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玮于途次接奉此旨。
即速赴盛京将軍之任。
一切應辦事件。
務悉心妥辦。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昨永玮來熱河陛見。
朕面谕以吉林人性褊淺。
當妥為撫綏。
嚴禁跟随。
不得滋擾。
今将伊調補盛京将軍。
盛京官員習氣。
亦與吉林相等。
永玮當恪遵訓谕。
悉心辦理。
至明歲朕往盛京。
所有應辦事宜。
務詳細籌定。
将此傳谕永玮、并谕慶桂知之。
○丁未。
谕、前因工部奏銷摺内、有更換昭陵隆恩殿龍毯。
及昭西陵隆恩殿寶座坐褥、二項。
谕令慶桂、剛塔、查明将更換緣由據實覆奏。
茲據剛塔奏稱、此項坐褥間有破損。
經貝子允祁奏明、照例咨行工部成做等語。
盛京陵寝。
及東陵。
西陵。
供奉陳設各件。
有應更換者。
由承辦事務衙門、咨行工部成做。
其應用物件。
工部又轉向内務府咨取。
輾轉咨行。
辦理未免多費周折。
且題銷時轉難查核。
嗣後盛京陵寝。
及東陵。
西陵事件。
除應行咨請工部辦理者。
仍照例咨請外。
其更換陳設。
如龍毯坐褥等項、由工部轉行内務府者。
各該總管、徑咨内務府辦給、确核題銷。
不必更咨工部轉行。
○又谕曰、喀甯阿、已補授刑部尚書。
現在出差。
刑部滿侍郎乏人。
所有喀甯阿原署刑部侍郎阿揚阿之缺。
着塔琦來京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鄭大進奏到各屬糧價單内。
所開價值。
增多減少。
今歲直隸秋收分數。
前據該督奏報、通省統計八分有餘。
何至近時糧價、較前月遞增。
是否因入秋以後。
七八月間雨澤稍覺稀少。
直隸各屬。
不無缺雨之處。
以緻米價昂貴。
或系奸商因新谷将次登場。
故昂其值。
豫為少減價之地。
亦未可定。
着傳谕鄭大進。
即行查明據實具奏。
尋奏。
收獲甫竣。
新谷尚未集市。
是以糧價較七月稍增。
至大名、廣平、等府曾于九月初。
得雨數寸。
惟保定、河間、等府。
現在望雨。
報聞。
○又谕、據富綱奏、安南國呈送咨文一件。
内稱有内地遊民。
混越占認界址。
改名内隸。
申請分畫等語。
現在酌拟照會文稿。
并饬沿邊鎮将官員、留心查察等因一摺。
祇可如此辦理。
安南國臣事本朝。
素稱恭順。
今乃因該國土民、藉詞欠稅。
遂謂内地遊民侵占土地。
改名内隸。
自應饬駁。
惟所拟照會該國文稿内、尚有未協之處。
現已令軍機大臣、将照文拟改。
谕以據該國王咨呈、内開安西十州。
道裡窎遠。
因兵燹之餘。
内地遊民。
乘此混越。
占認廣陵萊州界址。
改名猛辣、猛賴。
内隸。
容俟秋涼。
委員進抵十州。
究出人犯解送。
查出其處界址未清。
須當申畫等因。
殊屬不知事體。
安南與臨安邊境接壤。
中外界址。
本自井然。
并無淆混。
至沿邊六猛地方。
自隸入版籍以來。
迄今百數十載。
曆年久遠。
所轄寨名糧額。
均有冊籍可稽。
無從混入爾國所管夷地。
且爾國所屬之界址。
如果未清。
必系爾國之土民。
藉端影射。
希圖漏爾國租稅。
祇應自行察核。
不應向内地呈請申畫也。
況天朝撫綏萬國。
似此邊界毗連處所甚多。
從未有因地界不清。
率請申畫者。
今爾國如此渎請。
皆緣僻處遐荒、不谙禮法所緻。
本部堂若據情代奏。
設交部議。
轉滋爾越分妄幹之咎。
念爾國臣事天朝。
素稱恭順。
是以不即具奏。
今将邊境版籍所載、六猛管轄各寨落、開單明白宣示。
即知雲南省之沿邊疆界。
天然判分。
本無未清。
而該國所請申畫之為冒昧也。
設有不在版籍所載。
而冒名影射者。
則是爾土民指稱内附。
串通内地奸民。
在彼冒混滋事。
該國王即行按名擒拏。
分别解送。
以憑本部堂據咨達部。
按律懲究。
該國王此後務宜益勵敬恭。
恪守藩服。
毋得據鎮目一面之詞。
輕率咨呈。
有違天朝德意。
大皇帝撫馭外藩。
德威交着。
該國王久為藩服。
與内地一視同仁。
該國王應三思、以期永受國恩。
為此照會該國王、即便查照辦理。
該督即可遵照繕寫發往。
仍須嚴饬沿邊鎮将官員、嚴密查察。
妥為經理。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調廣東按察使景祿。
為湖南按察使。
以廣東肇羅道李天培、為廣東按察使。
○戊申。
上禦依清曠。
勾到四川情實罪犯。
犯停決斬犯十七人。
絞犯十五人。
