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犯。
已據該撫審明。
定拟具奏。
交部核覆。
按律治罪。
但此案。
林先和、系行劫盜首。
實為通案渠魁。
至今猶未就獲。
林允得、林文、林買等、均系緊要案犯。
亦複在逃。
不可不嚴行搜緝。
務獲正法。
以警兇頑。
泉州系沿海地方。
恐該犯等因内地搜捕甚緊。
逸入洋面。
或轉至台灣等處。
及浙江甯波定海一帶。
俱未可定。
着傳谕富勒渾、雅德、嚴饬所屬文武。
實力搜緝。
毋使遠揚漏網。
至江西、廣東、皆與福建接壤毗連。
恐該犯竄匿鄰省。
并着傳谕郝碩、尚安、一體饬屬搜拏務獲。
毋得視為海捕具文。
獲犯之後。
即迅速審辦。
從重定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山西巡撫農起疏報、輔國公甯升額家、乾隆四十七年續墾牧廠荒地、二百三十七頃十一畝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太康縣民李澤珩妻韓氏。
○癸醜。
谕、京城德勝門外功德林。
冬間貧民就食。
較普濟堂人數雖減。
但常例賞銀一千兩。
經費尚恐不敷。
着加恩将京倉内小米、賞給一百五十石。
以資接濟。
○又谕、向年秋朝審人犯内。
有業經緩決三次以上。
人數積多。
每屆數年。
敕令刑部堂官。
量為查奏減等。
以示法外之仁。
今自乾隆四十四年十一月查辦之後。
至今秋谳。
拟入緩決者。
又積有八千五百餘名。
其數已為不少。
着刑部堂官、将本年秋朝審緩決至三次各犯。
照前次查辦之例。
逐一查明。
各按所犯情節。
分别減等發落。
以昭矜恤。
○又谕、前因皇子等、及師傅。
編輯明臣奏議一書。
體例不合。
其聚珍版排印。
亦複錯誤。
業經降旨。
交部分别議處。
但此書究系六阿哥、八阿哥、在京專辦。
過無可辭。
着照例各罰尚書俸一年。
其随同辦理之皇子、及總師傅。
并校繕之師傅翰林等。
俱着加恩。
免其議處。
至武英殿管理排印之總裁提調等、所有處分。
并着加恩一體寬免。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豫省黑豆。
價值平減。
曾經傳谕李世傑、查照向例。
購買二三萬石。
由水路運送至京。
并傳谕盛京将軍、府尹等、将奉天應行運京黑豆。
照常年例。
止須采買一半。
儲備明歲秋間之用。
今據李世傑奏、于附近水次之開封等府屬。
采買黑豆三萬石。
分為兩次運送等語。
京師既有此三萬石黑豆。
則奉天黑豆。
即可照數減省采買三萬石。
俾民間豆石寬裕。
市價平減。
明年秋間。
巡幸奉天。
于扈從人等。
均有裨益。
将此傳谕盛京将軍永玮、府尹伯興等、遵照辦理。
○又谕、前因陝省并未奏報得雪。
曾經降旨詢問畢沅。
茲據奏稱、十一月初三四兩日。
省城、及西安、同州、鳳翔、等府屬。
均得有瑞雪四五六寸不等。
又初十十一等日。
省城及附近各屬。
續降祥霙。
積地盈尺有餘等語。
覽奏殊為欣慰。
但該省得雪。
系本月初三四之事。
彼時自應即行奏報。
即使遣人赍奏。
亦不過十三四日可到。
何以遲至半月有餘。
始行馳奏。
朕廑念民依。
無時稍釋。
況三冬雪澤。
尤為來歲豐年之兆。
畢沅何不仰體朕懷。
竟爾濡滞若此耶。
畢沅、着傳旨申饬。
○甲寅。
上幸瀛台。
○乙卯。
谕軍機大臣等、豫省現在挑挖引河。
俟明春桃汛時。
即行開放。
但黃河南岸堤内。
前經阿桂等、勘定應行挑挖之處。
自不能不占用民田。
從前阿桂等籌議時。
如何酌量兌換之處。
未經奏聞。
是否按地給價。
抑或另将官地丈量換給。
俾小民不緻失業。
因思南岸堤内。
既開挑引河。
明歲合龍竣事後。
其北岸河身。
必有涸出空地。
可以墾種。
以彼易此。
小民自必樂從。
且地畝錢糧。
亦均有着落。
李世傑、身任河南巡撫。
一切民田廬舍。
設法安頓調劑。
是其專責。
若一任小民自行占踞。
則豪強者得以多占。
而懦弱無力貧民。
竟至無田可耕。
且不肖官吏人役。
得以藉此侵漁滋弊。
殊非安集均平。
整饬清厘之道。
總以在南失地頃數。
于北給地頃數為準。
此事着交李世傑、悉心妥協經理。
并着阿桂、督同妥辦。
以副朕轸念民生之意。
着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并将現在如何籌辦情形。
先行據實繪圖覆奏。
○丙辰。
谕軍機大臣等、據富綱、李本、同日奏到。
貴州桐梓縣民梁鳳珍、因與婁連開等、争土捏控。
批府行縣差拘。
梁鳳珍父子。
率同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