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徐曰都、秦為幹、解犯脫逃一案。
又奏令參革知府萬綿前、同知劉亨基、留台将積壓未運谷石、勒限督運一案。
可見閩省諸事廢弛若此。
富綱平日所司何事。
着交部嚴加議處。
至陳輝祖到閩浙總督之任。
已屆一年。
雖在浙省辦理塘工。
而閩省事務。
該督亦應查辦。
此時必因巡台禦史到彼。
恐其查出。
始行會銜具奏。
亦屬不是。
陳輝祖并着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輝祖等參奏台灣道俞成、同知史崧壽、縱任書吏婪贓。
知府萬綿前、并不舉報一案。
又據楊魁參奏長汀縣知縣徐曰都、南平縣知縣秦為幹等簽差不慎。
緻解審要犯脫逃一案。
已明降谕旨。
将各該員分别革審嚴處。
并将富綱交部嚴加議處矣。
富綱前在福建巡撫任内。
不過因其為巡撫已年餘。
未見其有大過。
而又以無人故用為總督。
孰知因循疎縱。
諸事廢弛。
一至于此。
今經陳輝祖、楊魁、節次查明參奏者。
已經數案。
殊負朕委任之恩。
若早經發覺。
不特總督難以驟遷。
即巡撫亦難勝任矣。
前于諸羅鳳山兩案。
朕未治其罪。
從寬交部議處。
僅令自行議罪。
尚不足以蔽辜。
着傳旨富綱、令其再行議罪。
據實覆奏。
至滇黔地處邊陲。
兼以銅鹽諸務。
均關緊要。
富綱抵任後。
若再不實力整頓。
痛改前非。
仍前玩愒。
則是咎由自取。
文绶之前車具在。
朕必重治其罪。
不能複為曲貸矣。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乙巳。
冬至。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本年江蘇徐州府屬沛縣。
睢甯、豐縣。
銅山、邳州。
宿遷等州縣。
被災較重。
已屢經降旨準撥藩庫、糧道庫、銀五十五萬兩。
現又據薩載奏、準其于兩淮鹽課應解部銀内。
再行動撥銀五十萬兩。
以資赈恤。
第念該處米谷。
恐尚不敷赈粜。
着再加恩于淮徐各屬、本年應行起運漕糧内。
截留五萬石。
以備赈濟平粜之用。
該督等、務須督饬所屬。
查明災地情形。
分别赈粜。
實力妥辦。
俾小民口食有資。
毋使一夫失所。
以副朕轸念災黎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刑部議奏、向例川省啯匪。
在場市搶劫。
五人以上。
不論得财與否。
為首斬決。
為從絞監候。
拒捕奪犯傷人。
斬決枭示。
在場加功者、絞決。
未在場者絞監候。
曠野攔搶。
止二三人者。
除實犯死罪外。
未經傷人之犯。
該徒罪以上。
不分首從。
俱發煙瘴充軍。
近年川省啯匪。
結黨延蔓。
多至百十餘人。
經部議、将在場市搶劫之犯。
為首均改拟淩遲。
家屬緣坐。
從犯俱拟斬決。
惟在野攔搶。
舊例止載二三人。
未經傷人。
該徒罪者。
發煙瘴充軍。
其自四五人、至八九人、十餘人者。
并無治罪明文。
是以川省辦理曠野攔搶之案。
遇有多名。
但不傷人。
亦均照二三人例問拟。
未免法輕易犯。
請嗣後将在野攔搶、未經傷人之案。
除數在三四人下者。
照舊辦理外。
如四五人以上、至九人者。
不分首從。
改發伊犁給厄魯特為奴。
均面刺外遣。
逃脫拏獲。
即行正法。
傷人、即拟絞監候。
入秋審情實。
若十人以上。
無論傷人與否。
為首斬立決。
為從絞監候。
仍入秋審情實。
被脅同行者。
發遣為奴倘有奪犯殺人等事。
即照場市之例。
将首夥各犯。
分别斬枭絞決監候。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禹州民魏醜妻郭氏。
○丙午。
上幸圓明園。
○谕曰、劉墉。
已補授左都禦史。
其湖南巡撫員缺。
李世傑、将屆服滿。
即着前往署理。
俟服阕再行實授。
劉墉、俟李世傑接任後。
即行來京供職。
○谕軍機大臣等、姚成烈奏、審明上林縣書吏侯玉、投遞匿名揭帖。
誣告本官一摺。
已批交該部核拟速奏矣。
侯玉以書吏。
膽敢捏造款迹。
誣控本官。
既據該撫查審得實。
自應将該犯從重定拟。
以儆刁風。
即盧經台、呈控李久金、與妻覃氏通奸一案。
該縣陳錫齡、延擱不審。
以緻釀命賄和。
查明屬實。
但侯玉所控各款全虛。
自當先就匿名揭帖本案完結。
且該撫摺内。
亦知聲叙從前所奉谕旨。
凡有匿名告官之案。
先将該犯盡法懲儆外。
再将所告款内有無虛實。
另行嚴查按究。
何此次該撫辄将陳錫齡失察私和命案。
一并參奏革審。
況侯玉一犯。
該撫定拟絞候。
即入于明年秋審情實予勾。
而所控之本官。
先已革審。
恐刁惡之徒。
未免仍以圖陷洩忿為得計。
姚成烈辦理此案。
實未權事理輕重。
分别後先也。
着将此傳谕知之。
○豁除甘肅靖遠縣。
乾隆四十五年分、被水沖坍民田八十五頃十畝有奇額賦。
○丁未。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三河縣民李珍妻鞏氏。
○戊申。
命太仆寺卿趙佑、提督山東學政。
○鑄給福建閩縣五虎門巡檢印信。
從巡撫楊魁請也。
○巳酉。
谕軍機大臣等、民間私鑄鳥槍。
向有明禁。
嗣因口外蒙古地方。
及内地民人。
防禦盜賊。
打取牲畜。
不能無需用之處。
是以降旨免其交官銷毀。
緻滋煩擾。
仍令編立字号。
以備稽查。
乃近閱各省招冊。
及題奏案件。
常有火器傷人。
鳥槍拒捕之案。
皆因各省督撫、平日不能饬屬實力查辦。
即編号稽查。
出示曉谕。
亦不過奉行故事。
緻任民間私行制造。
而不逞之徒。
得以藉端滋事。
民間防夜打牲。
可用器械甚多。
至鳥槍乃軍行利器。
若聽其公然鑄造。
私用無忌。
殊非戢暴安良之道。
着傳谕将軍、各省督撫府尹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