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七年。
壬寅。
十一月。
己酉。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庚戌。
冬至。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軍機大臣等、福建台灣地方。
漳泉兩郡莊民。
聚衆械鬥一案。
前經黃仕簡奏明。
帶兵渡台。
節經降旨。
責成該提督、會同楊廷桦、二人。
查拏辨理。
此案首夥各犯。
未獲者尚多。
黃仕簡、此時在台辦理。
着遵照前旨。
務将殺害汛弁。
械鬥殺人。
放火搶奪各要犯。
上緊緝拏。
全數擒獲。
嚴速審辦。
但此事由于漳泉兩郡民人。
口角構釁械鬥。
從前把總林審、路由泉民快官莊經過。
該莊兇民。
探知林審系屬漳州人。
竟将該把總攔入莊内殺害。
朕思黃仕簡亦系漳州人。
恐泉州民人。
以提督偏護同鄉。
心生疑懼。
此處亟宜留心防範。
着傳谕黃仕簡、查辦此案。
應先行曉谕。
以本提督系漳州人。
必将漳州莊民内滋事不法者。
先行嚴辦後。
再将泉郡兇民。
按律懲治。
以示公正。
該處人心。
愈加帖服。
于綏靖海疆。
撫輯愚民之道。
更為有裨。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傳谕知之。
仍将現在查辦情形。
迅速由六百裡加緊覆奏。
○陝甘總督李侍堯奏、蘭州省城。
舊系巡撫駐劄。
原設左右二營。
作為親标。
乾隆二十九年裁巡撫。
将總督移駐蘭州。
于原有二營外。
添設三營。
改為督标五營。
将添設之中營。
駐劄城中。
其前後二營将備兵丁。
駐劄城外。
各離城三裡。
竊思甘省邊陲重地。
總督親标。
應全駐城中。
俾平時差操較便。
有事呼應亦靈。
查華林山建堡。
将左右官兵分往駐劄。
業經聯絡聲勢。
所有城外兩營。
更應全駐城中。
明春右營移駐華林。
空出官署兵房。
即可令該二營官兵移住。
如不敷用。
城中現有空閑官地數區。
盡可起蓋房間。
應請将該二營兵丁住房拆移。
均無需另籌建署。
得旨、好。
如所議行。
○辛亥。
上幸瀛台。
○谕、凡祭壇行禮。
派出查壇之王大臣等。
皆在門外站班。
雖屬遵循舊制。
但恐于管理壇内執事人員聲音、行禮齊班。
稽察難周。
大典攸關。
内外理應一體緻敬。
嗣後、凡派出之王大臣。
若四人、着門外二人。
壇内二人站班。
輪流稽察。
若二人、亦着一體分管。
斷不可稍有疎怠。
○大學士暫署直隸總督英廉奏、直隸各屬。
有旗租者。
統計七十七州縣。
積欠旗租者。
四十二州縣。
其積欠至二十年之久。
數至二十四萬餘兩之多。
非實力清查。
虛實終難明晰。
臣拟派隔府。
之清正道府四員。
各帶能事佐雜二員。
将欠租州縣。
按照欠戶花名底簿。
逐一查傅本戶。
當面究訊。
如有以完作欠者。
立即嚴參重究。
其有實在民欠。
而人地俱存者。
嚴催如數完納。
或因年歲歉薄。
力難并繳者。
應核其欠數多寡。
分限二三年帶徵。
以纾民力。
至有該本管道府結報水沖沙壓地畝。
應令委員等、逐一履勘。
如有以熟作荒。
即嚴參治罪。
但查此項沖壓抛荒地畝。
即實有其事。
亦例應随時查辦。
何以延至二十年之久。
全未辦理。
請将該州縣前此曾經詳報除租。
部駁有案者。
準俟勘明部覆到日。
核議酌辦。
如系曆任各官。
漫不經心詳辦。
以至逃亡故絕。
租銀無着者。
不準豁免。
即着落二十年來曆任州縣、暨府道院司等官。
按日攤賠完繳。
以為玩視民瘼。
因循怠玩者戒。
得旨、所辦好。
依議行。
○壬子。
谕、明年正月。
筵宴宗室等。
年已及歲者。
皆有賞賜。
其現在食饷。
年未及歲宗室等。
亦着加恩。
賞給一月錢糧。
○谕軍機大臣等、福建泉州府林耀等、奪犯傷差一案。
先後拏獲林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