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伊等原籍。
自有兄弟親屬。
可以通那幫湊。
着李侍堯、查明各該員承辦時。
濫應實數。
逐一确核應賠分數。
行文各該犯原籍。
核實追賠。
如有托故延宕。
不行按數完繳。
即将該犯。
仍照原議治罪。
并行文各犯所發地方。
谕令知之。
軍機處及該部、亦令記檔。
又該督題銷軍需一案。
内有督标官兵。
按日支給鹽菜一款。
現在已交部議。
該兵丁身隸督标。
禦賊守城。
是其專責。
且在本營堵禦賊匪。
并未離汛。
該兵丁、既有月饷。
何得複行支給鹽菜。
部臣必行議駁。
此項不準開銷。
即着濫行支發之承辦各員名下。
按數追賠。
如其人已經治罪查抄。
即着該管武職大員攤賠。
并各兵丁名下、坐扣歸款。
以上各條。
着傳谕李侍堯、通盤籌畫。
另行分晰條款。
妥議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發往。
并谕福崧知之。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李侍堯奏、上年剿捕逆回案内。
濫用軍需。
難以開銷各款。
已傳谕該督。
分别攤扣。
并令詳查承辦濫用各員。
現在有免死發遣者。
核其應賠分數。
按款追賠矣。
但思捏災冒赈案内。
現在免死發遣各犯。
有于逆回滋事時。
已離甘省者。
即身在該省。
未曾經手承辦軍需、及烏噜木齊案内各犯。
于此事本無關涉。
均可無庸議及。
至曾任甘省州縣。
經手軍需。
濫行動支各犯。
其從前侵冒之罪。
本應概予骈誅。
今已格外加恩。
寬其一線。
該犯等在任時。
又複有濫行支應之事。
是該犯又有應得之罪。
今不行懲治。
第令追賠。
各該犯稍有天良。
自當向其兄弟親屬。
通那幫湊。
按數完交。
即可無庸加罪。
着傳谕李侍堯、查明各犯濫應實數。
核其多寡。
按名排定。
分晰條款具奏。
軍機大臣、逐一确核。
再轉行各該犯原籍。
及發遣地方将軍督撫大臣。
詳悉曉谕。
令其按數追賠。
予以三年限期。
如該犯等、尚不知感知畏。
仍複托故延玩。
以緻限期滿而帑項。
懸宕。
即着該管之将軍督撫大臣。
據實奏聞。
必将該犯拏回刑部。
即行照依前罪正法。
不能再為寬貸也。
将此由六百裡再行傳谕李侍堯知之。
○甲戌。
谕曰、皇祖諸孫内。
惟内大臣弘晸、年齒加長。
着加恩封為輔國公。
○又谕、據正白旗滿洲都統奏稱、承襲别旗同姓拉什喜之雲騎尉富森布病故。
請照例停止承襲等語。
富森布、承襲已經三代。
若竟絕其世祀。
朕心不忍。
所有富森布之雲騎尉。
着加恩交該旗揀選應行承襲之人。
帶領引見。
嗣後、八旗有此等承襲别旗同姓世職。
已曆三世者。
悉着世襲罔替。
着為例。
○禮部議準、禦史施學濂奏稱、請嗣後舉人會試。
貢監生員鄉試之年。
仍照向例。
不準改經外。
其于平時将所習之經。
具呈請改者。
原非臨場趨避。
自可聽其改習。
其舉人、由該州縣申詳督撫。
貢監生員、由州縣教官、分詳學政。
準改立案。
并于年終彙冊咨部。
以憑查核。
從之。
○予故敖漢紮薩克多羅郡王巴勒丹、緻祭如例。
○乙亥。
河東河道總督何裕城等奏、蘭陽河頭外攤土方。
連前共已出土六十餘萬方。
刻下天氣晴和。
按工計日。
正月二十内外。
總可一律完竣。
其河尾舊南堤。
于原估開寬一百二十丈外。
再加寬展三十丈。
委員如式趱辦。
其原估河形内。
間有兜灣段落。
應行切嘴順勢、及溝槽防風等工。
土方尚屬無多。
易于集事。
至河頭河尾兩崖。
積土過高處。
普律攤平。
高以八尺為度。
亦已分段趱辦。
臣等分駐蘭陽儀封一帶。
輪番查催。
以期及早妥竣。
得旨、覽奏俱悉。
○丙子。
谕曰、淮南商人。
應繳提引餘利銀兩。
前經降旨加恩。
将未完銀。
展期遞緩。
分作二十餘限繳完。
今該商等、已完至第十三限。
其八限尚應交銀三百八十六萬六千餘兩。
此項提引餘利。
弊由高恒而起。
該商等按限完交。
已經過半。
朕思恤商即所以惠民。
着加恩于未完銀内。
豁免二百萬兩。
其餘一百八十六萬六千餘兩。
仍着按原限完繳。
以示體恤。
○丁醜。
兵部議覆、江南提督保甯奏稱、搜島巡洋。
惟小哨最為便利。
查蘇松鎮标、中左右奇四營内。
除雙篷艍船<舟古>船外。
共有缯船十二隻。
該标雖有小哨十六隻。
不敷應用。
請每營各裁缯船二隻。
添改小哨四隻。
川沙、吳淞、二營。
各有艍犁船三隻。
<舟古>船一隻。
并無小哨。
請各裁去艍犁船一隻。
改添小哨五隻。
再向來大小巡船。
俱彩畫龍虎、及各種海獸。
以壯觀瞻。
查設立巡船緝盜。
自當改裝密緝。
方能物色擒拏。
若繪畫絢采。
反令奸徒見知避匿。
請通行各省。
除戰船準用彩畫外。
所有内外洋面水陸各營。
大小巡船。
一概不許彩畫。
祇用油飾。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卷之一千一百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