覃老貴、因伊父負冤杖斃。
赴轅申訴。
巴延三自應即時收閱呈詞。
親提按問。
使小民冤抑得伸。
方不負封疆大員察吏安民之任。
乃藉稱衙門封閉。
必待放告日期。
始收呈狀。
其中軍官等、所司何事。
一任衙役攔阻。
以緻覃老貴含冤莫訴。
情急自戕。
巴延三又并不據實将中軍等參處。
試思總督衙門。
與朝廷體制。
孰為尊嚴。
朕辦理庶政。
孜孜不倦。
凡有封章奏達。
令奏事處随時呈進批閱。
從未有敢于遲壓勒阻者。
今巴延三以人命重案。
必令按照放告日期。
方準呈遞。
則平日之養尊處優。
不以事為事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