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色。
蠱惑蔓延。
且河南虞城縣、亦有入教之人。
安知該犯等、不有謀為不軌。
如從前王倫、糾聚多人。
肆行滋擾之事。
況傳教已故首犯布偉。
其名亦與王倫夥黨範偉相似。
不可因該犯等就獲後謊供。
遽爾輕信。
率行就案完結。
着傳谕明興、即親提案犯。
督同梁肯堂、逐一細心推鞫。
務得實情具奏。
毋得僅以用刑夾訊。
即可完事也。
○留京辦事王大臣奏、于易簡等、現已解到。
訊據供稱、上年正月來京陛見。
面奉詢問國泰居官若何。
因他才情好。
辦事認真。
劣款并無實據。
所以未曾舉發等語。
谕軍機大臣曰、此供未可憑信。
國泰婪索屬員款迹。
在别人或可诿為不知。
至于易簡前在濟南府任内。
業經供認為國泰辦過羅漢一架。
巡撫發給銀一千兩。
此非勒派屬員而何。
從前經朕面詢時。
何以未将此一事陳奏。
而此時供内又稱、國泰不法款迹。
并無實據。
何前後矛盾如此。
着傳谕留京王大臣、再行訊取确供具奏。
不得任其狡展。
○乙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明興覆奏、嚴訊單縣、曹縣、邪教案内各犯。
又拏獲已故首犯之子布三等。
嚴切訊鞫一摺。
據稱布三、布文彬、布文起、均系教首布偉之子。
查三犯又系從前邪教案内絞決首犯王中之外甥。
其為一派相傳無疑。
到案審訊。
雖各茹刑不吐。
現仍督同梁肯堂、嚴切根究等語。
所辦是。
該犯既系教首布偉之子。
斷無引人入教、而反不傳伊子之理。
其為有心狡賴。
幸避重罪。
已屬顯然。
不可不設法嚴究。
按律定拟具奏。
至此案人犯。
将來審結時。
其輾轉傳教糾合入夥之要犯。
固當按律問拟。
即其餘入教之人。
不但不可仍留本省。
并不得仍留内地。
均應問拟發遣黑龍江、及伊犁等處。
充當苦差。
毋緻邪教餘黨。
仍複萌櫱滋事也。
将此傳谕明興知之。
○又谕、本日伊勒圖奏、遵旨将國泰婪索款迹。
宣谕伊父文绶。
據文绶懇請代奏治罪一摺。
此摺着寄交留京王大臣。
即提國泰、将朱批原摺令伊閱看。
詳悉錄供。
據實覆奏。
并将原摺繳回。
再行發往。
○以通政使司副使梁英佐、為光祿寺卿。
○是月。
直隸總督鄭大進奏、保定省城。
五月二十五日。
甘霖大霈。
得雨八寸。
又據霸州、保定、東安、及永平、正定、河間、大名、易州、深州、各屬禀報。
自十八、十九等日、至二十四日止、連次得雨。
自二三寸、至四五寸不等。
大田均已沾遍。
得旨、覽奏略慰。
此間雖有雨。
尚未深透也。
○山東巡撫明興奏、曹縣北岸堤工。
地名黃奶奶廟。
最為險要。
今添挖河身。
由商邱七堡。
歸入大河。
建瓴直下。
該處埽工。
尤屬當沖。
今請于黃奶奶廟迤東而南。
挑挖引河一道。
東西直接河身。
俾黃水順暢。
即可化險為平。
再查曹縣民人。
因上年黃水下注。
現在尚未涸出。
聞有挑河工程。
雖願赴工受雇。
而内顧多虞。
今蒙展赈三月。
全家糊口有資。
又知遷移草瓦各房。
均經給費。
踴躍赴工。
得旨、覽奏稍慰。
卷之一千一百五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