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饬。
但此一案、朕閱勒保查奏摺内、從前汗王紮薩克、亦曾有此事。
但俱已物故。
若将伊等子嗣治罪。
朕心不忍。
是以加恩姑不深究。
其從前經手之土謝圖汗車登多爾濟、業經明降谕旨。
退出禦前。
交理藩院嚴加議處矣。
奎林勿以有旨申饬。
遂将此案嚴苛辦理。
着将勒保查奏原摺、鈔寄閱看。
奎林接到時、即詳閱前降恩旨。
并勒保原摺。
遵照速行辦理。
○青海辦事大臣留保住奏、黃河以内紮薩克等遊牧。
自東南至沿邊迤北、那蘭薩蘭地方。
與郭密等部落番子接壤。
去年因黃河結冰處較多。
将黃河以内二十五紮薩克遊牧、防範官兵二千名。
令專管之王索諾木多爾濟等、督率設卡防守。
茲據索諾木多爾濟等至西甯呈稱、上年設卡以來。
并無竊發之盜。
于我等甚為有益。
因公議于喀巴克等五卡、每卡安兵五十名。
自本年二月起、四月一次輪換。
至十月間凍結時。
再于此五卡、各添兵五十名、協同防守。
二月冰開。
徹回五十名。
以五十名駐防。
伏思青海蒙古。
安居無事。
漸至玩愒。
曆奉訓谕。
頗知愧勉。
今以兵二千名守卡。
應如所請。
得旨、好。
知道了。
不可徒有其名以塞責。
尚其盡力稽查。
○丙申。
谕、朕于五月二十四日啟銮。
至熱河駐跸避暑山莊。
七月十一日、即由熱河至盛京興京。
恭谒祖陵。
所有應行典禮。
着各該衙門照例敬謹豫備。
○兵部等部議準、山東巡撫明興奏、定各營募補實兵事宜。
一、新添馬兵五百二十九名。
步兵一千五十二名。
所需軍裝器械。
應查各營庫貯撥給。
不敷、照數制辦。
其馬匹、應行買給。
但新兵非立等差操。
應緩買一年。
扣出應支草乾等銀。
作為馬價。
一、汛防各兵。
前經每汛添足七十名。
查郯城紅花鋪汛、距本城較近。
應于新添兵内、撥給沙溝營汛二十名。
仍裁除十二名、抵水師營舵工貼糧之數。
一、每兵五十名、應添額外外委一員钤束。
計添、撫标十員。
兖州鎮五員。
壽張營二員。
曹州營二員。
即于現添馬兵内挑補。
仍食馬糧。
無庸添饷。
一、守備等官。
酌籌更調。
應将界河汛守備一員、調兖州鎮右營中軍。
其原設中軍千總、調界河汛。
分防定陶汛千總一員、調曹州營分防菏澤汛。
其存營分防菏澤經制外委、調定陶。
一、滕峄二汛。
除舊有墩台。
仍應添設。
自界河汛南至滕縣。
于十裡鋪添一座。
滕縣南至沙溝。
于南沙河、岡嶺、小莊河、各添一座。
沙溝南至韓莊。
于多義溝添一座。
至桃溝。
于金馬駒、馬蘭龍、各添一座。
由各該營派兵防守。
從之。
○丁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富綱等奏、省城寶雲局、請仍歸臬司兼管一摺。
自當照所請行。
準令臬司管理。
以專責成。
至摺内稱乾隆四十五年春間。
經前任督撫臣、以臬司職任刑名。
兼管驿站。
且恐家人書役。
夾帶營私。
奏準将寶雲局、改歸雲南府知府辦理等語。
該省錢局鼓鑄。
雖系前任督臣李侍堯等奏準、改歸雲南府知府辦理。
但是年查辦該省私鑄錢文。
系福康安、劉秉恬、任内之事。
何以覆奏摺内。
并未将改歸知府管理未便之處。
詳悉聲叙。
而此次摺内。
又未聲明從前籌議疎漏。
并現在不敢回護前奏。
稍為因循。
着傳谕劉秉恬、令其據實覆奏。
又摺内稱、銅鉛到遲。
不及應卯。
及加緊嚴催趕辦。
時形掣肘。
若不及早更正。
将來必緻誤卯堕鑄等語。
該省銅觔。
經福康安在雲貴總督任内、極力整頓。
催趱辦理。
頗有成效。
現在各局鼓鑄。
源源接濟。
不緻如前辦理周章。
今富綱等欲酌改管理錢局人員。
自是可行之事。
但辄稱催趱掣肘。
恐緻誤卯堕鑄。
明系為運銅之員。
豫存開脫地步。
将來又緻誤運。
此斷斷不可。
如日後有銅觔堕運等事。
則惟富綱、劉秉恬是問。
着将此由四百裡傳谕知之。
○又谕曰、蔡新自上年五月乞假回籍。
迄今将近一年。
此時自應起程來京供職。
近日身體精神若何。
殊為廑念。
如此時尚未能起程。
不妨具摺陳奏。
以慰眷注。
朕近作君子小人論。
雲上于天解。
濮議辨。
錄寄閱看。
其中議論理解。
是否與聖賢經傳吻合。
至近日朝臣中、詞章優贍者。
雖不乏人。
惟蔡新究心根柢。
猶能守其家學。
朕素所深悉。
蔡新接奉此旨。
如有所見。
即行詳晰覆奏。
并着賜乳餅一匣。
随旨發往。
○理藩院議奏、土謝圖汗車登多爾濟、擅發烏拉馬票。
應革去汗爵盟長。
以示懲儆。
貝子遜都布多爾濟、台吉格齋多爾濟、未領馬票。
應給予紀錄二次。
并酌定章程。
嗣後庫掄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所屬沙畢納爾、準于本境内給予馬票。
出境、不準發給。
至四部落汗王紮薩克及台吉官兵。
因公出境。
本旗烏拉馬不敷騎用。
準于經過旗分量用。
其因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