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旺紮勒多爾濟、亦着協辦盟長事務。
伊二人七月間當來。
此時無庸前來謝恩。
着理藩院行文知會。
○壬申。
定發遣重犯非遇恩赦不得釋回例。
刑部議、伊犁将軍伊勒圖奏、從前拟流改發伊犁之原任典史要俊卿、十年期滿。
例應回籍。
得旨、此案要俊卿一犯。
本拟按律杖流。
因該犯圖避處分。
誣禀上司。
居心險詐。
情節較重。
是以從重改發伊犁、充當苦差。
今以年滿釋回。
則較原拟流罪不準限年回籍者轉輕。
是雖嚴而實寬。
殊不足以昭平允。
嗣後凡遇此等情節可惡、發往新疆之犯。
俟年滿時、仍将該犯發交應配地方、定地安插。
遇有恩赦。
再令回籍。
着為令。
所有要俊卿一犯。
即照此例行。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定州民李靈妻王氏。
○癸酉。
豫親王修齡奏、正白旗蒙古世襲佐領永清所遺員缺。
應行拟正承襲之次支巴爾當三子内。
除在京第三子鳥槍護軍善慶外。
尚有派往甯夏駐防之長子吉慶、密雲縣駐防之次子永慶、其才具何如。
及有無事故之處。
應行查該将軍、副都統等。
俟保送到日。
再行揀選帶領引見。
得旨、修齡此奏。
是欲自見其精詳。
然實屬錯誤矣。
凡辦理承襲佐領。
如京城實不得人。
駐防内有應襲之人。
始咨行調取。
今應襲此佐領同支之兄弟三人内。
現有鳥槍護軍善慶在京。
又何必調取在外駐防之人。
徒事紛繁乎。
況定例一支内、不過一人有應得之分。
其餘俱不準列名。
善慶、系鳥槍護軍。
人尚去得。
若将伊兩兄調取來京。
驗看後、或因其人平常遣回。
道路遙遠。
伊等力量不足。
豈不反受累乎。
修齡計不至此。
如何辦事。
此佐領員缺。
着即在京城應襲人員内、拟定正陪。
請旨承襲。
将此通谕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嗣後若遇此等事件。
惟計事之輕重便宜辦理。
不必如此拘泥請旨。
○甲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薩載、李奉翰奏、會勘黃河内沈家窰迤下淤灘。
酌量挑切展寬一摺。
内稱、順黃壩對岸灘嘴。
上年開挑沈家窰以後。
漸見刷塌。
茲一年未經行溜。
該處又漸淤出。
除老灘外長有兩層嫩灘。
計長一百五十丈、寬自三丈五尺、至二十四五丈不等。
請将二層灘嘴、全行切去等語。
此處所奏。
殊未明晰。
摺内既稱、上年伏秋後黃水斷流。
何以披閱圖内。
黃河正身。
仍複有黃水流注。
且兩岸長起嫩灘。
若系客水。
何又挾沙而行。
聲叙未免牽強。
着薩載、再将黃水斷流後、何以又有淤出嫩沙之處。
另行詳晰查明。
據實覆奏。
至李奉翰、現赴上遊一帶新挑張家莊引河。
順道查工。
即遵旨回豫。
會同辦理挑挖南岸引河。
及築堤等事。
自應如此料理。
現在豫工趕挑引溜工程。
甚屬緊要。
富勒渾又有地方事務。
不能專心在工督辦。
而李奉翰于河務工程。
較為熟谙。
目下南河有薩載在彼。
無需李奉翰協助。
此時馳回豫工。
會同富勒渾等、指示一切。
正多得一人佽助之益。
将來設使洪澤湖、遇有要工、應行搶護之處。
李奉翰再往南河督辦。
亦無不可。
将此傳谕薩載、李奉翰知之。
尋薩載奏、查上年開挑沈家窰之後。
本未汕刷淨盡。
其時水滿。
灘形未顯。
以後沙停水涸。
嫩淤漸露。
實即該處本有之灘。
非掣溜後新長之灘。
前摺未将原委明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