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等、酌定分撥具奏。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桂奏、東省專辦曹縣境内工程。
其河尾土方二十餘萬。
亦在東省境内。
系豫省先為代挑。
東省若不歸還。
亦未為平允等語。
此項應挑土方。
前據明興奏稱、自商邱頭堡起、至七堡止。
計該土方七萬七千有零。
又商邱第十堡南岸堤工。
該土方五萬有零。
均應東省承辦等語。
是東省現有應辦要工。
未知豫省現在所挑分數。
究有若幹。
再東省現在是否尚有餘力。
可以幫助豫省之處。
必須熟商妥酌。
無分畛域。
方與要工有濟。
着傳谕富勒渾、明興、會同商酌辦理。
不得少存推诿。
以副朕廑念河防至意。
将此一并谕令阿桂知之。
○又谕、據阿桂覆奏河湖水勢情形一摺。
内稱南陽、昭陽等湖。
因水勢逼高。
力足敵黃。
黃水為清水頂阻。
遂全向湖西而南。
地勢平衍。
黃流蕩漾。
水緩沙停。
不至墊及湖身。
故魚台迤西。
水色微黃。
迤東、水色皆清等語。
此等處正未明晰。
昨已。
傳谕詢問薩載、李奉翰、以青龍岡至金鄉。
不過三數百裡。
水色已澄盡而清。
是東省三湖、不緻受淤。
不必更論。
其自清黃交彙處所。
下至雲梯關裡數。
比青龍岡至金鄉較遠。
何以仍系黃流入海。
豈清黃交彙以下。
亦竟屬清水乎。
抑仍屬黃水乎。
且即雲黃水至金鄉、蕩漾停緩。
水色澄清。
試思清黃交彙以下。
淮水力量甚大。
尚為黃水挾之入海。
不能蕩漾澄清。
豈金鄉以上。
轉因湖水逼高之故。
竟能頂阻黃流、使之蕩漾澄清耶。
其理總難明晰。
又試以永定渾河而論。
渾河水色亦黃。
自會合鳳河以後。
為清水所沖。
下至澱河。
即系清色。
此因渾河與鳳河、源流俱不甚大。
是以澄清尚易。
若黃水則源遠流長。
何以在山東即能蕩漾澄清。
入淮河反不能蕩漾澄清。
洪澤湖之水。
反不及微山湖水力耶。
從前明興所奏、繪圖錯誤。
伊系初至東省。
于該處河道水勢。
未能明晰。
遂謂黃流自舊運河南下。
今已據另行具圖會奏明晰。
此不足再講。
至清水交彙、至雲梯關。
水色如何之處。
除昨已傳旨詢問薩載、李奉翰外。
着再傳谕阿桂、就近詢之李奉翰、将實在情形。
詳晰确查具奏。
朕于諸務。
心思所到。
必欲詳明其事。
不為不求甚解。
阿桂當仰體朕意也。
○盛京将軍慶桂等奏、巨流河城工。
業于上年八月告竣。
查巨流河新建城垣。
東西北三面緊接山坡。
每逢雨水。
俱沿城基南流入河。
城基不無受損。
拟于城外東西北三面。
開挖洩水溝三道。
城内南面。
亦挖水溝一道。
水由溝行。
城垣得以堅固。
并建石橋四座。
以便行旅。
共需銀一千二百餘兩。
歸入城工案内核銷。
報聞。
○辛未。
杜爾伯特貝子羅布藏薩木坦等八人入觐。
上禦卷阿勝境。
召見賜食。
并賜冠服銀币有差。
○河南巡撫富勒渾奏、考城縣城垣。
現擇于北堤外張村集改建。
儀封縣城垣。
擇于新築南堤外内黃集改建。
該二集本系大村。
若沿村圍繞建城。
則蓋造衙署倉庫。
及各廟宇。
勢須遷動民居。
實與民情未便。
今拟于内黃集偏西。
張村集偏東。
高阜寬闊處、建立城垣。
則辦理一切。
均得舒展。
得旨、如所議行。
○四川總督福康安奏、寶川局從前增設新爐。
鑄錢出易。
每歲約餘息銀六萬餘兩。
留為修城之用。
嗣因産銅短绌。
奏請暫停。
臣現在嚴督廠員采挖。
務期旺盛。
其舊增爐座。
仍當随時酌量。
漸複原卯鼓鑄。
俾餘息充盈。
遇有城工需用。
無虞缺乏。
從之。
○壬申。
賜杜爾伯特貝子羅布藏薩木坦等八人食。
○谕軍機大臣等、據巡漕禦史張霁奏、本年漕運。
江浙各幫。
行走尚為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