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督、撫、提、鎮、本标各有娴習勁旅。
随時操演。
仍不緻有誤差防之處。
悉心妥議具奏。
俟各省奏齊時。
候朕再行酌量降旨。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赈恤安徽靈璧、宿州、泗州、鳳陽、五河、壽州、鳳台、懷遠、旴<日台>、懷甯、太湖、宿松、望江、東流、定遠、天長、滁州、全椒、來安、并泗州、鳳陽、長淮、安慶、滁州等衛、二十四州縣衛。
本年水旱災民。
并分别蠲緩額賦有差。
○甲午。
谕曰、羅布藏之子。
僅存桑濟紮勒一人。
着協辦昭烏達盟長事務。
○又谕曰、敖漢貝子垂濟紮勒、在内廷行走多年。
今聞溘逝。
朕甚憫恻。
着加恩賞銀二百兩。
辦理喪事。
○谕軍機大臣等、據國泰覆奏安南國使臣水程行走情形一摺。
内稱、本年回空糧艘七十五幫。
現于十月初十日。
已出東境二十餘幫。
共計漕船一千一百五十三隻等語。
回空糧船。
共七十餘幫。
今出境者。
止二十餘幫。
是尚有五十餘幫。
未出東境。
此時已屆嚴冬。
若行走再有遲滞。
将來守凍難行。
必緻贻誤漕務。
關系甚重。
着傳谕國泰、迅饬文武員弁。
沿途嚴行催趱。
務令回空糧艘。
銜尾穩妥遄行。
即日盡數出境。
及早渡黃。
毋得任其遲延。
緻贻冬兌冬開日期。
重運開幫。
尤須嚴饬員弁等、督押小心行走。
以期保重。
并着各督撫、迅速派委幹員。
沿途迎赴催趱無誤。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仍着即行覆奏。
○吏部議準、廣西布政使朱椿奏稱、向例州縣缺出。
正印乏員。
準于州同、州判、府經、縣丞内。
暫行委署。
但必已補實缺方可委用。
若初到試用佐貳人員。
本任是否稱職。
尚須察看。
遽署正印。
保無竭蹶。
況試用人員。
無論正印佐貳。
向例到省一年後。
方準題咨補缺。
即調署人員。
必本任已滿三年。
方準調署。
若試用佐貳。
即署正印。
實屬過優。
請嗣後州縣缺出。
正印乏員。
祗準将已經補缺之佐貳遴委。
其試用初到人員。
概不準委。
應如所請。
通饬各省督撫照辦。
從之。
○以廣東惠州協副将達福、為甘肅涼州鎮總兵。
直隸山永協副将任學周、為甘肅肅州鎮總兵。
○移廣西上林縣思吉鎮巡檢、駐周安鎮。
并鑄給印信。
從布政使朱椿請也。
○乙未。
谕軍機大臣等、據黃模奏、拏獲啯匪曾老岩、曾老二、二犯。
審訊供詞。
該犯等糾集多人。
屢次搶劫。
内并有頭目名色。
現咨明撫臣劉墉、将獲犯曾老二等審辦等語。
該犯等夥結匪黨。
搶奪多案。
自應從重辦理。
以懲兇頑。
着傳谕舒常、劉墉、即行嚴訊實情。
根究夥黨蹤迹。
一面遵照前降谕旨辦理。
一面具奏。
其供出夥匪。
務即嚴饬各屬。
實力查拏。
并咨明鄰近各省。
将該犯所供各犯逃逸之處。
一體饬屬嚴緝務獲。
毋使漏網。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舒常、劉墉、并谕黃模知之。
所有黃模奏到原摺。
并着鈔寄舒常等閱看。
○又谕、據富勒渾奏、新蔡縣監生李钊、包侵河工夫價。
聚衆抗官一案。
實屬奇事。
李钊系屬監生。
膽敢将應徵夫價。
私自包收。
抗不交納。
李钊之侄李芳遠、李芳聲、又敢糾約多人。
執持器械。
趕至城下。
放槍喧鬧。
此非造反而何。
且火器久經嚴禁。
此從何處得來。
肆行不法。
可惡已極。
非尋常抗官違誤者可比。
富勒渾現在馳往該處。
