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知之。
○予故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永貴、祭葬如例。
谥文勤。
○予故直隸總督袁守侗、祭葬如例。
谥清悫。
○甲子。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正藍旗都統奏、奉恩輔國公弘晸、差家人許鳴。
持谕往靜海縣收取馬廠地畝一事。
系由直隸總督咨查戶部。
由部轉咨該旗。
此事實為僅有。
該縣詳報時。
該督自應一面具奏。
一面咨查。
乃袁守侗竟未奏及。
僅以咨部了事。
計彼時袁守侗病勢已笃。
昏迷之際。
未能辦理及此。
使其平日于此等應奏之事。
不行入告。
朕必當将伊交部嚴加議處矣。
直隸總督、于旗民交涉事件最多。
必須秉公持正。
不避嫌怨。
方為無負委任。
劉峨、平素人尚質實。
是以加恩擢用。
伊在直年久。
于朕辦理庶務。
一秉大公至正。
自應深悉。
着傳谕劉峨、嗣後遇王公大臣等、有因地畝一切事件。
與地方官交涉者。
若不由戶部及本旗行文。
竟敢私自差人持谕前往。
無論其事之是非曲直。
該督即行據實一面奏聞。
一面辦理。
毋得稍存瞻顧。
自幹咎戾。
着将此旨存記。
俟劉峨到任時。
傳谕知之。
○又谕曰、李奉翰奏、查勘工程水勢情形一摺。
覽奏欣慰。
已于摺内詳悉批示矣。
據稱黃河内。
因上遊長水。
會歸下注。
徐城志樁。
陸續長水三尺四寸。
連前長至八尺六寸。
溜勢湧急。
一切埽壩工程。
春間豫修堅整。
足資抵禦等語。
向來徐城志樁。
遇上遊水長時。
往往長至丈餘。
何以此次僅長至八尺六寸。
若非水不甚大。
即系河底淤墊之故。
向來量水。
惟從河底至水面為準。
今思應另從堤頂量至水面。
為一量法。
方為得實。
着傳谕李奉翰、即親身前往探量。
由堤頂至水面。
詳悉測丈。
如河底至水面。
向為一丈。
堤岸出水有四尺。
今河底至水面八尺。
則堤應露六尺。
較之從前水志為刷深矣。
乃極好機會。
若自堤頂至水面四尺。
而河底至水面祇八尺。
則是河底因上年漫口斷流。
淤沙墊高二尺矣。
此則甚為可慮。
徐城河面本窄。
為入海咽喉。
必須河底刷深。
使水勢暢行。
方為妥善。
李奉翰、親往探量之後。
如何設法籌辦。
以慰廑念。
着即行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發往。
傳谕李奉翰知之。
仍着由六百裡速行覆奏。
○乙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留京辦事王大臣等奏、初三日亥刻雷雨。
體仁閣失火。
初四日寅刻。
始行救熄。
請将管庫郎中。
及該班參領等。
分别革職治罪。
并自請議處一摺。
此次失火。
正值雷電交作。
非尋常不戒于火可比。
朕不但不敢稍存怨尤。
而且深感天神默佑。
蓋雷火先從西直門北角樓焚起。
乃自西而東南。
越過太和殿。
殿基高于體仁閣。
僅止将閣燒毀。
究系旁座。
且存貯物件。
不過備賞緞匹等項。
無關緊要。
朕心實以為幸。
着派皇六子永瑢、親往火神廟緻祭。
并派福隆安、金簡、敬謹襄事。
以答神庇。
且此事正值朕駐跸熱河。
設或在京。
自不免親往閱視。
轉多煩勞也。
至奮勉搶救出力保護之官兵太監等、着交阿桂、福隆安、查照上年隆宗門内直房失火、獎賞搶救出力官兵太監之例。
分别拟賞。
開單具奏。
其所請将開庫郎中、司庫等、及該班官兵、交部治罪之處。
固屬應得。
第思體仁閣。
與西直門角樓。
小井碑亭。
三處同時轟燒。
自系雷火所緻。
尚非捏飾。
與上年内右門外直房遺火焚燒者不同。
朕方以雷火越過正殿。
仰賴神庥。
虔申禳祭。
豈轉肯以此加罪于人乎。
此内、除輪應值廊下兵丁。
因避雨那至左翼門下數人。
擅離汛守。
自應懲治。
然罪亦不過責革而止。
其是日開庫之郎中、司庫等、及該班官兵、并步軍統領衙門奏請、将西直門角樓失火看守巡查之官兵治罪。
俱着加恩一概寬免。
所有奏請議處之永瑢、阿桂、福隆安、德保、金簡、斌甯、及代内務府大臣值班之郎中福成阿、并該六班之果郡王、散秩大臣公積拉堪等、俱着加恩寬免。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現在修建體仁閣。
工程關系緊要。
據金簡奏稱、與福隆安商酌。
會同督辦。
并派員分頭上緊趕辦事項匠工料物等語。
自應如此辦理。
至所奏現派員赴圓明園木廠。
查量福康安、徵瑞、進到木料。
并工部木倉現存桅木。
配搭應用。
又設法尋覓合式木料磚塊。
購買拆。
用等語。
此項工程。
需用大木較多。
自應亟為籌備。
即修辟雍所有豫備木料。
亦可先行盡用。
以期迅速集辦。
又福康安尚有采辦楠木二十餘件。
伊在川起程時。
業經起運。
計此時已過湖廣地界。
現在傳谕江南、山東、直隸、各督撫。
速即催運來京。
着傳谕福隆安、金簡、通盤籌畫。
上緊興修。
務于本年九月内。
妥速完竣。
○丙寅。
谕曰、和珅、着施恩賞戴雙眼花翎。
○又谕、福康安、着為後護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