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本年籌備運河纖道。
又不能出色。
經阿桂列為二等議叙。
昨已谕令阿桂、查明該道是否出力、酌量更換。
着再傳谕明興、詳悉确查。
如該道在豫。
不能出力。
諸事推诿。
即将該道掣回。
另揀妥員前往更換。
毋得聽信該道一面之詞。
因循将就。
緻誤要工。
将此由五百裡并谕阿桂等知之。
○又谕、前據李侍堯奏請陛見一摺。
業經允其所請。
所有狹甘總督印務。
并批令交畢沅署理。
今思西安現在辦理城工。
亦關緊要。
若畢沅前往蘭州署印。
相距較遠。
于一切督辦事宜。
未免鞭長莫及。
且甘肅正當積弊清厘之後。
尤須加意整頓。
李侍堯此時、亦未可遽離甘省。
即李侍堯前摺内所稱、有須面為陳奏之處。
雖批谕有此可來。
但果系應辦要件。
亦無不可陳之奏牍。
候朕降旨遵照辦理。
亦不必拘于面奏。
着傳谕李侍堯、此時且不必來京。
俟西安城工一律完竣後。
畢沅即前往蘭州、接署督篆。
李侍堯再行來京陛見。
順便查勘城工更妥。
将此并谕異沅知之。
○又谕、據富勒渾奏、汝甯等府屬。
逼近汝河。
水勢陡長。
一時宣洩不及。
間被淹浸等語。
該府屬等縣、地處低窪。
汝水偶有漫溢。
現在正屆秋成之時。
是否成災。
田禾有無妨礙。
着傳谕富勒渾、派委妥員。
馳往各該處、确切查勘。
如有應行撫恤者。
即一面撫恤。
一面奏聞。
候朕再降谕旨。
尋奏。
汝陽等縣。
近河低窪之區。
田禾被淹。
現經照例撫恤。
其災分輕重。
俟确查妥辦。
報聞。
○癸未。
上自避暑山莊啟銮。
幸木蘭。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侍堯奏、甘省入夏以來。
雨澤頻沾。
田禾暢茂。
六月中旬以後。
二麥先後成熟登場。
近複屢獲甘霖。
旋即晴霁。
不但夏田得以及時收割曬晾。
兼之各色秋禾。
得雨滋培。
益見暢遂。
據各屬呈報夏禾收成、共有八分有餘等語。
覽奏欣慰。
已于摺内批示矣。
甘省自清厘積弊之後。
年來雨旸時若。
收成豐稔。
可見從前每歲報災。
悉屬虛捏。
徒為通省大小官員、冒赈分肥之地。
現已分别伏法。
實屬罪不容誅。
孽由自作。
但甘省素稱瘠土。
斷不可因連歲豐收。
将來偶偏災。
或置之不辦。
朕惠養黎元。
每遇各省災赈。
不惜多發帑金優恤。
以期一夫不使失所。
恐各省因有甘肅冒赈之案。
匿災不報。
前經屢降谕旨。
并言志詩。
宣示中外。
昨福崧來京陛見。
複經嚴切訓谕。
李侍堯、尤須時刻留心。
仰體朕意。
嚴饬各屬。
設遇地方水旱偏災。
即詳查據實具報。
該督即一面奏聞。
一面加意撫恤。
斷不可稍有諱飾。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是日、駐跸中關行宮。
○甲申。
谕甘省捏災冒赈各犯。
侵帑殃民。
俱屬法難寬貸。
因念伊等從前于逆匪滋擾時。
曾有微勞。
于萬無可寬之中。
求其一線生路。
業經降旨将謝桓等五犯、免死發遣。
其餘麻宸等二十八犯、所供各情節。
是否确實。
交李侍堯詳晰查明具奏。
茲據李侍堯覆奏、按各犯供詞。
确核彼時情事。
均屬約略相同。
尚非虛捏。
惟闵焜一犯。
先經告病離甘。
因查辦冒赈一案。
行文原籍吉林查拏。
并未回籍。
迨十月間、始經陝西拏解來蘭。
并未随同防守蘭州等語。
所有麻宸等二十餘犯。
交軍機大臣核其情罪、另降谕旨外。
至此案前令各犯等自行陳訴。
原系朕格外施仁。
該犯等稍有人心。
自應據實直陳。
乃闵焜以久經告病離甘之員。
竟敢捏稱守城。
希圖幸逃法網。
實屬喪盡天良。
情節更為可惡。
是該犯不必更論其侵蝕銀兩多寡。
就此冒功欺罔一節。
即當立正典刑。