即督同臬司王站柱、及文武員弁。
将案内人犯。
迅速查拏。
毋使一名漏網。
至此案首犯。
即應淩遲處死。
其随從各犯。
既經放槍。
欲圖進城劫犯。
情罪重大。
亦應于拏獲審明後。
将應行正法者。
即行正法示衆。
不得稍存姑息。
至典史陳玉、當将首犯李钊收禁。
率領兵丁民壯。
用槍打退惡匪。
尚屬能事。
着于查拏事竣之後。
送部引見。
再該縣有無縣丞在城駐劄。
曾否在事出力之處。
并着富勒渾查明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發往。
并谕阿桂知之。
尋奏、新蔡縣并無縣丞。
典史陳玉、往拏李钊。
外委金國安同去。
及黨惡到城放槍時。
亦系典史外委、同教官王之璧等、率領兵從守護。
金國安、請與陳玉、一體送部引見。
得旨。
覽。
又批、是。
○丙申。
命皇子等編輯明臣奏議。
谕、曆代名臣奏疏。
向有流傳選刻之本。
四庫全書内。
亦經館臣編次進呈。
其中危言谠論。
關系前代得失者。
固可援為法戒。
因思勝國去今尤近。
三百年中。
蓋臣傑士。
風節偉着者。
實不乏人。
迹其規陳治亂。
抗疏批鱗。
當亦不亞漢唐宋元諸臣。
而奏疏未有專本。
使當年繩愆糾謬。
忠君愛國之忱。
後世無由想見。
誠阙典也。
即或其人品誼未醇。
而其言一事。
陳一弊。
切中利病。
有裨時政者。
亦不可以人廢言。
至神宗以後。
諸臣奏疏内。
有因遼沈用兵。
涉及本朝之處。
彼時主闇政昏。
太阿倒置。
閹人竊柄。
權幸滿朝。
以緻舉錯失當。
賞罰不明。
其君綴旒于上。
竟置國是若罔聞。
遂至流寇四起。
兵潰饷絕。
種種秕政。
指不勝數。
若楊漣、左光鬥、熊廷弼、諸人。
或折沖疆場。
或正色立朝。
俱能慷慨建議。
剀切敷陳。
設明之君。
果能采而用之。
猶不緻敗亡若是之極。
其事距今百十餘年。
殷鑒不遠。
尤當引為炯戒。
則諸人奏疏。
不可不亟為輯錄也。
除明史本傳外。
所有入四庫全書諸人文集。
均當廣為搜采。
裒集成編。
即有違礙字句。
祗須略為節潤。
仍将全文錄入。
不可删改。
此事關系明季之所以亡。
與我朝之所以興。
敬怠之分。
天人之際。
不可不深思遠慮。
觸目警心。
着派諸皇子、同總師傅蔡新等、為總裁。
其皇孫皇曾孫之師傅翰林等、即着為纂修校錄。
陸續進呈。
候朕親裁。
書成後。
即交武英殿刊刻。
仍鈔入四庫全書。
将此旨冠于簡端。
所有前次紀昀等選出神宗以後各奏疏。
即着歸入此書。
按其朝代。
一體編纂。
特谕。
○又谕、向來宗室人員。
既不分用各部院。
又不便簡用外省道府。
其宗人府理事等官。
保送禦史。
止有二缺。
轉科後遺缺。
仍用八旗滿洲人員。
升途未免稍狹。
現在宗室蕃衍。
其中不少可用之才。
所有宗室禦史。
着于原定二缺之外。
俟有滿洲禦史缺出時。
再行添用宗室二員。
前連四員。
作為額缺。
如有遷轉科員者。
其禦史員缺。
仍以宗室人員補放。
至陵寝辦事衙門司員。
俱屬宗室貝勒公等管轄。
與部院司員有間。
嗣後遇有陵寝辦事衙門司員。
亦可酌改宗室數員。
其如何分别補用。
應改若幹員缺之處。
着宗人府、會同該部、詳悉妥議具奏。
尋議、宗室禦史。
向祇二缺。
今遵旨再添二缺。
請嗣後遇有滿洲禦史缺出。
吏部行知宗人府。
由宗室應升人員内。
<扌東>選引見。
補放二員。
至陵寝司員。
計三十二缺。
請照禦史二十八缺。
用宗室四員之數。
酌改五缺。
将東陵郎中一。
員外郎一。
主事一。
泰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