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七年。
壬寅。
九月。
乙未朔。
上行圍。
○戶部議覆、陝甘總督李侍堯疏稱、陝甘署事武職員弁。
照文職支食養廉例。
分晰酌定事宜。
一、額支養廉。
不扣除小建。
遇閏月不增。
以每年原額數目。
按三百九十日。
均勻攤支。
一、現任人員。
遞行委署升遷事故員缺。
全支署任養廉。
一、保題引見人員。
尚未升調有缺。
與升調人員不同。
且眷屬尚在本營。
請支一半養廉。
俱應如所題。
一、養廉請于季首關支。
查文職向系季底支領。
應畫一辦理。
從之。
○是日、駐跸安巴究和羅昂阿大營。
○丙申。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内閣将本年雲貴川廣福建等省、秋審情實各犯。
比較上年秋審開單具奏。
核其案犯人數。
雖較上屆減少。
但四十五年、系停勾之年。
是單内所開上屆各該省情實人犯。
系合兩年總數。
而以本年較之。
僅減十餘名、至五十餘名不等。
是名為減少其實比舊增多。
此等案件在承辦之各督撫。
自俱按律問拟。
未必有意從嚴。
但以情實重犯遽增如許之多。
其故甚不可解。
是否因生齒日繁。
良莠雜出以緻作奸犯科者。
比舊增加抑系刑部及九卿改駁者多耶。
着傳谕刑部堂官。
将此次情實各犯。
因何較上兩年、人數增多之故。
詳晰據實覆奏。
尋奏、生齒日繁案件亦逐年增益。
此次秋審各犯。
該督撫原拟情實者。
核之上兩年。
本多三百餘起。
而情重傷重之犯。
刑部及九卿、由緩決改入情實者。
又一百六十七起。
是以數較多于往年。
報聞。
○又谕、據陳輝祖奏、改建文瀾閣。
安設四庫全書一摺。
内稱勘得玉蘭堂、逼近山根。
地勢潮濕。
難以藏書。
拟于玉蘭堂之東迤下藏書堂後改建。
并稱、據商總等呈請改建等項。
乃雇覓書手繕寫之費。
情願按數呈繳等語。
玉蘭堂、既據陳輝祖奏稱、地勢潮濕。
難以藏書現在盛住奏請陛見。
且俟伊到京後、詢明該處情形。
将文淵閣式樣帶去。
再行辦理。
商總等呈請捐項自辦。
該處改建文瀾閣。
出自伊等情殷桑梓。
踴躍輸忱。
尚可準行。
至雇覓書手繕寫。
現已饬動官帑辦理前據伊齡阿奏、揚州商人。
請捐辦大觀堂。
金山寺、二分繕書費用。
已于摺内批示不必。
令仍動用官項。
所有浙商呈請公捐之處。
亦可不必。
将此傳谕陳輝祖、并盛住知之。
○又谕、據陳輝祖奏、續估海塘魚鱗石工一摺。
内稱前經題撥恩賞、并賠繳查抄各項。
遵旨留為塘工應用。
共銀一百四十二萬一千八百六十二兩零。
除撥給原估續估工料銀兩外。
尚多餘銀三十九萬九千二十五兩零等語。
此項多餘銀兩毋庸解京。
即着賞給該省為四十九年南巡黏修行宮等項應用。
上次庚子南巡。
一入浙江首站。
屋宇倍增。
并多點綴。
比至杭州。
則添設座落更多。
繁費無益。
非朕省方問俗之意。
屢經降旨訓饬。
将來行宮座落。
止須将上屆舊有屋宇。
略加黏補。
此項銀兩。
盡足敷用。
不必再動别項。
其行宮座落。
斷不得踵事增華。
更滋繁飾。
該督務須仰體朕意。
妥協經理。
将此谕令知之。
○是日、駐跸烏蘭哈達南大營。
○丁酉。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據明興覆奏、東省承挑引河土方一摺。
内稱坐落東省河尾工程一段、土方二十餘萬。
堤工估土五萬餘方。
并非東省推诿。
其初實未接準豫省移咨派辦。
即經豫省委員自行辦理後。
始準知照等語。
前因東省應還土方。
恐承辦之員、不免意存推诿。
是以降旨詢問。
今據明興奏、此段工程。
其初并未接準豫省移咨。
是東省未将代挑土方歸還。
尚非有心推诿。
明興初任巡撫。
所奏情節。
自不應虛飾。
或豫省籌辦時。
本未知照該處。
亦屬。
情事所有。
現在豫東兩省派定各工。
均已趱緊興挑。
其曾否知照一節。
亦無關緊要。
朕不過欲明白此事。
着傳谕阿桂、富勒渾、将從前指定工段。
及有無咨移豫省之處。
據實覆奏。
明興摺、并着鈔寄阿桂等閱看。
○是日。
駐跸伊遜河東大營。
