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更換之後。
舊物應如何辦理。
亦未議及。
甚屬疎忽。
并将此傳谕工部堂官知之。
○禮部遵旨議奏、本年孟冬時享。
皇上閱視列聖寶冊儀注先期、工部設黃案于中和殿。
屆時臣部堂官恭設寶冊于黃案上。
銮儀衛官、恭設彩亭于太和殿丹陛上。
皇上禦龍褂詣。
寶冊案前閱視。
派出之宗室親王等。
捧寶冊出太和殿中門。
安設彩亭内。
校尉舁亭。
禦仗黃蓋提爐前導。
王公以下。
俱補服。
齊集于太廟街門外跪迎。
太常寺官、豫設寶冊黃案于太廟前殿。
彩亭至時。
親王等捧出寶冊。
暫安于黃案上。
次日。
皇上行禮以前。
恭捧至中殿金匮内尊藏。
将舊藏寶冊請出。
于潔室内安奉。
俟明歲候旨遵行。
谕軍機大臣等。
據德保等奏、本年孟冬時享。
閱視寶冊儀注。
并繪圖呈覽等因一摺細閱圖内。
恭設寶冊箱匣黃案處所。
向系豹尾槍右邊排立之地。
茲既将箱匣黃案陳設該處。
則豹尾槍無處排立。
此處地面寬應将寶冊箱匣黃案。
稍移向前。
其後留豹尾槍排立之地。
于體制觀瞻均為整肅。
德保等何不曉事若此。
着将此傳谕知之。
餘俱着照所議行。
○刑部議覆、伊犁将軍伊勒圖奏稱。
發遣新疆年滿官犯要俊卿、現遵旨發交應配地方安插遇赦再令回籍。
查官犯由軍流改發新疆。
向俱未定配所。
十年期滿。
請咨部配定地方至旗員原拟軍流改發者。
年滿作何辦理。
請饬部定議等語。
臣等酌議。
嗣後此等發遣年滿之員。
除本犯不至軍流者。
仍照舊例辦理外。
其本犯軍流、因情節較重、從重改發新疆者。
十年期滿。
該将軍遵例奏聞。
将該犯解交陝甘總督、查明該犯原籍。
按五軍三流道裡指定應配地方。
即轉解該省。
交該督撫酌量安插遇有恩赦。
再奏請釋回至旗人犯該軍流從重改發新疆之員。
十年期滿。
仍遵例奏聞。
将該犯解交刑部。
按照該犯應得軍流罪名分别折枷。
滿日鞭責釋放。
從之。
○是日、駐跸六道河大營。
○巳亥。
賜蒙古王公貝勒額驸台吉等食。
○以鑲黃旗護軍統領景熠、為右翼前鋒統領。
調正紅旗護軍統領永信、為鑲黃旗護軍統領。
調鑲白旗護軍統領額森特為正紅旗護軍統領。
以一等塔布囊丹巴多爾濟、為鑲白旗護軍統領。
○以科爾沁郡王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為鑲黃旗蒙古都統。
以正黃旗蒙古副都統成策。
鑲黃旗蒙古副都統台蒙阿、對調。
○是日。
駐跸張三營行宮。
○庚子。
谕、據何裕城奏、八月上旬。
連遇暴風。
江西贛州等衛幫船。
行至新挑河一帶。
被風掣斷錨纜。
刮折大桅。
以緻人力難施将船打至南陽湖心。
被浪撞碎。
共計沉溺漕船一十六隻。
漕米俱行漂沒等語。
内河失風沉溺漕船。
漂失米石。
照例應着落通幫旗丁、分攤賠補。
但濟甯以南。
為黃水下遊。
今歲河湖水勢甚大。
非往年可比。
且疊遇暴風激撞。
人力難施。
尚非該旗丁等疎失所緻。
所有各船漂沒米石。
俱着加恩豁免一半。
明歲該省系蠲免漕糧停運之年。
其應賠一半米石。
俟開運後、着分年帶還。
以纾丁力。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據朱椿參奏、部選廣西南甯府同知程德炯、于上年十二月内。
在安徽本籍。
呈報患病調理。
迄今九月有餘。
未據、咨報病痊赴任。
明系規避遠缺。
藉病遷延。
請旨革職等語。
程德炯、系部選人員。
理合依限赴任。
乃托詞患病。
至九月有餘。
顯系有心規避。
程德炯、着革職。
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以示懲儆。
至朱椿、前于回民海富潤一案。
辦理錯謬。
因降旨交部察議。
經部議以降二級調用。
不準抵銷。
實所應得。
已将此本折留。
本拟降旨依部議行。
今于程德炯規避遠缺之處。
即能據實參奏。
尚屬留心。
所有部議朱椿降調一本。
着加恩改為革職留任。
該部知道。
其朱椿奏到原摺并發。
各省督撫、遇有似此規避劣員、俱着留心查察據實具奏。
毋得稍為徇隐。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雅德奏、福建泉州府屬南安縣童生尤黃雲、與該府禮房書辦蔡進。
争論卷單錢文。
将蔡進毆打。
蔡進避入科房。
尤黃雲糾聚多人趕至。
擲石擊鼓。
該府出堂。
饬傳蔡進質究。
該犯等又拾石擲打。
陸續拏獲首從各犯。
