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所有餘剩銀兩。
再令索諾木策淩等、按股賠繳。
以清帑項。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庚申。
孝聖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東陵。
○谕軍機大臣等、歲内阿桂等、曾奏漫工堵合之期。
約在上元前後。
是以旬日來缱念甚切。
昨據阿桂等奏到。
方以為奏合龍佳音。
但系用五百裡馳遞。
又恐有别故。
幾至手戰。
及披閱奏摺。
知已開放引河。
水勢暢注。
雖成功可必。
而漫口尚未堵合。
尤深廑念。
因思上年冬間。
壩口水勢陡長。
大溜湧激。
緻将壩工蟄陷。
彼時曾以何不開放引河。
傳詢阿桂等。
嗣據覆奏、開放引河。
必須俟河水蓄高。
有奔注之勢。
方可暢達掣溜等語。
其意似以引河不宜先行開放。
今此次東西兩壩。
尚各剩一門埽。
水勢甫經蓄高四尺。
何以即将引河開放耶。
且開放後。
雖據稱大河溜勢。
已經分掣三四分。
但大溜須全行吸動。
方可暢達無虞。
今所掣尚未過半。
其餘六七分溜勢。
當作何籌辦。
令其全歸引河。
又所掣大溜水頭。
現在已達下遊何處。
何以未見奏及。
并着薩載委員探明。
迅速馳奏。
至漫工已屆垂成。
此時惟當益加慎重。
步步穩實。
以期鞏固無虞。
轉不可存欲速之見。
并着寄谕阿桂等、即将現在情形。
何日可以合龍。
迅速馳奏。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辛酉。
谕、甘省折收冒赈案内。
侵帑捏結各員。
業據李侍堯審明。
分别定拟具奏。
至臬司福甯、前在平慶道任内。
扶同捏結。
本應革職抄産。
第念該員、于此案舞弊實情。
首先供出。
且于搜捕安定等處逆酋馬明心家屬黨羽。
尚屬出力。
福甯、着革職從寬留任。
八年無過。
方準開複。
○河東河道總督韓鑅、山東巡撫國泰奏、東省黃河。
西自曹縣。
東至單縣。
計長二百餘裡。
南北河灘。
寬廣二三十裡、至四五十裡不等。
附近村莊。
五百八十五處。
除地形高阜。
不當沖刷者。
三百五十四莊。
餘低窪處二百三十一莊。
當黃水盛漲時。
每為旁溢所及。
民居祇系茅棚草舍。
尚不至安土重遷。
現在剀切曉谕。
令其逐漸移徙。
以清水道。
不緻阻礙。
報聞。
○壬戌。
谕、前據胡季堂奏、黃水灘出地畝。
多居民村落。
并皆耕種麥苗。
一遇水發。
勢必築圍打壩。
填塞自多。
且河身多一村莊。
即水勢少一分容納。
請敕下河南、山東、江南、各督撫确查。
令其遷居堤外等語。
河灘地畝。
居民開墾日久。
必緻填塞河身。
于河道甚有關系。
且居民廬舍。
占據灘地。
猝遇水漲之時。
勢必淹浸。
于民居亦多未便。
因特降谕旨。
令薩載等、确加履勘。
其堤外地居高阜者。
仍聽照常居住耕種。
若占居堤内。
于水道有礙。
即行明切曉谕。
俾陸續遷徙。
并令該督撫等、妥為經理。
毋緻貧民失業。
昨已據韓鑅等覆奏、遵照籌辦。
自應如所奏。
即令遷徙。
但此事當為之以漸。
持之以久。
因思灘地居民。
墾地結廬。
已非一日。
小民自謀生計。
亦必非當沖刷之灘。
聚居墾種。
若偶然河徙沖刷。
是伊自取。
即水退亦不可複令居住。
若其目前無事。
安居已久。
不免安土重遷。
且河堤以外。
均屬民田。
亦無隙地可以遷徙。
所有舊居堤内灘地。
無礙河身者。
民人已經築室墾種。
仍加恩準其各守舊業。
毋庸押令移居。
以副朕廑念窮黎之意至。
此後河南、山東、江南、直隸等省。
凡屬瀕河堤内灘地。
該督撫河臣等、必當嚴切查禁。
毋許再行住居占種。
如有仍前侵占灘地。
阻遏水道者。
惟該督撫河臣等是問。
将此通谕知之。
○癸亥。
谕、據阿桂等奏、本月二十一日。
豫省壩工。
<阝步>蟄三十餘丈。
查明随埽落水淹斃受傷官兵一摺。
此次壩工将屆合龍。
該官弁兵丁等。
不避危險。
竭力搶護。
以緻随埽落水。
撈救不及。
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