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一頃。
系分給族中貧寒之戶。
以為養贍。
請一并查抄入官等語。
馮埏在山東知府任内。
一任屬員虧空。
不行揭報。
并代國泰收存勒派各屬銀兩。
其私存赀産。
自應查抄入官。
至此項水地。
雖系馮埏出赀置買。
究屬分贍族人。
非私産可比。
着加恩即行查明給還。
不必入官。
○又谕、昨劉墉等奏、查明山東省曆城、東平、倉庫虧空一案。
分别定罪。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據劉墉等摺内所稱、該州縣等虧空。
系由從前辦理逆匪王倫滋擾案内。
因公那用。
以緻各有虧空銀三四萬兩。
若果如此。
該省撫藩等、何以不将各該處情形。
早行據實入告。
以緻輾轉因循。
使庫項久懸。
況凡地方公務應用錢糧。
朕從無不格外加恩。
準其開銷。
即如兩金川平定後。
凡軍需奏銷。
經部指駁。
仍令川省承辦軍需大員。
詳悉查明。
切實具奏。
即特降恩旨。
概予準銷。
或徑行豁免。
動以千百萬計。
此天下所共見共聞者。
東省各員、辦理逆匪一事。
若果系實用。
該撫等即行奏請開銷。
設竟有因地方有事。
藉端浮冒。
侵蝕入己之處。
則昧良已極。
必當查明參奏。
從重治罪。
何竟轉為徇隐耶。
總之東省虧空。
皆由國泰、于易簡、一則恣意貪婪。
一則負心欺罔。
以緻釀成其事。
馮埏、呂爾昌等。
代巡撫經手。
系由抑勒所緻。
即各州縣以賄逢迎。
虧短正項。
亦由畏懼上司。
并非侵蝕入己。
與甘省折捐冒赈。
公然舞弊營私肥橐者。
究屬有間。
雖甘省各犯。
亦被王亶望勒索财物。
但各該犯之分肥入己。
數在盈千累萬。
核其情節。
不能為之曲貸。
若以東省相較。
輕重自屬懸殊。
朕辦事不為已甚。
惟在鑒空衡平。
情罪悉視其人之自取。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譚尚忠奏、親查賈魯河、渦河情形。
豫籌妥辦一摺。
此事現據阿桂等遵旨奏明。
于蘭陽三堡堤内、另籌開挑引渠。
又添築長堤一百七十餘裡。
俟完竣後。
即将舊堤刨開。
使黃河大溜全注。
由商邱七堡。
仍歸正河入海。
則曲家樓漫口。
可不堵自合等語。
現已降旨依議妥辦。
所有賈魯河、渦河、一帶。
黃水并不經由。
自可無庸辦理。
即賈魯河等處。
從前降旨詢問時。
原為萬不得已之計。
阿桂等亦未能深喻朕意。
而此時所辦。
仍系遵朕前旨。
于蘭陽三堡南岸開渠築堤。
籌畫去路。
譚尚忠近在鄰省。
豈尚不知豫省現在情形。
而張皇若此耶。
況下遊一帶居民。
若知有刨挖南岸之事。
而巡撫又親行履勘。
人心未免驚疑失措。
辦理殊屬非是。
着即傳谕譚尚忠、此事無庸辦理。
亦不必再言及賈魯河。
使闾閻照常安堵。
若無其事者然。
方為妥善。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發往。
并谕李奉翰、韓鑅、富勒渾等。
一體留心慎重。
毋得稍涉張皇。
并谕阿桂、薩載等知之。
○欽差大學士公阿桂、河東河道總督韓鑅、河南巡撫富勒渾、條奏青龍岡築堤複渠事宜。
一、蘭陽迤南、舊有沈堤一道。
由蘭陽起至商邱。
長二百餘裡。
其自儀封以西。
相距大堤五六裡。
至十餘裡不等。
雖巳殘缺漂廢。
基址猶存。
自儀封以東。
則距大堤遙遠。
且經數次漫水。
舊基沖失。
今自蘭陽汛十堡起。
至儀封數十裡。
就沈堤加築。
自儀封至商邱十一堡止。
另行盤築根基。
計估築大堤一道。
底寬十七丈。
頂寬五丈。
平地以高二丈為準。
共長二萬六千八百餘丈。
分段估土。
派員慎選硪夫承辦。
取土在堤南三十丈以外。
不得就近挖成深坑。
緻堤身孤懸。
積水傷堤。
每土一坯。
即潑水一遍。
每坯土一尺五寸。
築實一尺一寸為度。
上土不許過厚。
坦坡尤宜加意用硪築打。
自底至頂。
層層夯築堅實。
臣等時加查驗。
酌立勸懲。
方不緻有怠率偷減諸弊。
一、蘭陽汛引水入堤之李六口。
大堤高于堤外灘面八尺。
灘高水面一丈七尺五寸。
高于堤内地面二丈七尺五寸。
水面較高堤内地面二尺。
今估挑引渠。
于李六口堤内挑深五尺。
此下地勢高低不一。
深七八九尺、及一丈餘、寬三十丈、至四五十丈不等。
其河頭、河尾、灘地内。
挑深二丈餘尺。
均寬五六十丈。
俾進水外灘。
成吸川之形。
出水外灘。
有建瓴之勢。
計自蘭陽汛李六口起。
至商邱七堡東老河厓止。
共長二萬四千五百餘丈。
亦分工估土。
令承辦各員、于應挖渠身内。
靠北先挖寬十丈子溝一道。
不但大雨時行。
水有所歸。
不緻漫浸難以施工。
而以水為平。
因其就下之勢。
可以一律調順。
高者宜深挑。
河面當加寬。
窪者宜淺挖。
河面可收窄。
其出土亦于插定封堆灰印之南三十丈。
刨挖溝形一道。
寬三尺。
深三尺。
以為定界。
并嚴禁偷減墊厓等弊。
以期如式寬深。
一、此次工程浩大。
現遴州縣六十員。
分段承辦。
知府五員。
總理其事。
道三員。
專司督催。
至挑挖引渠。
共派丞倅佐雜。
及試用效力官。
一百七十二員。
分段承挑。
派道府直隸州五員。
總理督催。
并按日論工。
按工定限。
令督催各員。
将工程分段、彙五日一報。
臣等輪流赴工。
督率稽查。
如有踴躍急公之員。
分别計功。
工竣時奏請議叙。
遲誤偷減者。
立行參革。
永不叙用。
一、俟挑築工程。
約有八分以上。
其時大汛已過。
即于蘭陽汛李六口進水處一帶。
相度築壩一道。
為逼溜南趨計。
但河面既寬。
餘溜未能全掣。
拟于北岸建築壩基。
逐漸挑溜南趨。
以期開放後。
截溜全歸新河。
一、堤内築堤開河段落。
業經丈量标記。
有礙民田廬舍處所。
現已出示曉谕。
民情甚屬甯貼。
俟查明應遷廬舍若幹。
酌給搬移之費。
應用民田若幹。
将舊河身灘地撥給更換。
其情願仍于新堤外居住者。
即将其地照河灘減則。
務期籌辦安全。
不使擾累。
得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