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并不認真整頓。
李奉堯亦意存推卸。
雅德又未免觀望。
以緻地方屢有械鬥拒捕之案。
不可不實力查辦。
漳州為沿海要區。
閻正祥抵任後。
務須督率所屬。
一切加意整饬。
不可廢弛。
亦不可存欲速之見。
惟在實心實力。
随事整頓。
要之以久。
庶不負委任之意。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吏部議準、湖南巡撫李世傑奏、請定各省分發官補缺章程。
一、各督撫請揀發試用、及試署未經實授、仍赴原省試用者。
或奉旨命往。
及曾經得缺之員。
該省遇有相當缺出。
先盡此項人員補用。
不得以分發各員。
越次攙補。
一、捐納、議叙、并大挑分發人員。
到省原有先後。
其間又有告假等項。
暫行離省者。
應令該督撫将分發各員。
除去離省年月。
扣明實在日期多寡。
按照次序。
每季造冊咨部查核。
一、分發道府。
止有捐納一項。
丞倅知州。
捐納之外。
雖有議叙分發人員。
但為數無多。
拟補時毋庸另立班次。
應請遇有缺出。
将議叙捐納人員。
統較試用日期。
先後挨補。
一、知縣一項。
有大挑、捐納、議叙、三班。
其升調所遺之缺。
應請每班内各一人。
按到省試用日期。
三班輪用。
一、佐雜等官。
有議叙、捐納、兩項。
捐納人員。
比議叙人多。
應請遇有缺出。
各計各缺。
用捐納二人。
議叙一人。
均按試用日期。
兩班輪用。
又大挑舉人。
向以佐雜借補。
亦應各計各缺。
俟捐納、議叙、輪用一班之後。
準其借補一人。
如大挑舉人内。
無應借補之人。
即以捐納二人。
議叙一人。
兩班輪用。
又佐雜内、大銜借補小缺。
及對品借補者。
亦應将借補之人。
與小缺及對品人員。
比較名次最先者借補。
從之。
○丙申。
谕、朕昨閱蘭州紀略。
于賊匪蘇四十三肆逆時。
蘭州府知府楊士玑、前往查辦。
在白莊被賊殺害。
署河州知州周植、因城失守。
自缢身死。
因思該二犯。
于捏災冒赈案内。
俱侵蝕銀在四萬兩以上。
例應斬決。
發遣子嗣。
若其身尚在。
自應按律正法。
将伊子發遣。
但念楊士玑、被賊戕害。
周植、城亡與亡。
究系殁于王事。
彼時與楊士玑同被賊害之副将新柱、身系武職。
緣并無冒赈捏災之罪。
現已加恩。
給與難蔭。
且從前守城着有微勞之謝桓等各犯。
俱邀恩宥。
免死發遣。
楊士玑、周植、自應一體加恩。
其應得冒赈之罪。
以不予難蔭折之。
至該二犯之子。
業經發遣者。
着赦回原籍。
其年未及歲。
現在監禁者。
亦一并釋放。
俾身任地方之責者。
知有罪必懲。
有功必錄。
益當感發天良。
力圖報效。
庶不負朕轸念微勞。
格外施仁之至意。
○旌表守正捐軀陝西隴州民劉胡妻王氏。
○丁酉。
谕、據英廉奏、直省各倉。
因赈恤之後。
儲谷未能足數。
請将天津北倉。
截存漕米九萬二百三十二石零。
賞撥直省。
以補缺額等語。
着照所請。
北倉截存漕米。
全數撥給直省缺額州縣各倉存貯。
○谕軍機大臣等、據明興奏、東省承挑引河七十餘萬土方。
已于十月二十五日。
一律挑挖齊全等語。
東省當黃。
水下遊。
必須與豫省挑工。
一律寬深。
俾明春開放時。
大溜全行掣動。
順軌暢行。
方為妥善。
着傳谕阿桂、于回京時。
查勘東省運河、伊家河之便。
即順道履勘承挑七十餘萬土方。
是否全行齊備。
一律寬深。
詳悉覆查具奏。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扶溝縣民郭某妻宋氏。
○戊戌。
谕曰、明興來京陛見。
面詢以該省辦災事宜。
據稱濟甯、曹州、等府。
所屬各州縣中。
其被水淹浸之鄉。
所有村莊。
查明分數。
即遵照恩旨。
不拘月分。
給予常川赈恤。
至未經被水各鄉。
所有莊戶。
收成原屬豐稔。
是以仍照例徵收地丁銀糧等語。
各省辦理災赈事務。
雖例應确查實在被水鄉莊。
給予赈恤。
毋緻冒濫。
但一州一邑之中。
其未經被水鄉莊。
究與災地不遠。
該處鄉鄰。
郭任恤之誼。
有無相通。
自所必有。
是未被災之鄰村。
亦應加意休養。
使得分其有餘。
以濟不足。
着将山東被水各州縣中。
成災在五分以上者。
其成熟之各鄉莊。
概予緩至明歲秋季徵收。
以纾民力。
其與東省毗連之江南徐州等屬。
并着薩載等查明。
遵照一體辦理。
嗣後各直省遇有災赈事務。
将成災五分以上州縣之成熟鄉莊。
俱着照例一體緩徵。
俾得通融周濟。
以示朕轸念災黎。
有加無已之至意。
着為令。
○谕軍機大臣等、據何裕城奏、陳輝祖交伊妻舅申兆侖銀三萬兩。
令開典鋪生息。
又于上年十月内。
陳輝祖交伊雜色金一千餘兩。
囑其易銀營運。
因陳輝祖諄囑慎密。
勿向人言。
是以無人知道等語。
當将原摺發交阿桂等閱看。
歸案核辦。
嗣據阿桂等究訊陳輝祖。
供稱此項金兩。
實系家中舊有。
并非查抄王亶望案内之物等語。
陳輝祖交與申兆侖雜色金一千兩。
如果系家中舊有。
何以囑令申兆侖勿向人言。
行蹤詭秘。
密之又密。
一至于此。
且金兩亦非總督分所應有。
即雲打造器皿進呈。
亦應臨時購買。
何至轉有餘金。
交人變賣營運。
則此項金兩。
若非屬員饋送。
即系王亶望之物。
況前據申兆侖供稱。
系上年十月内。
陳輝祖交給。
維時查抄王亶望金兩。
業已發交仁錢兩縣。
其為陳輝祖從中侵蝕。
尤屬顯然。
阿桂等所訊。
尚系一面之詞。
未經徹底根究。
着傳谕阿桂、再行嚴訊陳輝祖、此項金兩。
究從何處得來。
何以囑令申兆侖勿向人言。
令其據實吐供。
毋得任其狡展。
如阿桂等、業已自浙先後起程。
阿桂即将此旨轉交福長安、于途中嚴訊陳輝祖。
務得确供。
迅速覆奏。
倘陳輝祖始終支飾。
不肯吐實。
着交軍機大臣存記。
俟解到時。
将此情節。
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