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短少。
亦未可定。
着傳谕薩載、即将該關遞年短缺、及堵築月分、詳悉确查。
若如戶部所奏、則該監督等、自難辭咎。
其有無藉端侵蝕情弊。
該督即應切實嚴查辦理。
若果因黃河斷流、船隻不通之故。
亦即将比較各上屆情形、詳晰查明據實具奏。
候朕再降谕旨。
戶部摺、着鈔寄閱看。
○戶部等部議覆、禦史鄭澂條奏各事宜。
一、倉庫、督撫例于年底盤查題報。
比自王亶望、國泰、破案。
甘肅山東之虧空幾遍通省。
是題報僅屬虛文請乘此清查二省之際。
令各省徹底清查等語。
應如所奏。
清查後。
倘再有虧缺。
除本員照例治罪賠補外。
将盤查出結之督撫等。
從重議處。
并按數加倍分賠。
仍令各州縣。
将倉庫實貯數目。
每三月彙報一次。
申送該管道府。
加結彙送藩司。
轉申督撫。
督撫随時抽查。
一、初任官員。
例應領憑赴任。
到任繳憑。
比來每有在省繳憑。
虛報到任。
又或甫經到任。
另委人署。
檄調辦案。
久稽省城者。
請嚴定處分等語。
應如所奏。
嗣後新選人員。
必親身到任後、繳銷文憑。
由該管各上司。
出具實無在省逗留印結。
申送藩司。
加結詳送督撫。
報明吏部。
俟送戶部交代冊結到日移查。
如有捏報。
将出結各上司。
照徇情給結例、降二級調用。
該督撫有勒令虛報到任情事。
照借端勒掯留難例、降二級調用。
或再有勒索。
革職治罪。
一。
鄉會試頭場論内。
易藏關節。
應請删除。
查頭場性理論。
現經副都禦史巴彥學奏準、移置二場。
毋庸再議。
一、考試試差。
明分去取。
易啟士子鑽營之弊。
請照戊戌科以前。
不發考單。
似更周密。
應如所奏。
嗣後考差。
照衙門次序概行帶領引見。
其錄取名單。
毋庸發出。
從之。
○以正黃旗漢軍副都統阿克棟阿、為正藍旗漢軍都統。
○甲辰。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桂奏、令何裕城先往東省、查看運河各工。
阿桂俟十丈子溝全完、掣放水平既準、挑工完竣。
再行起程。
所辦甚好。
此時正有另行交辦之事。
即當詳辦。
其東省河湖事務。
有何裕城先往。
盡足料理。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前因陳輝祖查抄王亶望、赀财一案。
疑有抽換情弊。
彼時适值陳淮來京陛見。
當即面詢。
據稱查抄王亶望時。
伊已來京引見、不能知悉。
然觀其詞色。
甚屬閃爍。
是以傳谕盛住、留心察訪。
今據盛住奏、查出王站柱底冊。
有将金易銀。
抽換那掩情事。
陳淮前任浙江鹽道。
與王站柱同為道員。
且俱駐劄省城。
斷不至毫無聞見。
着傳谕陳淮、将如何隐匿抽抵。
及何人換去金兩。
并此外或有别項情弊。
逐一據實具奏。
其從前在朕前欺飾之罪。
尚可加恩寬宥。
倘始終徇隐。
不肯直陳。
将來查出有與陳淮幹涉知情之處。
則是陳淮昧良欺罔。
其罪即與于易簡無異。
試問陳淮。
能當此重戾乎。
○署河東河道總督何裕城奏、豫省黃河北岸。
銅瓦廂埽工。
在蘭陽新開引河之上遊。
河形兜灣迎溜。
素稱險要。
查該工大堤後。
舊有越堤。
相距較遠。
今拟自西撐堤向東。
直築格堤一道。
長二百四十餘丈。
以護大堤後路。
其臨河埽工迎溜處。
添築挑水壩三段。
挑逼溜勢南趨。
庶各埽不緻受險。
得旨嘉獎。
○調正藍旗漢軍副都統阿肅。
為鑲藍旗滿洲副都統。
正藍旗蒙古副都統瑪興阿。
為正藍旗漢軍副都統。
以禦前侍衛巴忠。
為正藍旗蒙古副都統。
伊犁領隊大臣德成額。
為正黃旗漢軍副都統。
○乙巳。
谕刑部進呈本年湖北省。
秋審黃冊。
該撫原拟緩決、九卿改入情實者、十九起。
湖南省改拟八起。
均在五案以上。
着将各該撫、并按察使。
交部照例分别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
陳輝祖查抄王亶望赀财一案。
據盛住奏查出王站柱底冊。
有将金易銀、抽換那掩情事。
此事于李封、王杲。
前來熱河陛見時。
皆經面詢。
伊二人皆以未經承辦、不能知悉為詞。
因其時尚無确實憑據。
是以姑勿深究。
今既經盛住查出端緒。
并有底冊可據。
其為情弊已屬顯然。
李封、王杲。
同系浙省司道。
豈竟毫無聞見。
着傳谕李封、王杲、将如何隐匿抽抵。
及何人換去金兩。
并此外或有别項情弊。
逐一據實具奏。
無論其從前欺飾之罪。
朕可加恩寬宥。
即使伊二人曾在事中。
