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八年。
癸卯。
冬。
十月。
巳未朔。
享太廟。
遣豫親王修齡恭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頒乾隆四十九年時憲書。
○是日、駐跸五裡河大營。
○庚申。
谕曰、上年各省辦理秋審失入各員處分。
臬司部議降一級調用。
俱改為降三級從寬留任。
昨吏部議處雲南升任臬司徐嗣曾、系無級可降。
應行革任之員。
是以加恩免其革任。
仍降三級注冊。
因思原任四川按察使孫嘉樂、前因其不谙刑名。
辦事平常。
降旨令其來京。
交部帶領引見。
嗣以該員臬司任内。
辦理秋審案件。
經改駁至十四起之多。
即照部議革任。
今各省臬司。
辦理秋審失出失入者。
俱得邀恩留任。
孫嘉樂尚無大過。
仍着來京。
加恩于臬司品級上降三級。
以部員用。
該部知道。
○又谕曰、畢沅奏、審訊府谷縣參革知縣麟書、挾嫌淩辱巡檢程玙一案。
将麟書問拟發遣充當苦差。
不足蔽辜。
麟書系内務府旗人。
選授知縣辦理地方一切事務。
自應實心實力。
始可為漢人表率。
乃因巡檢程玙送禮菲薄。
遇事呵斥。
并書寫該巡檢姓名、黏貼弓兵吳天喜臀上杖責。
殊屬乖張誕妄。
實為從來内務府旗員所未有。
麟書、着銷去内務府旗籍。
發往伊犁給厄魯特為奴。
以示懲儆。
餘着該部議奏。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雅德奏、審拟台灣彰化縣民黃璇毆死廖老一案。
已批交行在法司核議速奏。
分别正法矣。
台灣民俗健悍。
易于聚衆滋事。
自上年大加懲創之後。
朕以為其風可以稍戢。
乃現在此案人犯。
又有如許之多。
可見該郡孤懸海外。
距省遙遠。
政務廢弛已久。
非竭力整頓。
難以綏輯。
楊廷桦前因獲愆。
棄瑕錄用。
加恩以按察使銜補授台灣道。
令得具摺奏事。
伊如感激自效。
實心實力。
整饬地方。
三四年後。
自當漸有起色。
朕亦另有加恩之處。
若複因循玩愒。
緻政務仍前廢弛。
再有似此械鬥案件。
恐楊廷桦不能當其罪也。
着傳谕富勒渾、雅德、令其轉饬楊廷桦、在台實力整饬。
富勒渾等仍時刻留心查察。
不得因有楊廷桦在台。
稍為诿卸也。
○署河東河道總督蘭第錫奏、河工全恃大堤為保障堤工兩傍。
例應留出餘地。
種柳護堤。
請将黃河大堤兩傍。
自堤腳以下。
均各留出十丈餘地。
其月格魚鱗等堤。
系屬重門保障。
亦各留五丈為界。
于今冬明春。
遍栽長柳卧柳。
俾柳根草叢盤結堅實。
又豫河灘面甚寬。
自南岸至北岸。
遠者三四十裡。
近亦有十餘裡。
自河涯至堤根。
均有數裡及一二十裡不等。
每逢伏秋大汛。
挾帶泥沙。
一經出槽。
随處停淤。
迨至堤根漸已澄清。
是以灘面積淤常厚。
而堤根受淤恒薄。
溝槽窪形。
多由此起。
更有近堤取土之弊。
始則間段坑塘。
久則大成河形。
其害滋甚。
請嗣後加培堤工。
在臨河一面内灘取土者。
務在二十丈以外。
在堤後取土者。
務在十丈以外。
并酌改地勢。
将可以歸入正河之處。
在于河唇抽挑倒勾引渠。
俾漫灘之水。
仍可即歸中流。
以免沿途串注。
得旨、朕用汝為總河。
因初任實屬廑念。
今觀此奏。
竟有定見。
大慰朕懷。
餘有旨谕。
○是日、駐跸五裡橋大營。
○辛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蘭第錫奏、酌定黃河大堤種柳。
并申嚴近堤取土之禁。
以重河防一摺。
所辦甚屬妥協。
蘭第錫擢用總河。
于一切河防事宜。
恐其未能熟谙。
朕方為廑念。
今觀其胸中竟有定見。
所奏河工應辦事務。
次第修舉。
大慰朕心。
但伊身任總河。
于一切地方事件。
究不若巡撫之呼應較靈。
着傳谕明興、何裕城、将伊摺内所奏沿河栽種柳株。
及禁止近堤取土各條。
令明興、何裕城等、嚴饬所屬實力遵照。
幫同辦理。
庶于河防要務。
方有裨益。
蘭第錫原摺。
即鈔寄明興、河裕城閱看。
并谕蘭第錫知之。
○又谕、據孫士毅奏、審訊私雕印信、僞造監生執照之捐納從九品黎民雍一案。
據稱此案前經撫臣朱椿、委令桂林府知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