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
賞給巴圖魯名号。
且此案現據該督李侍堯聲請。
将該将備等暫免查參。
其現經查出虧缺軍械各營。
即在總兵以下。
至守備各員名下。
勒限賠補等語。
該将傋等既得邀恩。
暫留本任。
陸續完補。
總兵為專轄大員。
伊名下即有應完賠項。
若予以實降離任。
未免輕重兩歧。
而令新任之總兵賠補。
亦非情理。
三德、着從寬改為革職留任。
仍勒限三年。
将各營軍械。
全數賠補完竣。
傥逾限不完。
即着該督嚴參治罪。
馬彪、并着加恩。
改為革職留任。
仍注冊。
○又谕、朕于五月十二日。
前往熱河駐跸。
立秋時進哨。
所有應行豫備事宜。
着各該處照例豫備。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侍堯奏、查明臯蘭等。
三十四廳州縣。
虧短倉庫确數。
共銀八十八萬八千九百九十餘兩。
又虧空倉糧。
七十四萬一百一十餘石。
及草朿四百五萬一千有零。
俱系曆任州縣侵虧。
轉相容隐接收。
各上司因循不辦。
捏結保題。
釀成锢弊。
請自乾隆四十年以前。
溯至乾隆二十年之曆任州、縣、道、府、藩司、督。
撫、照伊等任内虧空四十二萬之數。
着落加倍賠補。
如有無力完繳者。
即攤入通案各員名下代賠等語。
倉庫正項銀兩。
乃敢任意侵欺。
即令加倍賠補。
亦所應得。
但念曆年已久。
各州縣輾轉接收。
較之折捐冒赈。
昧良舞弊者。
尚屬有間。
其濫行出結保題之各上司。
咎止失察。
着加恩。
将虧空四十二萬之數。
照依原單。
按其在任久暫。
照股分賠。
毋庸加倍賠補。
至該督所稱。
其餘尚有八十二萬餘兩。
未便竟歸無着。
請于現任總督、及司、道、府、廳、州、縣、各員養廉内。
攤扣三成。
陸續歸補等語。
甘省積弊相仍。
為從來未有之奇事。
此等劣員。
既經冒赈殃民。
又複侵虧正帑。
實屬罪無可逭。
除已經正法各犯外。
所有現在解部人犯。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英廉、胡季堂、劉墉、詳加核奏。
候朕另降谕旨。
至李侍堯、福崧等、辦理此案。
徹底清查。
尚屬實心。
即現在道、府、及州、縣、各員。
多系新任。
若令攤扣養廉。
辦公未免竭蹶。
且恐将來轉有藉詞賠累。
複緻虧缺之弊。
并着一體加恩。
免其分賠。
此次寬免之後。
若再有虧短。
一經查出。
斷不能為之曲貸也。
該督等、仍當不時查察。
毋得稍有徇隐。
将此谕李侍堯知之。
○又谕、昨據李侍堯奏、查明臯蘭縣等、三十四廳州縣。
虧空倉庫銀糧及草束。
共銀一百六十餘萬兩。
并開明虧空人名清單進呈。
内闵鹓元等十七人。
均有侵虧銀糧草束等項。
多寡不等。
但解部各犯。
共有六十九人。
現在查出前後侵蝕者。
恐尚不止此十七人。
着再行詳查具奏。
至該督奏稱狄道等六州縣。
以銅玉綢緞等物。
抵交虧缺庫項。
似此積弊相沿。
尤堪駭異。
該員等侵虧帑項。
飽其欲壑。
而以私物濫行抵交。
其所指六州縣。
又系何人首先作抵。
或即在此六十九人之内。
亦未可知。
着傳谕李侍堯、一并查明。
迅速由驿覆奏。
尋奏、甘省狄道、肅州、會甯、武威、永昌、山丹、六州縣。
以私物抵官項。
輾轉交收之劣員。
均在六十九人内。
已于冒赈案分别治罪。
所存物件。
一并入官。
不準作虧項抵算。
以清國帑。
報聞。
○又谕、據陳輝祖奏、浙省漕船開行日期一摺。
内稱現今豫省尚未合龍。
重運北上。
頗費周章。
現委護道永福、督押出境。
俟新任糧道王廷爕接印後。
即命督同押運員弁。
妥速籌辦。
直抵臨清等語。
所奏是。
自應如此辦理。
今歲重運北上。
關系緊要。
且豫工尚未合龍。
山東一帶。
水勢漫淹。
漕船北上。
沿途須有大員照料。
自未便拘泥往年常例。
着傳谕鄂寶、迅即行知有漕省分各督撫。
令其飛饬押運糧道。
于督押漕船出境後。
沿途小心照料籌辦。
送抵臨清。
始行回任。
毋得拘泥常例。
○丁巳。
谕、福康安奏、川省未獲逃兵名數一摺。
據稱逃兵自首免死限期。
本于四十七年屆滿。
現在上緊宣示。
務使家喻戶曉。
亟為投首等語。
此等逃兵。
一經拏獲。
本即應正法之犯。
前因事隔多年。
不忍概予骈誅。
特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