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湖北鄉試正考官。
中書張敦培、為副考官。
○予故科爾沁紮薩克多羅郡王巴勒珠爾祭如例。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英廉奏、現在諸病俱退。
惟元氣虛耗。
一時不能遽複。
尚須調理。
此月内外。
可以勉力支持。
入内行走等語。
英廉病患漸次痊好。
甚慰廑注。
但伊系年高之人。
氣體一時未能複元。
自應在家調攝。
斷不可勉強欲速。
進署行走。
以緻勞頓。
轉非朕體恤委任之意。
即有應辦稿件。
亦不妨在家閱看。
總俟精力強健。
方可照舊入直。
着傳谕英廉、務遵朕旨、加意調理。
以副眷念。
○甲戌。
谕軍機大臣等、今年雷雨頗大。
昨體仁閣之事。
已蒙神庥護佑。
此間十三日酉刻。
雨勢甚大。
迅雷轟震。
戒得堂後一小亭。
已被爪痕。
竟未薰灼。
窗紙如故。
實皆神佑。
此處向未建有雷神廟。
着派皇六子、于都城雷神廟拈香。
并派福隆安、金簡、敬謹襄事。
以申朕敬天禮神、嚴恭寅畏之至意。
○又谕曰、福隆安等奏修建西直門北角樓。
所需木植。
将體仁閣用存。
盡數應用外。
如有不敷。
再行購買等語。
西直門角樓。
非比體仁閣。
不必同時趕辦。
以緻辦料周章。
現在大雨時行。
若急于繕修。
恐工程草率。
不能鞏固堅實。
至購買木植。
一時亦未能湊手。
現在海運木植十一萬九千餘件。
于九月内到京。
足敷應用。
着傳谕福隆安等、俟此項木植抵京。
再行豎立。
亦不為遲。
所有磚瓦、石料。
原不妨豫行籌備也。
○又谕、前因金川軍營逃兵。
各省拏獲、及自行投首者。
甚屬寥寥。
節次加恩展限。
扣至本年九月。
已屆限滿。
而所有逃兵省分。
未經拏獲者尚多。
因加恩再予展限一年。
扣至明年九月為滿。
已明降谕旨矣。
所有承緝文武各員。
自應各發天良。
感激奮勉。
實力查辦。
方不負朕格外矜全之意。
今據富綱等奏、該省未獲逃兵。
尚有六十四名之多。
可見外省地方官。
漫不經心。
全未能實力查緝。
倘于此次加恩展限之後。
仍複視為海捕具文。
則是該員等毫不知感。
朕法在必行。
将來一屆限滿。
定将承緝不力各員。
照例降調。
斷不能以人數衆多。
再為曲貸也。
該督等、務須饬屬嚴緝。
毋得稍存懈怠。
将此傳谕富綱、劉秉恬等知之。
○乙亥。
谕軍機大臣等、據特成額奏、拏獲用藥迷人案内之逸犯貝老四、審訊明确。
俟準到部咨。
将該犯等即照部議辦理等語。
前因用藥迷人之案。
情節輕重不同。
降旨令刑部分别核拟具奏。
嗣經該部核定條例。
将貝老四應拟斬候。
貝開富等問拟發遣。
已依議行矣。
現在拏獲之貝老四、着交該部即照新例定拟。
至摺内所稱委員。
至榮昌縣之昌陽壩地方。
見貝老四形迹可疑。
即行盤獲。
該員究系何人。
尚屬能事。
着傳谕李世傑、查明該委員送部引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李奉翰奏、查勘水勢情形一摺。
内稱、黃河徐城志樁。
陸續長至八尺六寸等語。
所奏未為明晰。
曾降旨谕令李奉翰、親往探量。
另從堤頂量至水面。
為一量法。
方為得實。
今據覆奏。
日來黃水又加長五寸。
先從石岸堤頂。
量過水面。
高九尺六寸。
又從水面量至中泓河底。
現深二丈七尺九寸。
上下合計高深。
共有三丈七尺五寸。
較從前河底刷深一尺七寸等語。
覽此實為欣慰。
向來河臣等、但就志樁長水尺寸。
随時具奏。
總未如此奏明。
今李奉翰遵照前旨。
逐細丈量。
據奏河底并無淤墊。
已可得實。
此後自應如此探量丈尺具奏。
方為妥協。
着将原奏鈔寄阿桂閱看。
并谕李奉翰知之。
○兵部議覆、閩浙總督富勒渾奏稱、漳泉沿海一帶。
請酌量添兵。
并移駐員弁。
增添汛守事宜。
一、泉州府屬晉江縣之蚶江地方。
濱臨洋面。
港汊叢雜。
且附近伍堡岩、古浮港、俱偏僻邊海。
最易偷越。
舊設汛兵。
僅止十名。
其原轄之提标右營遊擊。
駐劄永甯。
距蚶江甚遠。
鞭長莫及。
請将永甯所轄法石汛千總。
移駐蚶江。
并酌撥兵四十名。
法石汛、另撥外委一員巡守。
伍堡岩、古浮港、請各添一塘。
每塘設兵十名。
歸蚶江千總管轄。
一、海壇鎮所轄之鬥門。
請于适中之新竿尾。
添設一汛。
安兵二十名。
于海壇鎮千把内。
輪派一員防守。
又澎洋、請于附近之城頭地方。
添設一汛。
安兵二十名。
于長福營所轄外委内。
撥一員移駐。
潭頭、浮岐、各添一汛。
安兵十名。
即令附近員弁稽察東岐、添設一汛。
安兵二十名。
于閩安協外委内。
撥一員移駐。
再配水師兵十名巡哨。
所設兵丁。
在該營新舊兵内酌撥。
一、同安營馬巷汛萬家村地方。
孤懸曠野。
請在馬巷汛撥兵二十名移防。
仍歸馬巷汛弁操練。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卷之一千一百八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