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死發遣各犯外。
本日朝審勾到。
尚有二十三犯。
内陳起撝、史載衡、伍諾玺、孫元禮、吳鼎新等五犯。
侵冒銀俱在一萬兩以上。
又無守城微勞。
法無可貸。
現已予勾。
其餘各犯。
侵冒銀在五千兩以上、及五千兩以下之奇明、周人傑、楊赓揚、布瞻、景福、顧芝、廣福、吳應祥、李立、佛保、劉炯、郭昌泰等、十二犯。
及捏結收受饋送之陳之铨、潘時選、熊啟谟等三犯。
俱着加恩免死。
内旗人奇明等五犯。
着照善達等之例。
發往極邊煙瘴地方。
雖遇大赦。
不得援照寬釋。
所生親子。
着交該旗存記。
除親軍護軍披甲等差使。
準其充當。
其有頂戴職分。
概不準其挑補。
漢人周人傑等十犯。
着照萬邦英之例。
發往黑龍江充當苦差。
雖遇大赦。
不得援照寬釋。
該犯等所生親子。
不準應試出仕。
至成德、陳嚴祖二犯。
尤非他人可比。
成德、系高晉之子。
書麟之弟。
陳嚴祖、系陳大受之子。
陳輝祖之弟。
該二犯世受國恩。
身為大員子弟。
尤當潔已奉公。
以圖報效。
見有通省貪婪舞弊情事。
若能直揭部科。
朕必優加獎擢。
乃亦愍不畏法。
随同侵帑殃民。
雖該二犯冒赈銀數、在五千兩以下。
但系大臣子弟。
昧良負恩。
情罪尤重。
是以予勾。
俾大臣子弟等。
知所儆懼。
即為大臣者。
亦當引以為鑒。
嚴教子弟。
又巴彥岱一犯。
收受饋送。
代屬員擔承虧空。
尚屬甘省故習。
及事敗露。
又瞻徇隐匿。
有心袒護。
是以予勾。
此案陸續正法者。
前後共五十六犯。
免死發遣者。
共四十六犯。
似此通省捏災冒赈。
藐法營私。
案情重大。
朕心有所不忍。
因于萬無可寬之中。
曲貸其一死。
實仍不免失之姑息。
引以為愧。
朕矜慎庶獄。
凡大小案件。
無不準情酌理。
權衡至當。
内外大小臣工。
見此案内之身受大辟者。
即當知畏。
其得邀免死者。
當知愧而不當以為幸。
經此番懲創之後。
務須各凜冰淵。
共矢小廉大法之誠。
副朕明刑弼教之意。
若再有愍不畏死。
以身試法者。
即當按法處治。
斷不能如此次之曲為寬貸也。
所有辦理此案緣由。
着通行曉谕中外知之。
○又谕曰、福建陸路提督李奉堯、現已降調。
所遺員缺。
已令長清調補。
到任尚須時日。
現在台灣地方。
有漳泉刁民。
聚衆械鬥等案。
首夥要犯。
尚未全行弋獲。
必須提臣調度督拏妥辦。
着将軍永德、即迅速前往。
兼署福建陸路提督印務。
督率将弁。
實力查拏。
務将案犯全獲。
毋使一名漏網。
長清未到任以前。
此事即責成永德辦理。
如不能實力整頓。
緻有脫逃等事。
惟該将軍是問。
○兵部議準、雲南布政使江蘭奏稱、請定約束兵丁監放兵糧各事宜。
一、革退兵丁。
宜有區别。
嗣後在伍兵丁。
除罪應滿杖者。
即行革伍。
移交地方官審究。
如止細小過失。
技藝生疎。
違誤差操者。
初次量加責儆。
再有違犯。
馬糧降為步步降為守。
勒限半年。
果能勤勉自愛。
即拔補原糧。
守兵派當苦差半年。
倘屢教不悛。
即将名糧斥革。
移明地方官。
另記年貌冊。
嚴加管束。
按季點驗。
毋許出外滋事。
若有過犯。
照常人加一等治罪。
并将管束不嚴之父兄鄰佑。
按本犯罪名輕重。
分别懲治。
地方官照失于查察例。
罰俸一年。
營員不知愛惜。
任意革兵。
仍照向例降二級調用。