嚴審究拟。
将首先哄鬧之尤黃雲。
照光棍例。
問拟斬決。
随同之尤瑞熙等。
分别絞候杖流一摺。
又據薩載奏、阜陽縣賊匪張樸、行竊被獲。
囑其毋舅周錫凡、糾約多人。
各持器械毆差搶犯。
将捕役李坤、張魁、捉至河灣。
痛毆幾斃。
又帶領張萬、周洪超、将張魁、李坤、疊毆骨折緻斃。
複将将李坤兩眼挖出身死。
拏獲各犯嚴審。
将張樸、周錫凡、張萬、周洪超、問拟斬絞立決。
李添福、周梅等、分别拟以絞候發遣一摺。
俱批交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府書蔡進、辦考散單。
索增錢文。
雖有不合。
尤黃雲并不據實控究。
辄敢挺身出頭毆打。
複與尤瑞熙等、直進知府衙門哄鬧。
迨該府出堂、尚無忌憚。
仍敢嚷罵擲石。
兇橫已極。
此而不嚴加懲儆。
其何以肅士風而整法紀。
除首先哄鬧之尤黃雲、應照拟斬決外。
外原拟絞候之尤瑞熙、蘇克俊、曾化雨、戴雲騰、四犯。
俱屬法無可貸。
即歸入秋審情實。
亦應予勾。
現在已屆勾到之期。
刑部毋庸更繕黃冊。
着即将該四犯、于摺内聲明。
定拟絞決。
其随同附和、原拟杖流杖徒各犯。
亦應加重問拟。
發遣新疆。
府書蔡進、歛錢召釁。
自應照拟發遣。
至江蘇省之張樸、周錫凡等各犯。
系行竊積匪。
膽敢糾衆持械。
毆差奪犯。
将捕後張魁、李坤、疊毆骨折。
複将李坤兩眼挖出。
先後緻斃。
兇惡已極。
除問拟斬絞立決各犯、俱應各照原拟外。
其原拟絞候之李添幅、周梅、二犯。
刑部亦毋庸繕冊。
即随摺以絞決定拟。
其餘應行發遣者。
亦應照拟發遣新疆。
以警兇頑。
所有此二案餘犯。
着各按情節。
分别定拟、速行具奏、将此谕令刑部堂官知之。
○予浙江定海鎮标左營巡洋遭風淹斃把總董秉孝賞恤如例。
○旌表守正被戕湖北鐘祥縣民田漋妻王氏。
○是日、駐跸波羅河屯行宮。
○辛醜。
谕曰、福長安。
喀甯阿、着馳驿前往河南。
會同阿桂查看河工事件。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内閣将四川省秋審各案進呈。
經九卿從緩決改入情實者。
至十四起之多。
是川省秋審案件臬司辦理草率。
該督亦未能悉心推勘。
因降旨将孫嘉樂、交部嚴加議處。
并将福康安、一并交部議處矣。
本日閱刑部進呈四川人犯招冊。
九卿所改十四起内。
惟宋模一起。
因李年位代王輔臣割豆。
王輔臣之父王自偉索分。
李年位不依争鬧。
宋模向勸被踢。
因用刀□□互月格。
緻傷王自偉左腿殒命。
該犯因被踢□□互格。
殺出無心。
九卿議以刃斃徒手、意袒内親而殺其父。
未免深文。
又趙子聞一起。
因唐二娃借錢不允。
唐二娃撲攏向毆。
該犯正磨剃頭刀。
随手搪□□互。
緻劃傷唐二娃喉嗓殒命。
是該犯适在磨刀。
随手劃傷。
亦非有心緻死。
九卿議以情近故殺。
均未免過當。
除此二案外。
其餘十二起。
刑部改入情實者。
均屬情真罪當。
是福康安于覆谳時。
不能細心推求。
自難辭咎。
着傳谕福康安、嗣後辦理一切案件務須詳慎核實。
以副朕教育委任之至意。
○又谕、據何裕城奏、八月上旬。
屢有暴風。
江西贛州等衛幫船。
行至新挑河一帶。
被風沉溺漕船。
共計一十六隻等語。
已明降恩旨、将應賠漕米。
豁免一半。
以纾丁力矣。
贛州等幫漕船。
或打至南陽湖心。
被浪撞碎。
或在棗林被風碰沈。
俱在東省境内。
明興自己接該地方官禀報。
且毓奇率同沈啟震。
在彼照料查催。
見聞較早。
何以明興、毓奇、尚未奏及。
殊不可解。
着據實覆奏。
至此項沉溺米石。
着傳谕明興。
多雇人夫盡數打撈。
雖撈起米石、業已浸濕。
不堪續運現在正屆加赈之時。
尚可搭配放給。
并着該撫将撈起若幹之處。
及如何辦理緣由。
即行具奏。
○又谕、昨據何裕城奏、江西贛州等衛幫船。
行至新挑河一帶。
被風沉溺一摺。
内稱、八月初四、初六。
十一等日。
風狂雨大。
波浪洶湧。
船隻被風掣斷錨纜。
或刮折大桅。
打至湖心撞碎漂沒等語。
此數日内。
風暴異常。
船隻多被擊碎。
想運丁水手人等。
落水淹斃。
自所不免。
着再傳谕明興等、即将各幫船隻、被風漂沒時。
有無傷損人口。
又現在湖河界連。
水勢深大。
恐沈濕米石。
難施人力。
是否尚可打撈之處。
一并查明具奏。
○又谕曰鄂寶、身任漕運總督、糧艘北上、沿途照料查催是其專責。
贛州等衛幫船。
遭風沉溺。
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