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護各工。
俟秋汛奏報安瀾後。
再降谕旨。
将該督并河東、江南、兩總河。
及在事出力員弁。
交部議叙。
以示獎勵。
再閱圖内。
張家馬路堤後。
塘内水深八九尺。
至一丈一二尺不等。
恐傷及堤根。
亦為可慮。
此時如能放淤。
使水去泥澄。
壅護堤根。
固為盡善。
否則、亦須設法疏消。
毋令清水積存堤外。
緻贻後患。
上屆南巡時閱視河工。
亦見數處堤後尚有積水。
彼時曾谕設法疏消放淤。
該督等并宜逐一留心查勘。
一律妥辦。
或放于堤外。
以為鞏固堤工之計。
至薩載等另摺所奏、李家莊口門外。
黃水漸次增高。
恐緻漾入。
淤墊新河。
已于六月二十八日堵塞等語。
楊莊口門出水既暢。
自無須李家莊新河分溜。
該督等相時堵閉。
所辦甚合機宜。
但何以未經奏及。
彼時薩載已赴東省。
會勘運河工程。
李奉翰何以亦未具奏。
直至降旨詢問。
始行奏覆。
伊等豈未知朕廑念河防。
昕夕懸注耶。
着傳谕該督等、此後凡有關河務事宜。
俱即随時具奏。
以慰廑念。
○調正藍旗漢軍副都統勒保、為正藍旗滿洲副都統。
以吏部右侍郎宗室玉鼎柱、為正藍旗漢軍副都統。
○丁巳。
以工部右侍郎塔彰阿、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戊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朱椿奏、假冒千總巴鐘仕、拟斬。
即行正法一摺。
已批交該部核議具奏矣。
巴鐘仕、私藏印劄。
假冒職官。
撞騙銀錢。
固屬可惡。
但核其情罪。
尚不至于斬決。
着傳谕刑部堂官。
将巴鐘仕一犯、按律拟以斬候。
入于本年秋審情實。
已足蔽辜。
○已未。
兩江總督薩載等奏報、黃運湖河伏汛安瀾情形。
因本年張家馬路。
溜勢頂沖。
舊埽塌卸。
一面将上壩埽工。
補鑲挑護。
一面在下壩、挑挖進黃溝。
掣其溜勢。
順流下注。
則上壩不緻着重。
并将大王廟後撐堤挑開。
使水勢灌滿。
下塘澄淤。
由四道溝渠出清。
仍歸正河下注。
以水禦水。
可無沖齧之虞。
得旨、此法甚好。
以手加額覽之。
秋汛即至。
敬之慎之。
○是月、兩江總督薩載等奏報、入秋後河水盛長。
下遊外河南岸。
舊有木龍。
因水大溜急。
擊斷二架。
漂淌木植。
随即撈獲趕紮。
以資挑護。
得旨、此必所縳不牢。
應查參。
或功過相抵。
亦當記過。
不得邀叙。
○河南巡撫何裕城奏報、本年伏汛雖過。
秋汛正長。
行抵商邱五堡地方。
沿途上溯。
查看新河。
大溜東注。
尾闾宣洩暢順。
得旨、欣慰覽之。
益當敬慎。
○漕運總督毓奇奏、起運漕船。
正丁之外。
例有副丁一名。
随船駕運。
惟撥運密雲兵米。
向無旗丁專管。
今豫東二省、撥運密雲兵米。
經省需船二十隻。
定于各本省十幫船内。
大幫雇船二三隻。
小幫雇船一二隻。
随各本幫運通交納。
給以行月運耗銀米。
以為雇船運腳之資。
嗣後應令各該幫。
在各船内輪流。
責成谙練副丁。
住船防守。
随同大幫。
照料抵通。
仍令運弁正丁。
照舊交卸。
較舊定章程。
更加詳慎。
得旨、所議甚當。
如所議行。
又奏、漕船尾幫。
全出臨清閘口日期。
得旨、好、知道了。
汝所辦好。
又兼命好。
更宜慎勉。
莫自滿也。
又奏、通漕尾幫全數過濟日期。
得旨、好、可謂能事。
勉之。
卷之一千一百八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