一、營汛兵饷。
宜責成文員監放。
嗣後分放各州縣鄉僻汛兵饷銀。
亦令汛弁領回。
會同各該州縣。
按照汛兵年貌技藝清冊。
逐名給領。
出結具報。
倘值印官公出。
即令會同該處佐雜教職等官。
前往監放。
如有克減。
據實詳參。
若監放官不親臨監兌。
緻有弊混。
及通同克扣者。
均照定例分别參處。
從之。
○辛卯。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王進泰奏、閩省漳浦縣民黃茂、拒捕槍傷兵役。
經汀漳龍道姚棻、聞信往拏。
該犯情急自焚身死一案。
此等奸民。
敢于拒捕傷兵。
甚為可惡。
皆由閩省武備廢弛所緻。
摺内所稱、該犯聞拏情急。
自焚身死各情節。
尚難憑信。
該犯既敢傷兵。
目無法紀。
焉知不裝點焚死情形。
潛自逃脫。
希圖漏網。
着傳谕雅德、親自前往該犯住處。
詳悉查勘。
取有焚死切實證據。
所有該犯之弟黃壬、黃目、子黃滿濕、今就獲否。
當嚴緝務獲究審确情。
定拟速奏。
倘兇犯黃茂、并未焚死。
該撫稍存将就了事之見。
将來别經發覺。
惟該撫是問。
恐不能當此重戾也。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
傳谕雅德、并谕富勒渾知之。
○又谕、據伊齡阿等奏、前後查出案内抄産。
除應行解京之件。
仍着派委妥員。
解京交納外。
其現存銀兩。
及估變物件之項。
即着交薩載、闵鹗元、存貯藩庫。
留備江南赈恤之用。
毋庸解京。
将此谕令伊齡阿等、并谕薩載、闵鹗元知之。
○壬辰。
谕、四庫館進呈原任翰林院檢讨毛奇齡、所撰詞話一書。
内有清師下浙字樣。
殊屬背謬。
毛奇齡、系康熙年間翰林。
書内恭載我朝時事。
理應稱大兵。
或王師等字樣。
乃指稱清師擡寫。
竟似身事前朝。
未經在本朝出仕者。
謬妄已極。
毛奇齡、尚系素有文望之人。
且身故已久。
朕不肯因其字句背謬照從前戴名世等之案辦理。
但此等書籍。
經纂修校對等閱過。
即應按照館例。
簽改進呈。
乃漫不經心。
俱未看出。
實非尋常疎忽可比。
除将原書交館改正。
并查明此外有無似此等字樣。
一并簽改外。
所有書内列名之總纂官紀昀、陸錫熊、總校官陸費墀、王燕緒分校官劉源溥、俱着交部分别議處。
至謄錄生。
不通文理。
照本繕寫。
着加恩免其查辦。
并着行文外省各督撫。
細心查辦。
有似此者。
一體改錄。
○谕、前據王進泰等奏、查抄王亶望赀财一案。
嘉興府同知推升甯國府知府高模、于查抄時。
止随同辦理。
未經造冊。
暫請毋庸革職。
今據阿桂等奏、查出字畫底冊。
有名色不符之處。
訊系高模經手。
恐有通同舞弊情事。
請旨革職。
拏問等語。
高模着革職拏問。
交阿桂等歸案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桂等奏、連日審訊情形。
将看守之委員官役等。
設法推究。
隔别盤诘。
據劉大呂等、供出陳輝祖抽換玉器字畫等件。
并換金八百兩。
質之陳輝祖。
業已供認。
并究出從朕繳庫易金銀兩。
那移掩飾。
及倒提年月各情弊。
現徹底根究一摺。
已于摺内詳悉批示矣。
此奏方得實情。
閱之稍為爽釋。
此等偷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