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查拏。
克期弋獲。
但恐該犯等、因本地搜捕甚緊。
未必仍敢藏匿漳泉附近地方。
或海岸相通。
逃入接壤之廣東地方。
亦未可定。
着傳谕尚安、于接壤處所。
迅饬所屬文武員弁。
實力搜拏。
毋使該犯等遠揚漏網。
将此傳谕尚安、并谕富勒渾、雅德知之。
○辛未。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前經降旨。
将直隸旗租銀兩。
俟足敷普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時。
即行普賞一次。
現在直隸解到租銀。
已足敷用。
着加恩普行賞給八旗兵丁一月錢糧。
以示朕加惠旗人。
用普春祺之意。
○谕軍機大臣等、據富勒渾奏、交卸撫篆。
起程赴閩日期一摺。
内稱地方被盜十二案。
已獲盜犯二起。
未獲各犯。
現嚴饬文武員弁。
迅速設法緝拏等語。
地方盜案。
理應迅速查拏。
盡數弋獲。
以安良善。
乃浙省各屬被盜。
已獲者僅止二起。
其未獲犯破案者。
尚有十案之多。
殊屬懈弛。
緝盜除奸。
乃臬司專責。
王杲、人本老實。
年力已衰。
浙江大省。
臬司事務殷繁。
恐緻贻誤。
着傳谕富勒渾、福崧、即将王杲在任辦事如何。
是否堪勝臬司之處。
據實迅速覆奏。
毋得稍涉瞻徇。
○又谕、本年九月内。
據該撫奏、海塘工程。
應用銀兩。
除原估工料外。
尚多餘銀三十九萬九千餘兩。
業經降旨。
賞給該省。
為四十九年南巡。
粘修行宮等項之用。
今查抄陳輝祖名下财産。
現存銀兩。
及各案估變物價。
又約共銀六七萬兩。
亦可歸入南巡應用項下。
是浙省所存之項。
已有四十六七萬兩。
除豫備差務之外。
盡有餘存。
今思江南南巡差務之費。
前于應行解京項下。
賞留銀九萬餘兩。
現在又令薩載、于京口挑河。
以利舟楫。
是江南此項賞給銀兩。
斷不敷用。
着傳谕富勒渾、福崧、即于賞給浙省存備各項内。
酌撥銀二十萬兩。
遇便派員解赴江南。
交薩載、闵鹗元、存備支用。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富勒渾、福崧、并谕薩載、闵鹗元知之。
○又谕、昨福長安到京。
奏及伊過江南。
據薩載告稱、江南運河入江口門。
距金山行宮較遠。
今查有舊河身一道。
若加挑浚。
止有三裡。
經過更覺便捷。
且可避中泓溜勢之險。
而于商賈舟楫往來。
亦為便利。
又往栖霞。
向系經由陸路。
不免舍舟登岸。
今亦拟挑河一道。
直達栖霞。
一水可通。
以省往返跋涉之勞等語。
并帶圖說呈覽。
此議可行。
俱應亟為辦理。
着傳谕薩載、即将此二處。
于明春迅速興工挑浚。
先動張鸾玉案留江銀兩應用。
但恐四十九年南巡。
粘補行宮。
未免不敷。
現已傳谕富勒渾等、于賞給浙省辦差多餘銀兩内。
撥解江南二十萬兩。
薩載等、自能仰體朕意。
妥協辦理也。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以直隸督标中軍副将官福、為湖北宜昌鎮總兵。
○壬申。
谕曰、秋審各省官犯内。
有情實十次以上未勾者。
黎慕蓮、黃廷蘭、黃志勷、錢嵩芝、王純一、五犯。
俱着加恩。
從寬釋放。
至五次以上。
情實未勾者。
核其情節。
逆匪王倫案内。
失守之把總孫雲龍、夏克儉、二犯。
情罪較重。
難以寬免。
仍牢固監候。
所有王錫、楊輝先、牟毓才、冀國勳、劉啟賢、五犯。
俱着加恩。
照例減等發落。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侍堯奏、上年剿捕逆回案内。
濫用軍需。
斷難開銷各款。
共計銀三十餘萬兩。
全系無着之項。
又前此報銷各案。
有奉部核減銀兩。
均應籌補。
請将總督兩司、及道府養廉。
每年各扣二成。
陸續歸補等語。
所辦未為允協。
該省于上年調集官兵。
剿捕逆回。
一切軍需。
并未酌定章程。
濫行動用。
明知事多越例。
而止顧目前之支應。
并不慮日後之核銷。
至今無着銀兩。
統計共有三十餘萬之多。
又經前後部駁各款。
恐尚不止此數。
若如李侍堯所奏、請于兩司道府養廉。
坐扣二成。
則以前任之濫用。
而累及後任之攤賠。
于事理殊未平允。
即如馮光熊、新放甘省藩司。
尚未到任。
即将其養廉扣去二成。
此事始終于伊毫無關涉。
又何從而波及乎。
且恐該省道府。
因扣去養廉。
所得者少。
不足以養其廉。
緻有貪黩病民之事。
更滋流弊。
此内如李侍堯、所得總督養廉本厚。
自應準其攤扣二成。
福崧、原系該省藩司。
此事系伊始終經手。
且現又加恩升授巡撫。
應着令攤賠五成。
至福甯、于冒赈案内。
濫行出結。
本應革職查抄。
發往伊犁。
因其首先供出實情。
且搜捕賊黨。
尚為出力。
是以加恩。
仍留臬司之任。
已較他人為幸。
此項攤賠銀兩。
應即将其廉俸得項。
全數坐扣。
俟官項全清。
方準支給。
至承辦道府州縣各員。
現在有尚留甘省者。
自應分别數目。
核實追賠。
即案内革職查抄各員。
現在有免死發遣者。
其家産雖已查抄。
尚不敵其侵冒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