亦可因其現已據實陳出、格外矜全。
若經此番詢問。
仍敢始終欺罔。
将來查出伊二人、稍有幹涉知情之處。
則是李封。
王杲。
昧良負恩。
其罪即與于易簡無異。
伊二人扪心自問。
其能當此重戾乎。
○以吉林将軍宗室永玮、盛京将軍慶桂對調。
○以故四川松茂道屬牟托司土巡檢溫廷瑞子懷忠襲職。
○丙午。
上禦依清曠。
勾到秋審官犯。
服制、及雲南、貴州、情實罪犯。
停決官犯斬犯六人。
絞犯四人。
服制斬犯四十二人。
雲南絞犯七人。
貴州斬犯一人。
絞犯八人。
餘六十一人。
予勾。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遣官祭都城隍之神。
○谕、明歲朕前往盛京。
恭谒祖陵。
一切橋道備辦各事宜。
皆系地方官經理。
全魁、人本拘緩。
恐料理未能周到。
不必兼管奉天府事務。
所有奉天府尹事務。
着伯興兼管。
○又谕、據大理寺少卿劉天成條奏三款。
一奏稱督撫兩司、以及道府公出。
請限定人役名數。
督撫、限以三十二人。
兩司、二十二人。
道府、十六人等語。
督撫司道等、因公出巡。
所帶仆從人役。
全在本官嚴行管束。
時刻留心稽查。
一切供應。
照例發價。
自不緻騷擾滋弊。
設若劉天成所奏、限以人役名數。
如果本官不能钤束。
即一二人亦能作弊。
況此數十人中。
豈能保其不滋弊乎。
一奏稱請令遊惰全歸職業。
并請饬内外文武衙門、查無職業之人。
送官根究。
容隐發覺。
一并治罪等語。
國家太平日久。
生齒日繁。
遊手閑民。
自所不免。
果有犯法自當按律嚴懲。
若如劉天成所奏、令内外文武衙門盤查查究。
無論内外各官。
于本分應辦事件。
尚恐不能盡職。
若複令沿街逐戶。
一概盤查。
紛紛滋擾。
成何政體。
且劉天成曾任巡城禦史。
伊于本城居住遊民。
能一一查察驅逐乎。
驅逐之、又将使往何處乎。
是斷不能行之事。
空言無補。
徒滋煩渎而已。
一奏順天鄉會試。
房官。
收掌、宜調取近省人員、以防關節。
并請外省各添主考一員。
搜羅遺卷等語。
從前雍正年間。
各省調取鄰省舉人入簾。
不過偶一舉行。
旋即停止。
可見當時事勢。
即有難行之處。
今劉天成、乃請将直隸山東山西進士出身人員内、請旨點派。
無論州縣官、日事簿書錢谷。
文義荒疎。
即該督撫亦豈能盡知屬員學問底裡。
若以淺陋之人充數。
更為無益。
且州縣遺缺。
又須委署交代。
徒滋煩擾。
況一法立則一弊生。
僥幸之徒。
又安保其不向近省進士出身州縣、鑽營謀幹乎。
至正副主考兩員。
行之已久。
場中閱卷從容。
從未聞以文卷浩繁、緻有不能搜查遺卷之弊。
至所雲每省添副考官一員。
翰林等雖不獲邀分房之選。
仍得與典試之榮。
更見意存周旋瞻顧。
尤為可鄙。
總之有治人。
無治法。
内外文武大小官員。
果能潔已奉公。
人思自愛。
自然諸弊肅清。
朕嘗以為去弊如掃塵。
豈有一經除淨。
而終年遂可不掃乎。
若如劉天成所奏。
徒事紛更。
而揆之事理。
實有難行之處。
劉天成摺。
着擲還。
并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前據何裕成奏、八月上旬。
屢有暴風。
江西贛州等衛幫船。
行至新挑河一帶。
被風沉溺漕船十餘隻。
業經降旨将應賠漕米、豁免一半。
并傳谕明興等、将有無淹斃人口之處。
詳查具奏。
本日據鄂寶等奏到該幫船隻。
停泊獨山湖地方。
黑夜陡值狂風大雨。
波浪洶湧。
各船錨纜。
均被掣斷。
四散沖淌。
人力難施。
漂沒旗丁謝徐一等漕船十二隻。
片闆全無。
共漂失米一萬三千三百三十餘石。
淹斃舵水人等男婦大小二十三名口。
請将漂失米石。
分作八年賠補等語。
所奏已遲。
已于摺内批示。
贛州等幫船十二隻。
黑夜停泊。
猝值暴風。
人力難施。
以緻漂沒。
片闆粒米。
沖淌全無。
所有淹斃人口。
着該撫即行照例賞恤。
至各船漂失米石。
前于何裕城奏到時。
已降旨豁免一半。
并令分年帶還。
但念該旗丁等、猝遭風暴。
生計蕩然。
人口并遭淹斃。
情殊可憫。
着加恩全行豁免。
以示體恤。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
原任大學士于敏中之孫于德裕、着承襲一等輕車都尉。
仍加恩以主事用。
○谕軍機大臣等。
昨已降旨令慶桂與永玮對調。
慶桂俟永玮到日。
将事件交代畢。
即赴吉林新任。
昨永玮自熱河起程。
想尚未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