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八年。
癸卯。
六月。
辛酉朔。
谕、據李本覆奏、黔省承緝逃兵各員。
将屆限滿。
例應降二級調用者。
共二十八員等語。
貴州省分尚小。
因逃兵承緝不力。
例應實降各員。
已多至二十餘人。
則此外有逃兵省分。
應行實降各員。
必較黔省更多。
前已明降谕旨。
加恩再予展限一年。
扣至明年九月為滿。
各該員屢次邀恩展限。
自應各發天良。
感激奮勉。
上緊查緝。
諄切曉谕。
務使窮鄉僻壤。
一一周知。
既可使自首逃兵。
保全生命。
而各該員亦得免罹處分。
庶不負朕格外矜全。
至再至三之意。
倘此次展限之後。
尚漫不經心。
至限滿時。
仍未能多所緝獲。
則是各該員等、毫不知感。
竟視為海捕具文。
朕法在必行。
定将承緝不力各員照例實降。
斷不以罰不及衆。
再為曲宥。
各該省督撫、務須嚴饬所屬。
多方設法。
實力辦理。
慎毋以朕屢次加恩、幸邀寬貸。
仍可冀再加恩展限也。
将此再行通谕有逃兵省分之督撫知之。
○又谕、伊勒圖奏請陛見。
已準其來京。
明亮、着前往署理伊犁将軍。
所有烏噜木齊都統事務。
着海祿、徑由雲南馳驿迅速前往署理。
不必來京請訓。
海祿扣算程途。
約計抵烏噜木齊接受交代後。
明亮前赴伊犁。
務在九月内。
伊勒圖可于彼時起程。
伊勒圖到京陛見。
已屆冬底。
其回任須俟明年四月。
明亮交代将軍印務。
即着來京陛見。
仍着海祿署烏噜木齊都統事務。
俟明亮陛見回任。
海祿再來京另候簡用。
所有雲南提督員缺。
着鄂輝補授。
其四川建昌鎮總兵員缺。
着魁麟補授。
○又谕曰、戶部議奏粵海關徵收赢餘。
比較短少銀六萬七千三百餘兩。
仍着落該監督、及該管關督撫、照數賠補一摺。
此項虧短銀兩。
部議着令該監督等賠補。
自系照例辦理。
第念該關短少緣由。
究因到關洋船較少所緻。
且據該撫查明。
尚無以多報少。
藉端侵蝕情弊。
但似此年複一年。
逐漸短绌。
于榷政大有關系。
所有此項應賠銀六萬七千三百餘兩。
着加恩寬免一半。
其餘一半。
着照部議令該監督、及該管關督撫、各按經徵管理月日久暫。
照數分别賠補。
○壬戌。
谕、昨據正藍旗都統奏、奉恩輔國公弘晸差家人許鳴、至靜海縣查收馬廠地畝一事。
已交留京辦事王大臣、會同該部秉公嚴審具奏矣。
此項地畝。
久經入官。
忽有弘晸家人、持谕赴縣收地。
殊堪駭異。
該縣既經詳報。
何以未據袁守侗奏及。
或系該督因病勢沉笃。
未能留心辦理。
但地方事件。
系藩司專責。
該員自必一并詳報。
從前該署司作何查辦。
着傳谕伊桑阿、據實詳查。
毋得稍存回護隐飾。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
即令速行回奏。
○定旗人逃竊罪并發遣例。
刑部奏、旗人犯逃在一月外者。
發遣黑龍江等處當差。
如怙惡不悛。
銷去旗檔。
改發雲貴兩廣邊遠地方。
其犯搶竊應剌字者。
新例銷去旗檔。
以民人例辦理。
惟此等匪徒。
往往有因竊而逃。
或逃後行竊。
同時并發者。
若以民人例計贓治罪。
有止徒杖者。
轉得因銷去旗籍。
而免犯逃發遣之罪。
似不足示懲創。
請嗣後滿洲、蒙古、正身。
有二罪并發者。
核其搶竊贓數。
在流徒以下律應剌字者。
無論逃在一月内外。
俱照旗人逃走、發遣當差、在配怙惡不悛例。
改發雲貴兩廣邊遠地方。
令地方官與民人一體嚴加約束。
至漢軍正身。
但有犯應剌字者。
亦照新例銷除旗檔。
其逃竊治罪之處。
另有專條。
仍照本律定拟。
從之。
○癸亥。
體仁閣災。
○谕軍機大臣等、弘晸差家人持谕往靜海縣收取馬廠地畝一事。
殊堪駭異。
從前該縣詳報時。
袁守侗何以未經具奏。
昨已傳谕伊桑阿、令其據實詳查。
速行具奏矣。
至戶部接到直督咨文。
自應一面具奏。
一面咨詢該旗。
何以亦未奏及。
現已據和珅等查明。
自請交部議處。
金簡、以戶部侍郎。
兼正藍旗副都統。
兩處咨文。
皆所承辦。
何以事隔經旬。
始行具奏。
看來此事。
必系福隆安查出欲奏。
金簡不過随同列銜。
着交阿桂、福隆安、金簡、将袁守侗咨文。
何日到部。
部中何日具稿。
詳悉查明。
據實具奏。
并将袁守侗、及戶部原咨、一并呈覽。
将此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