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酉皆如之。
○丙午。
上詣景佑宮行禮。
○閱視天壇、地壇、堂子、新修工程。
行禮。
○臨克勤郡王嶽托墓、賜奠。
○禦迪光殿。
勾到秋審官犯、服制、及雲南、貴州、情實罪犯。
停決官犯斬犯四人。
絞犯三人。
服制斬犯二十人。
雲南絞犯七人。
貴州絞犯八人。
餘三十八人予勾。
○谕、朕恭谒祖陵禮成。
所有随駕之王公。
俱着紀錄一次。
文武大臣官員。
俱着各加一級。
○又谕、朕詣盛京。
恭谒祖陵。
所有直隸、奉天等處。
辦差文武官員。
俱着加恩各加一級。
其現有降級之案者。
準以所加之級抵銷。
○又谕、此次自山海關以至興京。
往來道路。
并着加恩照關内之例。
一體報銷。
○又谕、本年秋審招冊内。
經九卿核議。
由緩決改入情實者。
河南省多至二十三起。
山西省多至三十一起。
殊出意料之外。
各省秋谳大典。
由該撫等詳酌案情。
核實具題。
即偶有出入。
多亦不過數起。
是以定例失出五起以上。
即應交部議處。
昨福建省秋審緩決人犯。
經九卿核改情實者。
有十五起之多。
業經傳旨申饬。
并令該撫明白回奏。
今河南、山西、兩省。
又比閩省核改情實人犯為多。
何裕城、農起。
一任刑房幕賓拟定。
漫不經心。
咎實難辭。
着交部嚴加議處。
仍将該撫等所拟緩決。
及九卿核改緣由。
摘錄略節。
發交該撫等閱看。
令其逐一明白回奏。
○又谕、據管理寶泉局侍郎諾穆親等參奏。
雲南省趙州知州彭煥、解運京銅。
共短少銅二萬二千餘觔一摺。
據稱該運員心地糊塗。
應對茫無頭緒。
恐有侵虧盜賣情弊。
請将彭煥革職、交刑部審訊。
其短少銅觔。
行文雲南巡撫。
照例補解。
并将該督撫、及詳委不慎之各上司。
交部分别議處等語。
朕當面問之福康安。
稱該員實系平庸。
滇省運京銅觔。
事關鼓鑄。
該督撫自應遴委明幹妥員。
小心領解。
方可不緻贻誤。
乃富綱等、率将此等庸劣之員。
濫行派委。
以緻短少銅數。
至二萬二千餘觔之多。
除将該督撫等、交部分别議處外。
富綱、劉秉恬、着傳旨申饬。
其趙州知州彭煥、着革職。
交刑部審訊辦理。
餘俱照該侍郎等所請行。
○丁未。
上臨宏毅公額亦都、直義公費英東墓。
賜奠。
○谕、朕于十月十七日回銮。
十八日告祭奉先殿。
在前殿行禮。
所有祭文。
交翰林院另行敬謹撰拟。
○江蘇巡撫闵鹗元疏報、陽湖、青浦、二縣。
乾隆四十七年分、開墾田地一頃八十畝有奇。
○戊申。
上禦崇政殿。
扈從皇子王公大臣官員、并蒙古王貝勒貝子額驸台吉、及盛京文武大臣官員。
朝鮮國使臣等。
行慶賀禮。
○禦大政殿。
賜扈從皇子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額驸台吉、及盛京文武大臣官員。
朝鮮國使臣等宴。
并賞赉有差。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遣官祭都城隍之神。
○禦制文溯閣記曰、輯四庫之書。
分四處以庋之。
方以類聚。
數以偶成。
文淵、文源、文津、三閣之記早成。
則此文溯閣之記。
亦不可再緩。
因為之辭曰。
權輿二典之贊堯舜也。
一則曰文思。
一則曰文明。
蓋思乃蘊于中。
明乃發于外。
而胥藉文以顯。
文者理也。
文之所在。
天理存焉。
文不在斯乎。
孔子所以繼堯舜之心傳也。
世無文。
天理泯而不成其為世。
夫豈鉛椠簡編雲乎哉。
然文固不離乎鉛椠簡編以化世。
此四庫之輯。
所由亟亟也。
茲則首部告成。
綱紀已定。
與之暇以究其核。
督之勤以防其忽。
乙夜幾暇。
亦亹披覽。
怪僻側豔。
滌濯刬磢。
犁然理明。
裒然文顯。
所餘三部。
惟鈔胥之事。
然而豕亥陶陰。
猶不可不讐校也。
四閣之名。
皆冠以文。
而若淵、若源、若津、若溯。
皆從水以立義者。
蓋取範氏天一閣之為。
亦既見于前記矣。
若夫海、源也。
衆水各有源。
而同歸于海。
似海為其尾而非源。
不知尾闾何洩。
則仍運而為源。
原始反終。
大易所以示其端也。
津則竊源之徑而溯之。
是則溯也津也。
實亦迨源之淵也。
水之體用如是。
文之體用。
顧獨不如是乎。
恰于盛京而名此名。
更有合周詩所謂溯澗求本之義。
而予不忘祖宗創業之艱。
示子孫守文之模。
意在斯乎。
意在斯乎。
○戶部議覆、升任湖南巡撫劉墉奏稱、武岡州紫陽司巡檢。
移駐龍陽縣之龍潭橋。
新化縣蘇溪司巡檢。
移駐辰溪縣之黃溪口。
其廉俸應照舊改撥支給。
至巴陵縣鹿角地方。
裁汰巡檢。
改設主簿。
其養廉并役食。
照舊支領。
至歲需俸銀。
應準将從前裁汰湘鄉縣主簿空缺俸銀三十三兩有奇。
照數撥給。
原編巡檢。
歸入空曠項下造報。
得旨允行。
○已酉。
上詣清甯宮祭神。
禮成。
賜扈從皇子王公大臣及蒙古王貝勒貝子等食胙。
○禦迪光殿。
勾到四川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十三人。
絞犯七人。
餘一百三十人予勾。
○庚戌。
上自盛京啟銮。
回京師。
○谕、廣東潮州鎮總兵員缺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