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奉經典。
回民中亦屬家喻戶曉。
即與僧道喇嘛無異。
焉能盡人其人而火其書乎。
且伊等平日持誦經典。
自唐宋以來。
早流傳中國。
迥非若白蓮等教起立名色。
專為斂錢聚衆。
甚且作亂者比。
若過為搜求滋擾。
則安分守法之回民。
轉緻不能自安。
無所措其手足。
封疆大吏。
如遇有地方邪教悖逆等事。
自應認真辦理。
若此等久有之回教經典。
遽照違悖之案。
通行嚴辦。
殊屬荒唐錯謬。
朱椿初任巡撫。
不谙事理之輕重。
即飛咨各省。
一律查辦。
甚屬非是。
朱椿、着傳旨嚴行申饬。
所有闵鹗元奏到起出。
回經、及拏獲作序刊書之人。
俱當妥為安撫。
概予省釋。
至各省督撫接據廣西咨會。
均着一例停止。
毋庸查辦。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再行通谕知之。
○甲申。
谕軍機大臣等、據鄭大進覆奏、直省協濟豫工挑築人夫。
其飽暖者憚于遠涉。
貧寒者苦無安家。
非豫給工價。
不足以動其趨利之心。
現于大名廣平等府屬。
酌量代雇夫五千名每名借給安家盤費銀三兩。
先于直省司庫動支。
将來仍俟豫省解交藩庫歸款。
并劄商韓鑅等、俟需用時、再行雇撥等語。
直省協濟豫工之夫。
亦祇可如此辦理。
其所稱人夫不樂遠涉情形。
朕從前早經慮及于此。
今據所奏。
果不出朕所料。
總之小民趨事赴工。
自求口食。
在被災歉收地方。
召募較易。
着傳谕富勒渾、韓鑅、如将來豫省所需人夫。
約計山東協濟雇募。
可以敷用。
自不必更籌别辦。
緻令遠涉非便。
倘或尚不敷用。
則江南被水地方。
災民自多覓食。
富勒渾等即可就近知會薩載等。
令其代為雇募。
自較直隸更為便易。
總以通盤籌畫。
務使人夫足用。
而又聽民自便。
俾各踴躍樂從。
方為妥善。
韓鑅、鄭大進等、一面妥商辦理。
一面奏聞。
○補行乾隆四十六年直隸省大計。
不謹官二員。
浮躁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年老官八員。
有疾官三員。
處分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定州民戴金柱妻劉氏。
饒陽縣民李興隴妻王氏。
安徽宿州民張月妻陳氏。
阜陽縣民全永妻李氏。
守正被戕浙江永嘉縣民陳士林妻吳氏。
○乙酉。
谕軍機大臣等、閱本日韓鑅等奏到、築堤挑河情形。
并繪進圖内、其儀封一縣。
尚繪在新築南堤之内。
南岸開挑引河。
自蘭陽三堡起、至商邱刨開老堤。
歸入正河。
則新堤之内。
俱已讓地與水。
不宜複留縣城。
令其孤懸河濱。
一無保障。
雖前據富勒渾奏、将考城一縣。
拟移建于北岸之張村集地方。
其儀封舊城。
則稱地本低窪。
城垣坍卸。
将來亦須修建。
應另勘商儀适中之地。
擇其高寬地面。
改籌建築等語。
儀封建城。
亦屬目前緊要之事。
自當與考城一例遷移。
現在富勒渾、曾否已于商儀适中之處。
勘定基址。
另為興建。
何以不行據實覆奏。
再閱圖内、其向南分流各支河。
雖俱有細小紅點堵截。
但港<氵義>分歧。
此等支流。
是否即系大河旁支。
抑或别有來源。
将來新引河開成後。
各支河之水。
是否一并歸入引河、彙歸正河之處。
亦未據奏明。
着傳谕李奉翰、韓鑅等、令其詳晰再行繪圖貼說具奏。
并将本日奏到原摺及圖、發交阿桂閱看。
阿桂在該處情形熟悉。
并令其據實随報覆奏。
尋李奉翰等奏、查前圖内向南分流各支河。
系十六堡、及張家油房二處。
并别無來源。
但各河形、自北而南。
現挑引河、系自西而東。
橫串十六堡、張家油房二處。
河形下注。
且新堤跨壓各河。
勢極緊要。
是以拟築土壩攔截。
以防旁洩。
圖内紅點。
即系拟建土壩之處。
至将來新引河開成後。
各支河之水。
俱可由馮家屯新估橫渠、歸入正河。
報聞。
○丙戌。
谕軍機大臣等、山東通省各州縣虧空。
前經降旨、令明興詳查商辦。
與以二三年之限。
令其自行彌補。
該撫于接奉此旨後。
自當詳悉訪查。
核實辦理。
但迄今已兩月、尚未據該撫查明覆奏、此案因通省人數衆多。
且并非侵冒入己。
與甘省監糧之案不同。
茲予以期限。
令其自行彌補。
實系朕格外施恩。
各該員等、自應各摅天良。
急為填補庫項。
現在明興查辦此案。
是否已有就緒。
核計通省各屬。
實在虧空總數若幹。
将來是否能于二三年内、一律彌補全完。
俾通省倉庫款項。
實貯無虧。
着傳谕明興、即行據實查明覆奏。
尋奏、訪查通省虧缺。
約二百萬兩。
因為數過多。
嚴饬各屬。
再行據實盤查。
嗣據先後禀覆、計通省虧缺一百三十餘萬兩。
令藩司孫士毅、面诘各地方官。
何以前後不符。
據稱實因害怕。
各行設法歸項。
共補銀五十餘萬兩。
現實虧空一百三十餘萬兩。
複勒限彌補。
自七月至歲底。
約可彌補五六十萬。
餘七八十萬。
請稍寬限。
期以來歲一年内補完。
得旨、如此亦可。
但國泰、于易簡之罪。
益無可逃矣。
○丁亥。
谕、據薩載奏、接準廣西撫臣朱椿、咨拏回民海富潤案内之改紹賢等三犯。
當即轉饬查辦、解赴江蘇撫臣究審一摺。
所辦殊屬非是。
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