餘一百六十四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前刑部進呈四川省秋審人犯招冊。
九卿從緩決改入情實者、十四起。
朕詳加閱看。
内惟宋模、趙子聞、二起。
情稍可原。
餘十二起。
俱屬情真罪當。
該督原拟緩決。
自難辭失出之咎。
已降旨谕知矣。
本日勾到四川省人犯内、将宋模一起。
又複細核案情。
該犯因袒護内姻王輔臣、而用刀戳斃王輔臣之父王自偉。
是宋模先自不顧倫理。
逞忿行兇。
法難寬貸。
亦經予勾。
其可原者。
惟趙子聞一起。
是刑部所改十三起。
均屬允當。
福康安于覆谳時。
不能細心推求。
自有不合。
福康安前任滇督。
整饬銅鹽諸務。
經理妥協。
及調任四川。
查辦啯匪。
亦屬認真。
今審辦秋審。
援拟失當。
皆因該督于刑名事件。
素未谙習。
且無熟練能事之臬司佽助所緻。
着傳谕福康安、此後遇一切案件。
務宜悉心推鞫。
詳慎定拟。
以副朕諄切訓勉之至意。
○巳酉。
谕、前因江南淮徐二府屬。
經豫省漫水下注。
降旨将被淹最重之沛縣、豐縣、銅山、邳州、四處。
加恩常予赈恤。
不論月分。
俟水涸補種時。
再行停止。
今思山東兖曹二府、及濟甯州、各屬州縣衛。
俱當豫省下遊。
雖節經降旨令該撫詳晰查明、分别撫綏。
但豫省挑挖引河。
須俟明春桃泛、始行開放。
為期尚久。
恐一時未能全行涸出。
災民仍未免拮據。
所有山東被水最重之各州縣衛。
着該撫明興、速行據實查明。
即照江南豐沛等州縣之例。
不必論月。
常予赈恤。
統俟漫水消退。
再行停止。
該撫務實力查明。
一面奏聞。
一面妥辦。
以副朕轸念災黎、有加無已之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定宗室品級。
谕、近觀蒙古世襲家譜。
知各蒙古王公子嗣、及閑散台吉、塔布囊、年已及歲者。
俱各按定例、給以應得品級頂帶。
而宗室中除承襲封爵、及現有官職外。
其閑散宗室。
向無按品給頂之例。
現在宗支繁衍。
瓜瓞綿延。
皆我祖宗派系流傳。
譜列銀潢。
名登玉牒。
乃以身無職級。
竟至與齊民無别。
殊不足以示親親而崇體制。
嗣後着将王貝勒貝子公子嗣、及閑散宗室。
年已及歲者。
俱照蒙古王公台吉塔布囊之例。
分别給予品級官頂。
其宗室現在當差、職分較小者。
準其與閑散宗室、一體照例換給官頂。
在宗室等身有品級。
自必各知自愛。
不至蕩檢踰閑。
其中或有不肖犯法之人。
亦照蒙古台吉塔布囊之例。
即行革去官頂。
如此則于褒榮之中。
仍寓勸懲之意。
藉此可以教育成全。
而天家子姓。
俱得邀章服之榮。
益足昭國家睦族展親之誼。
甚盛典也。
所有如何分别嫡庶等第、酌給官頂之處。
着大學士、軍機大臣、會同宗人府、詳悉妥議具奏。
至聖祖世宗之孫。
及現在皇子、皇孫、皇曾孫、皇元孫輩、俱可戴紅絨結頂。
其如何分别支派遠近、準其戴用之處。
亦着一并妥議具奏。
再覺羅雖亦系宗親。
但派系稍遠。
向原準其同旗人應試出仕。
且有任各省州縣者。
若一體另給官頂。
于現行統屬儀制。
轉多未協。
毋庸另行議及。
将此通谕知之。
尋會議、分别宗室頂戴事宜。
一、聖祖仁皇帝世宗憲皇帝之孫。
未授官爵以前。
俱戴紅絨結頂。
至十八歲時。
視其父之職分。
遵新例、按品換給頂戴補服。
一、皇孫皇曾孫。
皇元孫輩、俱戴紅絨結頂。
服花褂俟封有爵秩。
再照所封、換給頂戴補服。
一、閑散宗室。
均賜給四品頂戴、四品武職補服。
一、王貝勒貝子入八分公之子。
應封者。
親王之子給一品頂戴。
郡王貝勒之子、給二品頂戴。
貝子入八分公之子、給三品頂戴。
至考試時。
仍照例分别嫡庶、并考試等第辦理。
一、王貝勒貝子入八分公之承繼子、雖例不應封。
究與閑散宗室不同。
均請給以三品頂戴。
一、閑散宗室。
犯笞杖等私罪。
仍照舊例罰養贍銀。
如犯徒流等罪、例折圈禁空室、期滿釋放者。
三年無過。
該族長保送宗人府、準其開複。
頂戴。
如再犯法、及應永遠圈禁、在家圈禁、并發遣盛京者。
不論支派遠近。
均革去頂戴。
一、王貝勒貝子公、及現任職官、革職無餘罪者。
仍準照閑散宗室、用四品頂戴。
若革職尚有餘罪者。
均照閑散宗室例、分别輕重辦理。
一、宗室年至十八歲時。
由宗人府查明彙題。
令其戴用頂戴。
一、盛京居住之宗室。
請與在京宗室。
一體給與頂戴。
從之。
卷之一千一百六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