○戊戌。
上行圍。
○谕、刑部進呈雲南省招冊内。
有該撫原拟情實者。
鄭起、黃禹鼎、二案。
有由九卿改入。
情實者。
三保、羅士朝、二案。
核其情節。
俱有可原。
如回民鄭起、與民人管宏亮。
合夥開<石曹>。
彼此争論。
管宏亮、因鄭起系屬回民。
忌諱豬油。
抱住鄭起。
将豬油抹口。
該犯正持刀切物。
一時不能掙脫。
用刀吓戮。
緻中管宏亮右腿一傷。
越日殒命。
黃禹鼎、因沈姓酒醉查詢。
沈姓即行詈罵。
并揪扭推跌毆打。
該犯掙紮不脫。
順拔身佩小刀。
戳傷其臂膊肩甲二處殒命。
此二人者傷由圖脫。
殺本無心。
與逞兇疊戳者有間。
乃該撫定拟情實。
刑部亦照拟核覆。
皆因曾降谕旨、有金刃傷人、應入情實一條、遂爾不權輕重。
及傷痕多寡。
未免過于拘泥。
至九卿所改情實二起。
如三保、向孫皮匠索欠被毆。
該犯回毆緻斃。
事本理直。
死出無心。
羅士朝、因被黃春元父子二人抱住、疊加毆踢。
該犯一時情急用刀吓劃。
緻傷黃春元身死。
與持刃逞兇者不同。
九卿改入情實。
亦未免過當。
夫金刃殺人。
所以令入情實者。
原以此等人犯。
彼此逞忿。
辄用金刃殺人。
不可不嚴行懲儆。
至其中情罪稍有可原者。
勾到時原可不至予勾。
此等人犯。
經十次秋審。
便可入于緩決。
各該犯久坐囹圄。
既可抑其強悍之氣。
使衆人亦知所儆惕。
此朕辟以止辟。
刑期無刑。
原非有意從嚴也。
且即以金刃傷而論。
亦當核其情事之曲直。
傷痕之多寡。
今不詳細确核。
一概入于情實。
又豈朕矜慎庶獄之意乎。
秋谳大典。
入命攸關。
理宜悉心推究。
以期無枉無縱。
蘇轼所謂臯陶曰殺之三。
堯曰宥之三。
朕嘗着論辟之。
蓋谳獄之道。
必須準酌情理。
其情真罪當。
與夫一線可原者。
應宥應殺。
俱有一定權衡。
不得存畸重畸輕之見。
若罪應殺者。
即堯亦應曰殺之三。
罪應宥者。
即臯陶亦應曰宥之三。
設如所雲。
則是君臣相率為僞以取名。
豈可以為法乎。
總之兇暴之徒。
不可不嚴加整治。
若意存姑息。
欲積陰功。
則每年秋審。
竟可不辦。
令死者含冤地下有是理乎。
然欲避寬縱之名。
而故為刻深周内。
則失入之咎。
比失出為尤重。
凡内外問刑各官。
皆不可不深體此意也。
除已進各冊朕逐一親加詳核。
所有未進各省招冊。
着刑部堂官、再行覆核。
如有似此等案情者。
俱着于黃冊内本案條、。
黏簽聲明。
候朕親定。
并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内閣将四川省秋審本進呈。
内經九卿從緩決改入情實者十四起。
各省秋谳重典。
乃臬司專責。
必須準酌案情。
按律定拟。
川省臬司孫嘉樂、前據福康安面奏、辦事平常。
是以降旨令其來京。
交部帶領引見。
今觀其承審案件。
經改駁至十四起之多。
是其辦理草率。
實有應得之咎。
孫嘉樂、着交部嚴加議處。
至該督福康安、于覆谳時。
未能悉心推勘。
即照原拟定案。
亦屬不合并着交部議處。
○又谕曰、貝勒永福、向來行走。
甚屬奮勉。
今扈從圍場忽聞溘逝。
朕心深為轸念。
着賞銀一千兩。
辦理喪事。
其貝勒。
例應降等承襲但念永福平日奮勉。
且在外病殁永福之子。
着加恩仍襲封貝勒。
○谕軍機大臣等、工部奏、節慎庫收發錢糧摺内。
有更換昭陵隆恩殿鋪地龍毯。
及昭西陵隆恩殿寶座坐褥、二項該部俱準核銷。
朕于乾隆四十三年。
恭谒昭陵。
見殿内鋪地龍毯。
尚屬完整。
今為時無幾。
何以即請更換。
至昭西陵殿内寶座。
上有寶龛。
内懸帷幙。
坐褥安設幕中。
層層遮護。
即供案前寶座。
平日有袱遮蓋。
殿門又常關閉。
不應遽至曹□少舊。
該部并未酌核年月久暫議駁。
即照所請題銷。
亦屬非是。
着傳谕慶桂、即恭查昭陵殿内龍毯。
是否完整。
因何時日未久。
遽請更換并着傳谕剛塔、将昭西陵殿内寶座坐褥。
何以龛幔層遮。
即至曹□少舊應行更換之故。
查明據實覆奏。
嗣後工部遇有此等咨請更換事件。
務須詳慎查核。
方準照辦。
不得仍前照咨辦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