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氏。
○癸亥。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農起奏報、太原等九府、平定等十州等處。
于三月初五六等日。
得雨三四寸、至六七寸不等。
土膏含潤。
麥苖長發等語。
茲召見德成、詢問沿途雨水情形。
據稱三月十六日。
行至山西壽陽、平定等處。
略覺望雨。
計德成經過山西時。
距農起奏報後。
已隔十日。
或系彼時該處又覺缺雨。
朕心深為廑念。
着傳谕農起、将近日曾否續得雨澤之處。
詳查據實覆奏。
尋奏、壽陽、平定等處。
三月初旬。
雖經得雨。
尚未深透。
嗣于十八九、并二十六七等日。
先後得雨三四寸、至七八寸不等。
足資耕種。
得旨、覽奏稍慰。
○又谕、前據陳輝祖奏、楊魁現在患病。
懇請解任回旗調理。
業經降旨。
将雅德調任福建巡撫。
替換楊魁回京調理矣。
本日據楊魁奏到各摺。
俱系該省查辦要件。
而于伊染病之處。
并未奏及。
楊魁此次奏摺。
系本月初四日。
在閩省拜發。
與初七日陳輝祖、在杭州馳奏之摺。
為時先後無幾。
看來楊魁病勢。
尚不甚重。
今雅德接奉前旨。
自已即日迅赴閩省接任。
所有楊魁覆奏台灣兵米折徵一案。
現在提集案犯赴省。
着傳谕雅德、秉公據實查辦具奏。
至楊魁于交代後起程回京。
可以安心靜養。
一俟病痊。
自當另行簡用也。
将此傳谕楊魁、并谕雅德知之。
○兵部等部議奏、兩廣總督覺羅巴延三疏稱、番禺縣屬、沙灣、茭塘之石棋地方。
設立專營。
以資防守。
應設遊擊、守備、各一員。
中哨、千總一員。
外委千總二員。
左哨、右哨、把總各一員。
外委把總各二員。
馬步戰守兵六百三十名。
哨船六隻。
均于各标内酌撥移駐。
仍隸提督管理。
應如所請。
從之。
○蠲直隸天津、青縣、靜海、滄州、鹽山、慶雲、津軍廳、東明、長垣等、九州縣廳。
乾隆四十六年。
被水災民額賦。
○予浙江巡哨外洋遭風淹斃弁兵、賞恤如例。
○甲子。
升任馬蘭鎮總兵保甯奏、前經奏請将馬蘭鎮屬、官弁養廉名糧。
二百四十分。
挑補實兵。
于風水營汛。
分布添設。
以濟差防。
謹按圍牆内外。
應添堆撥地方。
逐一查記。
俟提臣剛塔到任後。
照數添設。
得旨、是。
知道了。
○豁直隸萬全、蔚州、保安、懷來、四州縣。
坍沒地一百九十六頃有奇額賦。
乙醜。
谕、本日據馮應榴奏、請将會昌縣知縣高蟠、調補彭澤縣知縣一摺。
當即交郝碩閱看。
并面詢郝碩、據稱伊起程時。
曾與藩司馮應榴商酌拟調等語。
此等調補知縣。
非急不可待之事。
自應正任巡撫題奏。
或摺奏。
馮應榴、系暫護撫篆。
尚非署印可比。
即在省時。
曾與撫臣商定。
雖有例限應奏。
亦應于摺内聲明。
何以并不提及。
是其目無巡撫可知。
而郝碩平日之懦弱。
亦可概見。
郝碩、人頗謹慎妥穩。
無漢軍深險習氣。
但恐其過于謹慎。
不能振作有為。
使各屬儆懼。
此事即其驗也。
當将郝碩、面加訓勵。
伊若因此有意作威。
遇事辄呵責屬員。
又非大臣公誠率屬之道。
惟在随事認真。
實力整頓。
方于公務有益至馮應榴、系軍機司員。
不數年間。
由京堂擢任藩司。
自宜循分自勉。
若驟露高興。
思欲見長。
冀遷巡撫。
則斷乎不可。
朕于用人辦事。
一秉大公。
從不肯稍存偏向之見。
此諸臣之所。
宜共凜也。
除将此旨。
就近交郝碩閱看外。
馮應榴、着傳旨申饬。
○又谕、朕此次巡幸木蘭。
駐跸熱河。
着諴親王、質郡王、大學士阿桂、英廉、留京辦事。
阿桂未回京以前。
着永貴暫同辦事。
所有吏兵二部。
應行引見官員。
文職知縣以上。
武職守備以上。
着于未啟銮往木蘭之前。
該部每月派堂官一員。
輪流帶赴熱河引見。
其文員内佐雜等官。
武員内八旗護軍校、骁騎校、及外省送到之補放水手官、骁騎校、并年滿十總等官弁。
仍着王大臣照例驗放。
至八月以後月選等官。
亦照向例辦理。
其各省督撫提鎮等奏摺。
俱着赍摺人前赴行在投遞。
進哨後着兵部派員。
駐劄哨門。
接遞各省奏摺。
封送行在。
候朕批示發回。
仍于哨門交付赍摺人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