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之緘默不言者。
即末減其弟之罪。
亦未可知。
是伊二人之弟之陷于重罪。
非國法也。
乃伊二人使之也。
伊等既甘心隐忍于前。
及降旨詢問。
又複希圖掩護。
隐躍其詞于後。
仍冀日久或有憐伊二人、為因弟受屈者。
尚得謂之有天良者乎。
此時即将陳輝祖、闵鹗元、革職交刑部治罪。
伊等亦無可置喙。
惟是将來爰書既定。
朕斷不肯因其弟株連。
遽寘重典。
且此案内外大臣。
皆知而不舉。
又何獨歸罪于陳輝祖、闵鹗元二人。
現在督撫一時乏員。
陳輝祖、闵鹗元、尚屬能事。
着加恩免其治罪。
仍照畢沅之例。
降為三品頂帶。
各留本任。
所有應得職俸養廉。
永行停支。
以示懲創。
嗣後陳輝祖、闵鹗元、畢沅、俱不許呈進貢物。
即尋常土貢。
亦着一例停止。
并令奏事處存記。
如陳輝祖等、仍前奏進貢品。
即行駁回。
不必轉為呈進。
陳輝祖等、務各返躬自愧。
洗心滌慮。
潔己奉公。
庶幾可以稍贖前罪。
如或因停其廉俸。
藉詞需索。
緻有簠簋不饬之事。
王亶望是其前車。
朕必加倍重治其罪。
不能再為曲貸也。
所有陳輝祖等覆奏之摺。
俱着發鈔。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上年直隸各屬。
雨水調勻。
秋收尚屬中稔。
惟天津、靜海等縣。
低。
窪田畝。
間有積水。
屢經降旨。
該督确切查勘。
分别赈恤。
第念今春正赈已畢。
尚屆青黃不接之時。
民力不無拮據。
着再加恩、将天津、靜海二縣。
被災七八分極次貧民。
并六分災之極貧。
加赈一個月。
其天津、靜海二縣。
被災六分次貧。
與五分災之極貧。
以及東明、長垣、青縣、滄州、鹽山、慶雲等六州縣。
五分災之極貧。
概行給赈一個月。
仍照例銀米兼放。
傥運米維艱。
即用折色。
在于上年赈剩銀内動支。
如有不敷。
再于節年地糧項下添撥。
該督務須饬屬。
分别實力辦理。
俾窮黎均沾實惠。
以副朕愛惠元元。
有加無已之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辛醜。
祈谷于上帝。
上親詣行禮。
○軍機大臣議奏、三壇内回枯樹株。
請照例補栽。
以肅觀瞻。
谕、嗣。
後壇内補種樹株。
着禦前侍衛德保、幫同禮部尚書德保、于靜明園、清漪園、培養之樹内移往。
一律補栽。
○壬寅。
上禦太和殿受朝。
作樂宣表如儀。
○禦乾清宮。
賜皇子皇孫親王等宴。
○癸卯。
谕、上年陝西朝邑縣河水夜漲。
村莊多被淹浸。
屢經降旨。
令該撫切實查勘。
照例給赈。
毋使失所。
但今春正赈已畢。
尚屆青黃不接之時。
民食不無拮據。
着加恩、将該縣被災較重之極貧戶口。
再行展赈一個月。
以資接濟。
其次貧及被災較輕民戶。
于常平倉春借案内。
按戶一體借給倉糧。
該撫其董率所屬。
妥協辦理。
以副朕轸念窮黎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上年湖北潛江等縣衛。
因襄水泛漲。
沿河田垸。
被水浸潰。
屢經降旨。
令該督撫等、切實查勘。
照例赈恤。
毋俾失所。
第念今春正赈已畢。
尚屆青黃不接之時。
民食不無拮據。
着再加恩、将被災八分以上之潛江、江陵、監利、荊門等州縣。
及屯坐該州縣之荊州、荊左、二衛。
極次貧軍民。
加赈一個月。
以資接濟。
其續被秋水之鐘祥、京山二縣。
被旱之雲夢、應城二縣。
及屯田坐落之各衛所軍田。
并成災五分之江夏、武昌、漢川、黃陂、孝感等縣。
及勘不成災之天門、沔陽、安陸、應山、廣濟、黃岡、石首等州縣。
并京山縣之東西北三鄉民屯田地。
該督撫等酌看情形。
再請分别賞借耔種。
俾窮黎得沾實惠。
盡力春耕。
該督撫其董率所屬。
實力妥辦。
以副朕轸念災黎之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上年甘肅甯朔、平羅等縣。
因河水泛溢。
秋禾被災。
屢經降旨。
令該督切實查勘。
照例給赈。
第念今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