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
以靖海疆而安良善。
至所稱形迹可疑之林弄、陳虎二名。
是誰見其可疑。
有何形迹。
如果審明此二人并非豎旗奸匪。
即應問此二人、或素有仇人挾嫌。
藉端陷害。
嚴切開導訊問。
從此根究。
或可得實。
何以摺内全未奏及。
而但雲毫無證據乎。
黃仕簡等查辦奸民聚衆一案。
甚屬妥速。
今審辦此事。
未免疎漏。
着即督饬所屬。
勒限嚴拏匿名豎旗之人務獲。
解究辦理。
不得以查無蹤迹。
将就了事。
再前經降旨、令黃仕簡于查辦事竣。
即回本任。
今該處又有豎旗匪犯。
着傳谕該提督、如已回至中途。
接奉此旨。
即移交楊廷桦等、實力緝拏究辦。
若未起程。
即在彼督率。
一同查拏。
俟獲犯審拟定案後。
再回本任。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乙酉。
谕、向來内外臣工。
每于萬壽慶節。
備物呈進。
率成例事。
今秋間朕自熱河啟銮。
詣盛京恭谒祖陵。
跸路經由蒙古部落。
道裡較遠。
長途煩費。
更多未便。
所有本年萬壽貢物。
不必先期赍赴熱河呈進。
王大臣、及各省督撫等、務仰體朕意。
毋滋繁渎。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曰、德勒克、原系王琳沁長子、伊父出缺。
即應德勒克承襲。
彼時因德勒克身體微弱。
伊弟巴圖、漢仗馬上俱好。
故令巴圖承襲郡王。
德勒克封為公爵。
惟德勒克内廷行走多年。
且在清字經館繙經。
久經效力。
着加恩封為固山貝子。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奉翰覆奏、現在并無如任克溥所奏諸弊一摺。
已批交該部知道矣。
此旨原因各省督撫。
有吏治民生關系。
是以饬令各陳利弊。
至總河總漕等、地方事務。
非其專責。
原可毋庸具奏。
今李奉翰既随衆敷陳。
又系空言。
又遲至半載之久。
始行覆奏。
殊屬延緩。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閩省台灣漳浦等處、奸民械鬥。
拒捕傷差。
共有三案。
皆因武備廢弛。
以緻刁民肆悍。
經朕屢降谕旨。
饬令該督撫提鎮等、督率嚴拏。
數月以來。
節經奏報拏獲首夥要犯。
審明正法。
因交軍機大臣、通行查核。
開單呈覽。
業經正法者二百餘名。
現在拏獲審辦者一百五十餘名。
未獲者十五名。
所有現獲各犯。
着傳谕富勒渾、黃仕簡等、迅速審拟。
分别辦理。
其未獲各犯。
并着傳谕該督等、速即勒限嚴緝。
務使全數弋獲。
根株淨盡。
以靖海疆而安良善。
着該督等嚴饬文武員弁、于所屬各隘口。
上緊查拏。
其鄰近之江西、廣東、浙江等省。
亦着一體搜緝務獲。
毋任遠揚漏網。
将此由四百裡各傳谕知之。
○丙戌。
泰甯鎮總兵緼布奏、恭查泰東陵甬道兩旁儀樹。
間有回乾者。
系澆灌不時。
辦理未善所緻。
并查泰陵、僅有樹戶七十名。
泰東陵、僅有樹戶三十名。
人數較少。
臣現派綠營兵一百二十名。
協同分段澆灌。
并委内務府司員、及綠營官弁、稽查監看。
加意培護。
得旨、好。
勉以實力為之。
○兩江總督暫署江南河道總督薩載奏、黃河北岸通連微山湖、及運河、各引渠。
現堵閉口門。
以備豫省放河。
其潘家屯、張家莊壩工。
已填築斷流。
尚須加高幫寬。
兩處外灘引渠較長。
壩外應各添築土格二道。
将來水大時、不緻串水通流。
臨河上首、并酌做挑水草壩。
使上遊來水。
挑入河心。
順流下注。
臣指示料理。
嚴饬趱堵。
限二十日完工。
得旨、覽奏俱悉。
○湖北巡撫姚成烈奏、東省委員采辦堤工木植。
準河臣将需用丈尺各數咨覆。
即饬漢陽府縣、寬為豫備。
現據委員禀稱、按照工次所需。
揀擇買齊。
紮簰起運。
随派委督護催行。
仍咨經過各省、接護抵工。
得旨嘉獎。
○丁亥。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