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饬再為緻禱等語。
覽奏稍慰。
已于摺内批示矣。
該處大田。
現在雖無妨礙。
必須續得透雨。
禾苗方足以資長發。
本日據劉峨奏、順德、廣平、磁州等處。
又于六月二十六七等日得雨。
豫省河北三府。
與直隸接壤。
是否一律普沾。
朕心實為廑念。
該撫現已接奉谕旨。
起程前赴山東。
會勘工程。
着即饬屬查明河北三府。
曾否續得雨澤。
及是否深透之處。
迅速覆奏。
以慰廑注。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何裕城知之。
○又谕、據舒常等覆奏、兩湖承緝逃兵。
限滿未獲。
例應降級調用文武各員一摺。
前因金川軍營逃兵未獲者尚多。
特再加恩展限一年。
扣至明年九月為滿。
已明降谕旨。
所有承緝各員。
屢次邀恩展限。
自應感發天良。
實力奮勉。
上緊查緝。
庶不負朕格外矜全之意。
若仍視為具文。
怠玩從事。
至限滿時。
未能多所緝獲。
則是該員等不知感激朕恩。
自取咎戾。
屆期必照例予以實降。
斷不能再為曲貸。
該督撫務嚴饬所屬。
實力查拏。
毋得稍存懈弛。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據劉峨奏準山西巡撫農起咨會、鎮門口把總張孝等。
串通兵丁。
受賄縱放偷馬賊犯馬之玉等、進口一案。
現在提犯赴省究訊等語。
賊犯馬之玉等、在蒙古地方。
夥衆肆竊馬匹。
至數十匹之多。
情節甚為可惡。
不可不究拏夥黨。
嚴行懲治。
至守口弁兵。
稽查匪類。
系其專責。
乃把總張孝等、竟串通兵丁。
受賄縱放。
尤屬大幹法紀。
無論得贓之多寡。
自應一律從重治罪。
着傳谕農起、遵照審辦。
至劉峨所稱直屬弁兵。
難保必無賄縱情事。
已密劄宣化鎮等、一體嚴密查察等語。
守口弁兵。
俱系鎮将所管。
未免心存回護。
現在該督巳提賊犯馬之玉等赴省。
該犯系行賄之人。
着即嚴切究訊。
令其據實确供。
如直隸所屬守口弁兵。
亦有賄縱情事。
該督立即嚴參。
一律從重治罪。
将此各谕令知之。
○癸巳。
谕曰、農起參奏大同鎮标外委張孝、效力武舉樊萬裡、先後署理鎮門口把總。
膽敢通同兵目。
節次受賄。
縱放大夥偷馬賊匪馬之玉等入口。
實屬目無法紀。
現已斥革究審。
其該管參将來格、并未禀報。
及至饬查。
又不即行究出實情。
恐有徇隐故縱情弊。
請旨革職拏問。
并自請與失察之大同鎮總兵富成、一并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來格着革職拏問。
交該撫提同張孝、樊萬裡、及案内人犯。
逐一嚴審定拟具奏。
農起、富成、俱着交部分别嚴加議處。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劉峨奏、拏獲偷馬賊犯馬之玉等、提至省城究審一摺。
已有旨谕令嚴切究訊矣。
該犯在蒙古地方。
夥竊馬匹。
入口販賣。
直隸所屬守口弁兵。
亦必有賄縱情弊。
未便仍交該省審辦。
且從前順天府。
有奏交刑部審訊之私趕馬匹孫八等一案。
正犯在逃未獲。
就現在賊犯設法研訊。
或即究出孫八等之正犯。
亦未可定。
着傳谕劉峨、即将此案賊犯馬之玉、周雨、田以公、三名。
迅速解京。
交留京辦事之王大臣、會同刑部、嚴審定拟具奏。
沿途派委妥員。
嚴密管解。
留心防範。
毋緻有疎虞自戕等事。
緻幹咎戾。
○禮部遵旨議奏、本年恭送玉冊、玉寶、至盛京尊藏儀注。
臣部、工部、各派堂官一員。
司官一員。
随同派出之親王。
敬謹送往。
先期、工部設彩亭于太廟大、殿外。
銮儀衛備黃蓋龍旗禦仗于丹陛下祇竣。
屆時、派出之親王朝服。
詣冊寶箱匣案前。
行一跪三叩禮。
臣部堂官。
并太常寺承辦官員。
具朝服。
恭捧箱匣安設彩亭上。
行一跪三叩禮。
校尉舁亭。
黃蓋龍旗禦仗前導。
派出之親王、并臣部、工部、堂官司員随行。
由東長安門出。
朝陽門外、俟彩亭更換行駕畢。
行一跪三叩禮。
行駕啟行。
王公以下。
有頂帶官員以上。
朝服。
按兩翼齊集跪送。
經過地方。
文武各官、鹹朝服。
出郭跪迎跪送。
經過橋梁道路。
工部行文該地方官修墊。
每站歇宿之處。
地方官相度寬平潔淨處所。
搭蓋彩棚安奉。
帶領兵丁巡防。
其沿途應用之員弁兵丁。
由兵部行文派撥。
出關後。
由盛京将軍派員、率領滿洲兵丁。
護送行駕。
至山海關外常家屯地方。
派出之親王、同皇子等。
恭送行駕至盛京奉天府城外。
除有行宮差使之大臣官員外。
其餘大臣官員。
俱出郭跪迎。
盛京工部豫備彩亭。
更換行駕。
奉天府府尹、豫備鼓樂派官導引。
至太廟前。
送往之大臣官員。
率同盛京居住宗室官員。
暨五部大臣官員。
恭捧箱匣入殿内、遵照奏準位次。
敬謹尊藏。
皇子、親王、行一跪三叩禮畢。
即赴興京跟随行禮從之。
○豁免遭風漂沒之奉天錦州運通船戶杜大來、米一千二百十三石有奇。
○豁除甘肅臯蘭、靜甯、固原、鹽茶廳、張掖、古浪、甯夏、甯朔、靈州、中衛、平羅、碾伯、秦安、禮縣、崇信等十五廳州縣。
乾隆四十五年。
秋禾水災額賦。
○江西巡撫郝碩疏報、新建、奉新、分宜、峽江、廬陵、永豐、泰和、永甯、金溪、鉛山、雩都等十一縣。
乾隆四十二年分、開墾田地山場一十七頃二十九畝有奇。
○甲午。
兵部奏、親老改補近省人員。
例準捐免坐補原缺。
蓋恐候缺需時。
不得及鋒自效。
是以準其通融補用。
乃此等人員。
尚未養親事畢。
即行捐免坐補原缺。
既得升用。
又複占補近缺。
未免過優。
請嗣後親老改近人員。
于養親事畢。
方準捐免坐補原缺。
其現在已經捐免。
及捐免後業經升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