甯古塔副都統。
鑲黃旗蒙古副都統成策、為錦州副都統。
○己巳。
遣官祭昭忠祠。
○谕、據富勒渾等奏、督緝逸匪。
及移會黃仕簡等查辦一摺。
内稱台地業已甯怗。
該參鎮等、随同查辦。
果否尚知悔懼。
奮勉出力。
現在秉公确查等語。
顯欲為台郡已革文武各員、開脫市恩之地。
殊屬錯謬。
已于摺内批抹矣。
台灣械鬥一案。
皆因該處文武各官。
平日廢弛玩縱。
以緻釀成事端。
又不立即擒滅。
甚至該府蘇泰、罔顧大體。
出示勸和。
希圖将就了事。
種種姑息養奸。
非尋常贻誤地方可比。
前已降旨革職拏問。
令該督等派員解送刑部。
審拟定罪。
必當嚴加懲治。
俾地方官知所儆畏。
庶得政理而民安。
乃富勒渾等、竟欲為該員等豫存開脫地步。
此等姑息市恩。
最為外省惡習。
前此巴延三、于署崖州事革職知縣徐藩、先以諱匿欺飾參革。
後又以該員拏獲匪夥。
實心奮勉。
奏請調取引見。
前後兩歧。
業經降旨查詢。
今富勒渾等又有此奏。
可見外省督撫徇庇屬員。
多方袒護。
積習牢不可破。
如果該官弁等、于搜捕賊匪時。
猝至傷亡。
尚可以功抵過。
今不過随同搜捕。
亦止系分内應辦之事。
該地方官何不于未經起事之先。
購線躧緝。
将奸民及早拏獲。
弭患未形。
乃直至匪徒肆橫無忌。
蔓延兩縣。
緻勞官兵搜捕。
方得全數擒獲。
地方甯靜。
該督等尚欲為之藉詞開脫耶。
朕綜理庶務。
照燭無遺。
富勒渾等、尚敢以此等伎倆。
輕為嘗試。
此風斷不可長。
富勒渾、雅德、着嚴行申饬。
并交部嚴加議處。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李侍堯于上年奏請陛見。
朕以西安城工。
須畢沅在彼督辦。
将來工程完竣時。
李侍堯并可順道查勘。
是以谕令暫緩來京。
今既據奏此項工程。
計蒇事之期。
當在三年内外。
一切鸠工辦料。
李侍堯道出西安。
亦可詳加稽核等語。
所奏情節如此。
自應準其來京。
所有陝甘總督印務。
仍着遵照前降谕旨。
即令畢沅前赴甘肅接署。
其陝西巡撫印務。
即着圖薩布暫行護理。
将此傳谕李侍堯、并谕畢沅知之。
○江南河道總督李奉翰奏、裡河廳屬五道引河内、惟太平河最近運口。
每年經大汛、山水挾沙。
彙注洪湖尾闾一帶。
普面漫灘。
水行至此。
灘土浮沙。
往往停滞。
現在洪澤湖水極小。
應及此時一律挑深。
計河長三千三百八十五丈。
挑深自三四尺、至七八尺不等。
現委趕辦。
再武家墩堤工。
外系太平河。
内系二河。
兩面臨水。
取土甚難。
應即以挑起土、幫培高厚。
報聞。
○以原任内閣學士紮勒翰、為光祿寺卿。
○以正白旗滿洲。
印務參領陽春保、為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庚午。
谕曰、貝勒紮拉豐阿、初封郡王。
後獲咎降為公爵。
嗣因伊甚知奮勉。
洊封至貝勒。
複在内廷行走。
出力年久。
現在患病。
不能即就痊可。
着加恩封為多羅郡王。
賞戴三眼花翎。
以示矜恤。
○又谕曰、吏部奏、浙江桐鄉縣知縣管嵩、籍隸江蘇吳江縣。
距本任在二百裡以内。
請将該員扣除。
另行铨選等語。
管嵩、着即發往浙江、交該撫福崧、于五百裡以外之缺。
酌量對調。
毋庸另選。
并将此着為令。
○以故青海紮薩克固山貝子沙克都爾紮布子車爾登多爾濟、故喀爾喀鎮國公旺沁紮布子垂濟紮布、各襲爵。
○緩徵山東鄒縣、滕縣峄縣、菏澤曹縣定陶、钜野、單縣、城武、濟甯、魚台金鄉、嘉祥等、十三州縣。
乾隆四十七年分續被水災漕糧。
○辛未。
上啟銮。
谒泰陵、泰東陵。
○谕、朕此次恭谒泰陵。
所有經過地方。
着加恩蠲免本年地丁錢糧十分之三。
該部即遵谕行。
○是日、駐跸黃新莊行宮。
○壬申。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是日、駐跸半壁店行宮。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尚安奏、廣東外委一項。
向例陸路食馬糧一分。
步糧一分。
水師食步糧二分。
今全行裁扣。
每年賞給銀十八兩作為養廉未免少形拮據。
從前造報時。
未将實在情形。
詳晰聲叙。
殊屬疎忽。
請将陸路外委原食馬糧一分。
水師外委原食步糧一分。
仍準支食。
停其拔補新兵等語。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此等額設外委。
于拔補後、與千把等一律辦公。
乃千把總等自議裁名糧之後。
尚有賞給養廉、及支食俸薪馬乾等項。
而外委所得分例。
較之馬步兵支食糧饷轉少。
未免偏枯。
但各省俱有外委。
從前戶兵兩部定議時。
自然畫一辦理。
至所稱廣東省未将實在情形聲叙之處。
究系如何疎漏。
緻該省外委、所得分例不同。
着戶兵二部堂官、詳查覆奏。
再尚安此奏。
将來若何另議。
俾該弁等得以從容辦公。
不形竭蹷之處。
并着傳谕該堂官、詳悉妥議具奏。
尚安摺、并着鈔寄閱看。
尋奏、經制外委。
本屬兵丁。
向例于原食糧饷外。
加給步糧一分。
戶部議給養廉案内。
祇就加給步糧。
核計銀米數目。
改為養廉十八兩。
原不緻辦公竭蹷。
乃該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