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撫、未經詳閱原奏。
誤将本身糧饷。
一并裁除。
遂緻較步兵得項轉少。
今奏請仍行支給。
正與原議相符。
毋庸再議。
至該撫從前造報。
未經分晰。
以緻兵部無憑查核。
既奏明更正。
仍應扣出本身糧饷。
毋庸添補實兵。
并通行各省。
有似此遺漏聲叙者。
查報畫一辦理。
從之。
○是日、駐跸秋瀾村行宮。
○甲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世傑奏、呈進嶽廟全圖。
并請頒發禦制詩章一摺。
内稱禦碑亭東一座。
刊刻庚午年禦制詩一章。
此詩本有二首。
未知該處所刻祇系一首。
抑或碑陰亦刻有禦詩之處。
未經詳查具奏。
殊未明晰。
着傳谕李世傑、即将此碑摹搨一分呈覽。
至禦碑亭西現立碑座。
候朕頒發詩章。
其碑身淨堂。
并着詳細查明丈尺若幹。
一并覆奏。
尋奏、恭查東首碑亭、刻詩一章。
碑陰并未刻詩。
西首碑亭所立碑、身高六尺七寸五分。
寬二尺七寸五分。
淨堂高六尺五分。
寬二尺五分。
得旨、覽。
○禦制重新中嶽廟告成詩曰。
庚午禋回心每懸。
嵩雲南望德參天。
卅年以久事宜作。
此日維新理合然。
廟鎮中州崇莫并。
殿臨黃道正無偏。
敬吟長律當碑泐。
希佑黔黎惠澤宣。
○又谕、據富勒渾奏、浙江桐鄉縣糾衆鬧漕一案。
當饬按察使督同該府、并檄饬嘉興協副将、多派幹弁兵役。
上緊捕拏。
并劄知撫臣福崧、就近督同嚴究等語。
此案前經福崧奏到、親赴該縣。
拏獲首要各犯一百餘名。
曾經降旨、令其嚴拏究辦。
盡法懲治。
迄今已一月有餘。
何以尚未将審拟情形。
繕摺具奏。
浙省從前諸事廢弛。
各州縣經徵漕米。
百弊叢生。
桐鄉劣衿聚衆喧鬧。
把持公事。
最為地方之害。
自應迅速嚴辦。
且首夥各犯。
既已全獲。
自無難即行審拟完案。
着傳谕福崧、将此案要犯。
速行定拟具奏。
毋得稍事姑息。
将此由四百裡發往。
并谕富勒渾知之。
○河南巡撫李世傑奏、豫省引河新築南堤。
須及時種柳。
以資保護。
沿堤每間五尺種一株。
共十六萬三千餘株。
其堤南隙地。
人夫往來。
不便栽種。
俟來春補插。
饬交廳弁、及地方官看守。
得旨、好。
實力妥為之。
○山東巡撫明興奏、濟甯州城東楊家壩、于乾隆二十二年、改壩為閘。
平時收水歸湖。
水漲洩水入運。
曆年汕刷。
根懸樁朽。
蟄裂坍卸。
應拆修。
勘明原建金門口寬一丈四尺。
兩牆由身長三丈。
高一丈四尺餘寸。
東岸雁翅、上下各二丈五尺。
應接長上三丈、下五丈。
西岸上下各長三丈。
應接長上六丈五尺、下六丈。
請動項興修。
報聞。
○是日、駐跸梁格莊行宮。
○乙亥。
上谒泰陵。
泰東陵。
俱未至碑亭。
即降輿恸哭。
步入隆恩門。
詣寶城前行禮。
躬奠哀恸。
王以下文武大臣官員、随行禮。
○谕曰、觀音保、着來京。
在散秩大臣上行走。
黃大谟、俟有總兵缺出。
另行補用。
所有泰陵内務府總管、及泰甯鎮總兵員缺。
着緼布補授。
○又谕曰、戶部議駁、永德徵收閩海關稅銀短少。
例應賠補。
不準分限完繳。
自屬照例辦理。
但永德摺内所稱、前歲江浙兩省。
秋間遇有風潮。
及上年四月台灣地方。
猝遇飓風。
各該處商船稀少。
以緻徵收虧短。
查核情形。
尚非捏飾。
所有比較短少銀三萬一千三百九十六兩有零。
着永德賠補一半。
按限完繳。
其餘一半。
着加恩寬免。
○又谕曰、保泰、駐藏年滿。
慶麟、系巴祿之子。
尚可造就。
着前往更換。
慶麟接奉此旨。
即速來京請訓。
再行前往。
保泰、俟慶麟到藏後來京。
○調廣州副都統文常、為京口副都統。
鑲黃旗漢軍副都統伯清額、為廣州副都統。
○是日、駐跸秋瀾村行宮。
○丙子。
谕軍機大臣等、吏部奏、甯夏府知府章铨、失察李天植承修渠工。
折收料物。
将該府議以降二級調用一摺。
已依議行矣。
此案洮河廳同知李天植。
承修渠工。
私将料物折收入已。
該府章铨、近在同城。
何緻漫無聞見。
非尋常錯誤可比。
該督李侍堯上年參奏時。
自應将該府一并附參。
乃直至吏部咨取職名。
始行開送。
着傳谕李侍堯、即将從前何以不行附參之處。
明白回奏。
尋奏、李天植玩誤。
渠工。
系由章铨揭報。
臣以該府初任。
即能認真。
是以未經附參。
得旨、如此則可寬。
但何未奏明。
○又谕、昨因查審錫林郭勒盟長所屬台吉楚魯木等、争占屬人事件。
降旨令巴圖、由彼處會同賽音伯爾格圖前往。
伊等至該處審明事件時。
巴圖不必同賽音伯爾格圖來京。
于拜摺起程後。
即由彼處回伊遊牧辦事。
○又谕、昨派慶麟赴藏更換保泰。
并調文常補京口之缺。
文常未到以前。
着武德禮、前往京口暫署。
慶麟、即來京請訓。
○以武備院卿布彥達赉、為鑲黃旗漢軍副都統。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淇縣民張英妻趙氏。
西華縣民田驢妻畢氏。
○是日、駐跸半壁店行宮。
卷之一千一百七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