着刑部堂官、将闵焜一犯提出。
宣示谕旨。
押赴市曹。
即行正法。
并将此情節、明白曉谕各犯。
使共知昧良冒功。
轉難幸免也。
○谕軍機大臣等、朕自熱河啟銮回京。
所有應行勾到次數。
着仍照上年之例。
于熱河、勾到兩次。
兩間房密雲、各勾到一次。
其承辦之刑部堂官。
此次着派胡季堂前來。
至大學士三寶、現在随從。
毋庸另派。
将此谕令知之。
○補行乾隆四十六年大計。
四川省、不謹官二員。
罷軟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年老官八員。
有疾官二員。
貴州省、不謹官二員。
浮躁官一員。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二員。
分别處分如例。
○是日。
駐跸波羅河屯行宮。
○乙酉。
谕、烏噜木齊采買糧石、浮開價值一案。
索諾木策淩身為都統。
任聽屬員侵冒浮銷。
且收受德平等饋送銀物。
至數萬餘兩之多。
始猶狡供、希圖卸罪。
經朕親加鞫問。
始吐實情。
節經軍機大臣、行在大學士九卿會審、問拟斬決。
特從寬改為應斬監候。
嗣複據明亮查出原任奇台縣知縣窩什渾虧空案内、又有饋送索諾木策淩銀一萬餘兩之事。
當即傳谕留京王大臣、監提索諾木策淩、嚴加訊究。
業據供認不諱。
索諾木策淩、在内廷行走多年。
受朕厚恩。
用至都統。
乃不思潔已奉公。
于屬員采買糧石、浮開冒銷諸弊。
扶同徇隐。
已屬罪無可逭。
且敢收受饋送銀兩。
盈千累萬。
即與自行侵冒無異。
豈可複加寬貸。
索諾木策淩、着照國泰、于易簡之例。
派侍郎諾穆親、會同刑部堂官、宣旨賜令自盡。
以為大臣辜恩昧良者戒。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明亮查出烏噜木齊虧空案内、原任奇台縣知縣窩什渾一犯。
虧空庫項銀四萬餘兩。
業令派員解京矣。
該犯侵用帑項。
至四萬餘兩之多。
實屬法無可逭。
自應定拟斬決。
着傳谕刑部堂官、于該犯解到時。
一面錄供定拟具奏。
一面即将該犯正法。
○是日、駐跸濟爾哈朗圖行宮。
○丙戌。
遣官祭賢良祠。
○谕、據明興奏、利津、昌邑等縣。
王家岡、官台、永阜、水利富國等各場坨。
猝被海潮。
田禾房屋。
多有淹損。
各場鹽包。
亦被沖消等語。
該處田廬場坨。
猝被海潮沖損。
災黎未免失所。
着明興親身前往。
督率地方鹽場各官。
詳加查勘。
妥為撫恤。
不可稍存諱飾。
并将如何撫恤之處。
一面奏聞。
一面辦理。
以副朕廑念災氓之至意。
○又谕、上年甘肅捏災冒赈一案。
骩法營私。
大小官員。
通同一氣以朕惠養黎元之政。
為若輩肥身利已之資。
實皆罪不容誅。
除侵冒銀在二萬兩以上者。
俱經正法外。
其侵冒銀二萬兩以下各犯。
俱問拟斬候情實。
本屬法無可貸。
即予以骈誅。
亦系伊等孽由自作。
因軍機處所記萬邦英等五犯。
于逆回蘇四十三滋擾時。
或晝夜在城防守。
或前往賊巢擒獲多犯。
是以于萬無可寬之中。
予以一線生路。
免死發遣。
又令其自行陳訴。
于逆回滋事時。
曾經出力之舒玉龍等各犯。
命李侍堯查明。
除闵焜一犯。
系告病之員。
并未在甘。
所供随同守城。
竟系虛捏。
情節尤為可惡。
已降旨即行正法。
其餘各犯。
雖俱法無可貸。
今李侍堯查到情節。
或協同守禦。
派防要隘。
或委辦軍糧、搜獲餘黨。
不過稍效微勞。
且系伊等職分應為之事。
并非若萬邦英等五犯之在事出力、經阿桂等奏明、給予議叙者可比。
然數十人骈首就戮。
朕心實有所不忍。
但此内如善達、承志。
身系滿洲。
用為州縣。
尤當潔已奉公。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