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七年。
壬寅。
六月。
辛已。
谕、據署鑲紅旗滿洲都統修齡等奏、準陝甘總督來文。
自乾隆二十年起、至四十年止、甘省曆任督撫司道府廳州縣、分别應賠虧空銀兩一摺。
内稱原任巡撫常鈞、道員達爾吉善、知州長世圖等、應賠銀兩。
俱請于限内呈交。
至原任道員來朝、業經病故。
并無妻子兄弟。
亦無家産。
無可着追。
行文戶部。
于案内各官名下分賠。
原任道員輔德、原任藩司恒光、二人俱經病故。
并無家産。
其應賠銀兩。
着落該二員之子筆帖式富察彥、領催和漢等、俸饷内坐扣一半。
又另摺稱、原任蘭州府知府勒爾金、已經身故。
并無家産。
亦應于伊子候補同知錫麟等、應得廉俸饷銀内坐扣一半各等語。
甘省虧空。
前經李侍堯查明。
自乾隆四十年以前。
溯至乾隆二十年。
曆任滿漢州縣道府藩臬督撫。
共應賠虧空四十二萬兩。
開具清單。
奏請着落加倍賠補。
經朕加恩照依原單。
按其在任久暫。
照股分賠。
免令加倍賠補。
今該旗所奏應賠銀兩。
自應着落追賠。
但其中有宜略為區别者。
如輔德、恒光等。
曾任道府以上各員。
所得廉俸。
本屬優厚。
又未經緣事查抄。
何至并無家産。
可見必有隐匿。
各該旗未經詳細查核。
此等應賠銀兩。
各該旗籍、查明該員子嗣名下、着落分賠。
實屬應當。
至同知以下各員。
除本人尚在。
及伊子孫現任職官者。
仍應于所得俸饷着落賠補外。
倘業經身故。
并無家産。
其子嗣并無官職。
或僅披甲當差者。
俱着一概加恩、免其追賠。
其應賠銀兩。
仍交各該旗籍、着落此案曾任道府以上各員。
攤賠歸款。
以昭平允。
該部即遵谕行。
○壬午。
谕、據闵鹗元奏、原任陝西白水縣知縣王希伊、病痊驗看。
精力漸衰。
請改補教職等因一摺。
知縣為親民之官。
一切刑名錢谷、經手事件。
均關緊要。
自不便以年力就衰之人。
聽其濫竽贻誤。
闵鹗元所奏甚是。
督撫身任封疆。
察吏是其專責。
豈可少存瞻顧。
即如吏部昨日參奏選授江蘇沛縣知縣吳崶、因該縣現被水災。
托病在籍。
呈請開缺。
顯系有心規避。
請旨革職。
留工效力一摺。
業經明降谕旨。
将吳崶從重改發烏噜木齊。
以為昧良規避者戒。
吏部辦理此案。
甚屬公當。
并非堂官攬權。
故示風厲者可比。
國家綱紀肅清。
部院臣工。
倘有挾私朦混。
舉劾不公者。
斷不能逃朕洞鑒。
此案實系應行糾參。
内而部院堂官。
外而督撫。
均應如此留心。
方合大臣靖恭任事之義。
至譚尚忠、本不過謹饬供職之人。
因其在藩臬中資格稍深。
是以授為巡撫。
并非因其才能辦事。
優加升擢。
今甫任巡撫。
即徇情邀譽。
安望其能整饬吏治耶。
吳崶呈請開缺。
适當沛縣現被水災。
急需印官到任撫循。
辦理一切。
乃托病遷延。
有心規避。
此事顯而易見者。
譚尚忠如能将該員立行參奏。
朕必嘉其公正。
乃視為尋常事件。
全不留心體察。
即此一端。
其不勝任可知。
設譚尚忠更有别項徇私情弊。
朕必重治其罪。
又不特交部嚴加議處已也。
除此案俟吏部照例議處、另降谕旨外。
譚尚忠豈可複留巡撫之任。
所有安徽巡撫員缺。
着富躬補授。
廣西布政使員缺。
着瑺齡調補。
江蘇布政使員缺。
着伊星阿補授。
譚尚忠、即着加恩降補福建按察使。
以觀後效。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本日據郝碩奏、江西漕船十三幫。
其前七幫尚及趕回。
其後六幫恐有阻滞。
請借東省停運之船。
接運赴通交代等語。
該省糧艘。
船身本重。
行走難于迅駛。
未免于赴通兌交之後。
有誤回空抵次日期。
自不得不設法豫為籌辦。
但前據鄂寶奏、山東船隻。
接運江西之米。
僅敷四分之一。
剝米無多。
需費不少。
江西本船。
仍不能及早回空。
應請仍照舊辦理。
業經降旨允行。
今據郝碩所奏。
不過該省後六幫船、借用東省漕船接運。
但東省船隻。
究竟是否足敷浮送。
而丁舵人等。
應否仍需親押赴通交代。
其本船是否能及早回次。
無誤冬兌之期。
着傳谕鄂寶、令其速行詳悉妥議具奏。
再降谕旨、并谕明興、郝碩知之。
○癸未。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闵鹗元奏、接據廣西咨會、起出回經。
并拏獲作序刊書各犯。
訊供具奏一摺。
此事前據朱椿奏到、業經降旨不必查辦。
并通饬各督撫。
嗣後如有似此回民經典。
俱毋庸苛求。
緻滋擾累。
蓋緣舊教回民。
在西北省分為多。
而各省亦在在俱有。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