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淮水泛漲。
田畝被淹。
業經降旨、令該撫董率所屬。
切實查勘。
照例給赈。
俾無失所。
第念今春正赈已畢。
尚屆青黃不接之時。
民食不無拮據。
着再加恩将壽州、鳳台、鳳陽、懷遠、靈璧、泗州、旴<日台>、五河、頴上等九州縣。
被災八九分貧民。
無論極次。
于正赈後、概行加赈一個月。
以資接濟。
其鳳陽、長淮、泗州、三衛被災饑口。
各随坐落州縣村莊。
一體加赈。
至被災較輕。
有需酌借口糧耔種者。
并着該撫察看情形。
分别酌量辦理。
該撫務督率各屬。
實力妥辦。
俾災黎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恤無已之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丁酉。
享太廟。
遣怡親王永琅、恭代行禮。
○遣官祭太歲之神。
上禦紫光閣。
賜蒙古王公台吉、及霍罕伯克那爾巴圖來使鄂布勒克色木、并年班回部伯克阿哩雅斯等十一人、朝鮮國使臣鄭宗源等二人宴。
○召大學士、内廷翰林等、茶宴。
以職官表聯句。
○巡視濟甯漕務内閣學士毓奇覆奏、遵旨籌消湖水去路。
查濟甯以南水勢。
半月來續消未滿一尺。
下遊未能通暢。
但自濟甯至黃林莊。
地勢東高西下。
伏秋山水陡發。
彙連汶泗。
入運甚驟。
惟賴西岸各湖分洩。
若于運道迤東各河、設法疏消。
勢既不順。
且入海甚遠。
盛漲時、鄒滕峄各縣民舍田盧。
尤恐難保。
東省似無另有疏消之處。
批、所見甚是。
如此不拘于遵旨。
實可嘉。
又奏、近查催臨清運河挑工。
均系随挖随凍。
想見下遊各河。
或系築壩興挑。
或系溜緩冰聚。
以緻頂阻。
交春後冰淩漸解。
且至桃汛尚有兩月。
南河分籌去路。
及伊家河挑竣。
則東境水勢。
自可立見大消。
得旨、所奏俱悉。
大約河歸故道之後。
諸事皆易辦矣。
○戊戌。
谕、據黃仕簡奏、督拏台灣械鬥刁民首夥要犯。
先後共獲一百四十三名。
又續獲要犯五十餘名。
現在民人并無再敢互鬥滋事。
台灣所屬。
均各甯帖等語。
台灣刁民械鬥一案。
黃仕簡一聞禀報。
即帶兵渡台查辦。
殊屬可嘉。
曾經降旨、令其會同楊廷桦、督率查拏。
今此案首夥要犯。
拏獲多人。
地方甯靜。
辦理尚為妥速。
黃仕簡、楊廷桦、俱着交部議叙。
所有在事出力人員。
并着黃仕簡等、查明咨部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據黃仕簡奏、督拏械鬥刁民、及殺害汛弁、首夥要犯。
先後共獲一百四十三名。
又續獲要犯五十餘名。
現在民人并無再敢互鬥滋事。
台灣所屬。
均屬甯帖等語。
所辦好。
已有旨将伊等交部議叙矣。
此案首夥要犯。
先後共拏獲二百餘名。
自應迅速審辦。
一面奏聞。
一面即将要犯先行正法。
俾奸民知所儆畏。
至此外未獲餘黨。
及焚搶流匪。
仍着黃仕簡、楊廷桦、上緊逐一嚴加捕獲。
審辦完結。
以靖海疆而安良善。
方不緻再滋事端。
黃仕簡不可因台地現已甯帖。
稍存将就了事之見。
再此案要犯。
前有自台灣逃散、偷渡被獲者二十餘名。
恐尚有陸續逃回。
并不敢仍回原籍。
或逃入接壤之廣東、浙江、地方。
希圖遠揚漏網。
亦所必有。
着傳谕富勒渾、速饬地方文武、嚴密截拏。
并着福崧、尚安、于鄰境接壤處所。
一體饬屬實力搜捕。
毋使一名兔脫。
将此由六百裡發往、各谕令知之。
○又谕、據福崧奏、查拏糾衆鬧漕、首從要犯審辦一摺。
據稱浙省近年辦理漕糧。
上下視為利薮。
劣衿地棍。
乘機挾制。
包攬把持。
竟成規例。
甚至糾衆抗拏。
喧鬧公堂。
地方官或以素染貪污。
甘心隐忍。
或以人數衆多。
難以查拏。
諱匿不報。
以緻釀成锢弊。
并稱上年辦漕。
即有聚衆喧鬧之事。
僅以枷責完結等語。
浙省政務廢弛。
各州縣經徵漕米。
百弊叢生。
實堪痛恨。
劣衿把持公事。
最為地方之害。
若稍事姑息。
則伊等不知儆畏。
益無忌憚。
适足以長刁風。
自應嚴拏究辦。
盡法懲治。
庶可以綏靖闾閻。
至摺内所稱首惡監生錢徵書一犯。
是否系已故尚書錢陳群之子孫。
世家子弟。
尤應安分守法。
不可幹與公事。
若系錢陳群之子孫。
即當于審明定案時、一面正法。
一面奏聞。
朕于舊臣之裔其應行加恩者、無不加恩。
而于應行懲治者、亦不稍為寬假。
着傳谕福崧、即行查明據實覆奏。
毋得稍存瞻徇之見。
總之浙省諸務廢弛。
皆由陳輝祖在總督任内。
全不以事為事。
以緻釀成積弊。
且以上年聚衆鬧漕之事。
并不據實陳奏。
深負委任。
朕實不意其負恩昧良。
至于如此。
福崧初到浙撫之任。
實力整頓。
所辦甚屬可嘉。
但不可始勤終怠。
庶克副朕委任之意。
着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是日起。
上以祈谷于上帝。
齋戒三日。
○己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