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七年。
壬寅。
十月。
巳卯。
上還宮。
○庚辰。
谕、據畢沅奏、延安、榆林、綏德州、三府州屬之膚施等一十九州縣。
秋禾受旱被霜。
收成歉薄等語。
該處地近邊隅。
秋收歉薄。
徵輸未免竭蹶。
着加恩将膚施等十九州縣。
應徵銀糧草束。
并新舊借欠常平社倉糧石。
俱緩至四十八年秋後徵收。
以纾民力。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桂等奏。
連日審訊情形一摺。
已于摺内詳悉批示。
伊二人前次所奏。
實為不妥。
伊等亦自知不能将就完事。
是以續有此奏。
以為補救之地。
知過能改。
朕亦不怪。
閱摺内所訊各情節。
尚未得其窾要。
如陳輝祖既經供認。
聽王亶望之囑托。
以金易銀。
則是以骩法肆貪、罪大惡極之王亶望。
而陳輝祖竟敢于查抄時。
受其囑托。
公為欺罔。
尚複有何忌憚。
此實陳輝祖取死之道。
陳輝祖、于重罪業已承認。
其餘抽換抵兌。
俱系枝葉。
何患其狡展不吐耶。
此一節、着傳旨嚴詢陳輝祖。
令其據實供吐。
又摺内稱金兩俱發鋪戶銷售。
李封所換金五十兩。
系庫書馬在乾、向鋪戶轉買送去。
至解交内務府金葉九兩三錢。
系續在銀鬥内查出。
未曾歸入貯庫金兩數内各等語。
所奏均屬支離。
此明系在杭者。
聞有事皆吐出。
如李封之在遠處。
不得不為遷就之辭。
而先已稱足數。
則後來之買補。
乃出于阿桂之憶及。
而一向之謊供。
展轉為僞。
何不展轉駁诘。
至添換朝珠一節。
據供抄出朝珠。
均屬平常。
内有香朝珠兩盤。
朽壞不全。
解員慮到京難交。
是以換上兩串等語。
此更必無之理。
三尺之童。
亦不能欺。
朕明鑒萬裡。
豈能以此等虛詞支飾乎。
設如所言。
則解京物件内。
其不堪入目者尚多。
何不盡易佳者。
陳輝祖即為王亶望之子。
亦斷不肯如此用心。
明系陳輝祖欲易換金兩、及他好物。
貪圖便宜。
設為此語。
以掩飾衆人耳目。
此案上下通同舞弊。
而仁錢兩縣。
尤系專辦之員。
應嚴行夾訊。
自可得其實供。
況楊先儀、即系委解物件到京之員。
又稱委員不肯接收。
委員解員。
俱系一人。
尤不成話。
甚為可惡。
當嚴切刑訊者。
總之此案。
研鞫各委員。
衆供确鑿。
質證之下。
陳輝祖亦不能更為遁飾。
如陳輝祖。
始終支吾狡展。
即将陳輝祖解京。
朕親加廷鞫。
無難得實也。
着傳谕阿桂等、遵照谕旨。
逐一嚴切根究。
務得确供。
迅速覆奏。
又阿桂等另摺奏稱、查抄王亶望赀财一案。
楊魁協同辦理。
不得謂之無罪。
請将楊魁名下赀财。
一并查抄等語。
阿桂等此奏。
亦不過追悔前奏。
故有意搜求。
以彌縫其失。
楊魁、系差往查勘海塘。
查抄王亶望一案。
非其專辦。
且陳輝祖抽換等弊。
自在楊魁前往閩省之後。
且伊現已身故。
若将伊一并查抄。
未免過當。
朕不為此已甚也。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又谕、據福長安奏、接準雅德咨會、有泉州府盜犯林先和、經管汛千總陳景泰、于九月十五日。
拏獲解送。
被夥盜林耀、林隐、林允得等。
執持刀械。
将犯搶奪。
砍傷兵丁。
并将千總及親丁等、扭回禁锢。
現在飛咨提督。
并委臬司譚尚忠、星夜馳往。
督同搜捕等語。
本日又據王進泰奏、八月二十九日。
有漳浦縣民黃茂、拒捕槍傷兵役。
經汀漳龍道姚棻、聞信往拏。
該犯情急自焚身死一案。
閩省漳泉一帶。
習俗素稱犷悍。
拒捕抗官。
種種不法。
最為可惡。
提督李奉堯、駐劄泉州。
接據營汛禀報。
自應帶兵新往。
協同地方官。
實力查拏方是。
況九月内。
有泉州府童生尤黃雲、抗官哄堂一案。
李奉堯、僅委員彈壓。
曾降旨申饬。
乃不數日間。
又有此等抗官傷差之案。
該提督所司何事。
至雅德身任巡撫。
查辦此等案件。
是其專責。
豈得以總督遠在浙省。
武備之事。
非其專司。
遂意存觀望。
此二案、着即交雅德、會同李奉堯、迅速親身前往查拏。
毋使一名漏網。
獲犯之後。
從重定拟。
即多辦數名。
亦不為過。
着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辛巳。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阿桂等奏、連日審訊情形一摺。
業經詳悉批示。
并傳谕阿桂等、再行遵照嚴訊矣。
本日舒常奏到。
查抄陳輝祖原籍赀産。
僅有受分田房。
暨粗笨器皿。
殘缺書籍。
毫無添置産業。
嚴訊長随劉升、據供伊主人将來本有不願回籍之意。
是以不在原籍添置産業。
聞在蘇州申衙前。
買房一所。
又在吳江縣盧溪鎮。
開有當鋪。
現已飛咨江蘇查辦等語。
前據伊齡阿等、查辦陳輝祖、在蘇州所置房。
屋當鋪。
與劉升所供相符。
可見陳輝祖不願回籍。
竟安心欲在蘇州居住。
即此一端。
其忍棄祖父墳墓。
貪戀繁華。
不但欺君罔上。
而且背本忘親。
其居心實為鬼神所惡。
天理難容。
以緻陰奪其魄。
自罹重罪。
展轉敗露。
理有固然。
無足怪者。
陳輝祖、系陳大受之子。
受朕厚恩。
用至總督。
以人情而論。
邀此恩榮。
将來回歸原籍。
可謂衣錦還鄉。
況湖南素風質樸。
生計較易。
乃陳輝祖遠棄祖籍。
欲在蘇州居住。
亦不過愛其紛華靡麗。
如此居心行事。
則利令智昏。
豈有不偷換金兩。
及他好物之理。
此一節。
嚴訊陳輝祖。
伊更何辭遁飾耶。
總之此案。
陳輝祖抽換隐匿。
事所必有。
而其聽身獲重罪之王亶望囑托。
公為欺蔽。
其罪尤重。
今又有不回原籍居住之事。
種種喪良忘本。
自取敗露。
可見天理昭彰。
斷難幸免也。
着傳谕阿桂等、務即嚴訊确供。
迅速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禮部奏、冬至節應行慶賀禮。
得旨、今年冬至次日。
着停止行禮。
○壬午。
上禦懋勤殿。
勾到山東、山西、情實罪犯。
停決山東斬犯七人。
絞犯七人。
山西斬犯七人。
絞犯六人。
餘一百四十人予勾。
○以江西按察使馮光熊、為甘肅布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