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
應照擅殺罪人律、量減一等。
改拟杖流。
并請嗣後、凡有悔過拒絕有據者。
均照此例辦理。
從之。
○加赈山東鄒縣、滕縣、峄縣、菏澤、單縣、城武、曹縣、定陶、钜野、濟甯、金鄉、魚台、嘉祥、十三州縣。
濟甯、臨清、二衛。
乾隆四十七年分、水災饑民。
○赈恤兩淮海州屬闆浦、中正、臨興、三場。
乾隆四十七年分、水災貧民。
并緩徵竈欠銀兩。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林縣民宋應子妻胡氏。
○辛巳。
上禦演武廳閱健銳營兵。
○壬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總管内務府大臣議覆、長蘆鹽政徵瑞奏、選派商人王世榮、接辦範清濟銅務一摺。
已依議行矣。
據稱蘇局存銅。
并已發洋船未經辦回之銅。
盡屬官物。
恐範清濟因接辦有人。
私将現有之銅。
盜賣隐匿。
新商甫經接手。
船隻尚未開洋。
則本年應解六省額銅。
必緻贻誤等語。
該商存局銅觔。
關系六省鼓鑄。
現在選商代辦。
新舊接手。
恐其中隐匿偷漏之弊。
在所不免。
着傳谕闵鹗元、就近嚴行查封。
勿使絲毫走漏。
所有蘇州辦銅官局。
并出洋船隻。
及應需一切什物。
并饬令範清濟、全行交代新商王世榮接收。
以資辦運。
仍将查辦情形。
分繕清單。
據實覆奏。
○又谕、據賽音伯爾格圖奏稱、有發往黑龍江遣犯張花臉子、脫逃後、潛在科爾沁公哈達之弟、台吉齊老家中藏匿。
充當莊頭。
嗣經達爾漢王旺紮勒多爾濟查出看守。
複行逃逸等語。
張花臉子系内地遣犯。
乃敢屢次逃匿。
情殊可惡。
計其逃逸後。
自必由山海關一帶。
潛回内地。
着傳谕袁守侗、明興、饬屬選派幹役。
嚴密查拏。
毋任兔脫。
○陝西巡撫畢沅奏、延安、榆林、綏德、三府州所屬。
上年歉收。
已将應徵銀糧緩帶。
所有延綏鎮屬、并延安神道嶺等營、應需四十七、八年糧料不敷之數。
請動各年建曠支剩。
并借動各屬常平。
均俟本年帶徵完日撥還。
其草束、照例折銀。
于州縣庫借支。
秋後徵抵。
下部知之。
○赈貸河南汝陽、上蔡、正陽、新蔡、西平、确山、遂平、淮甯、商水、項城、沈邱、西華、扶溝、臨颍、襄城、郾城等、十六州縣。
乾隆四十七年分、水災饑民。
并緩徵未成災地畝銀谷。
○癸未。
上回圓明園。
○遣官祭賢良祠。
○甲申。
谕曰、福崧奏、審拟桐鄉縣辦漕浮收之官吏一摺。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至案内已革漕書金德元、于前充漕書時。
得過浮收餘米、包攬折色錢八百餘串。
此次徵收漕米。
又慫恿該漕書吳漢興等、禀明縣官。
加收斛面。
分肥舞弊。
以緻縣民錢徵書等、糾衆哄堂。
身罹重辟者三名。
雖系錢徵書等罪因自取。
但此案實由該犯釀成。
即以抵罪而論。
金德元、亦應照部中書辦衙役舞弊。
立正典刑。
以昭懲儆。
乃福崧僅将該犯拟發伊犁。
賞給厄魯特為奴。
殊屬輕縱。
豈明刑弼教之意乎。
除将金德元一犯、交部另行改拟外。
福崧、着傳旨申饬。
○又谕、現在滿洲内閣學士。
出有二缺。
趙锳本系漢軍旗人。
向來滿漢員缺。
俱可補用。
且其繙譯亦好。
在館效力有年。
即着補授一缺。
所遺通政使員缺。
着張若渟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據黃仕簡等奏、鳳山縣小岡山地方。
有匪徒豎旗。
詞甚悖逆。
随在山中遍加搜查。
并無蹤迹。
嗣報盤獲形迹可疑之林弄、陳虎二名。
押解前來。
詳加研鞫。
毫無證據等語。
已于摺内批示矣。
諸羅、彰化二縣。
奸民不法。
聚衆械鬥。
甫經嚴拏重治。
乃又有奸匪豎旗。
書寫進兵交鎮字樣。
可知台灣諸事廢弛。
刁風未息。
不可不嚴拏究辦。
從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