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修镛、知州許潢、趙廷鼎、知縣黃會圖會審。
據黎民雍供認。
私雕戶部、國子監假印。
僞造部監各照屬實。
該府州縣将黎民雍、發交臨桂縣典史嚴成坦看守。
該犯于本年七月十九日患霍亂沙症。
二十日因病身死等語。
此等僞造印信诳騙财物例拟斬候、入于情實重犯。
既經該府汪修镛等審訊得實。
聽候招解。
朱椿自應将該犯收禁司監。
嚴密防範。
乃任聽汪修镛等發交典史看守。
以緻該犯得以幸逃顯戮。
或系該犯自戕。
亦未可定。
朱椿身任廣西巡撫。
加恩擢用左都禦史。
乃辦理重情案犯。
何緻疎縱若此可見于地方事務。
全不留心。
除将此案交吏刑二部核議外。
着傳谕朱椿、令其明白回奏。
并谕孫士毅知之。
○又谕曰、李本奏、拏獲越獄重犯隴七觀、隴老化二名。
尚有石老華一犯未獲。
現在提解來省。
嚴審辦理。
另行具奏等語。
此等越獄重犯。
一經拏獲。
自當即時提集。
審明定罪。
迅速奏聞。
候朕交法司核議。
乃李本因案内尚有石老華一犯、在逃未獲。
遂不将已獲二犯如何審明問拟之處。
速行具奏。
遂緻久稽顯戮。
着傳谕李本、即将已獲之隴七觀等二犯、審訊明确。
定拟具奏。
其未獲之犯。
仍嚴饬該道等。
設法緝拏。
務期戈獲。
将此由四百裡同朱批原摺、一并發往。
○是日、駐跸頭台子大營。
○壬戌。
谕曰、畢沅奏、陝省榆林、懷遠、葭州、神木、綏德、米脂、吳堡、府谷等八州縣。
秋禾播種失時。
成災五六七八九分不等。
請照例撫恤加赈。
并蠲緩錢糧。
以資接濟。
又清澗、靖邊、二縣。
秋收俱止五分以上。
亦屬歉薄。
請予緩徵等語。
榆林綏德等八州縣。
秋禾成災。
邊民生計拮據。
殊堪憫恻。
着該撫即饬所屬。
實力赈恤。
俾貧黎均沾實惠。
所有應徵錢糧。
并着分别蠲緩。
其赈恤應需銀兩。
即着于地丁項下撥銀四萬兩。
解往備用。
如有不敷。
核明再行續撥。
應需米糧。
于附近府縣倉貯。
查明撥運。
至清澗、靖邊、二縣。
雖例不成災。
秋收究屬歉薄。
所有本年額徵各項銀兩。
并上年緩徵未完。
及新舊借欠。
常社倉糧。
俱着緩至來年秋後徵收。
并于冬春酌量借粜倉糧。
用資接濟。
以副朕轸恤邊氓。
有加無已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據薩載等奏、徐州府屬之銅山、豐縣、沛縣、邳州、四州縣。
低窪地方。
未能全行涸出。
現饬屬履畝确查。
分别災分輕重。
請旨辦理。
再本年六月。
江水盛漲。
上元、句容、丹徒、三縣。
沿江低田被水之處。
一并委員确勘等語。
徐屬四州縣地方。
被水較重。
前降旨加恩展赈至六月止。
今該處尚有未經涸出地畝。
秋成失望。
若俟查明請旨。
往返需時。
貧民無以糊口。
所有銅山等四州縣被災較重之地。
即着照山東之例。
加恩展赈五個月。
其災分稍輕。
及上元等縣、被江水沖漫田畝。
俱着酌借耔種口糧。
俾得趕種春麥。
足資接濟。
該督等一面查明分别赈恤。
一面奏聞。
以示朕轸恤災黎。
有加無巳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曰、薩載、闵鹗元奏、江蘇按察使司監盜犯鄧二等五名。
一同越獄。
于八月二十九、九月初三日。
先後拏獲。
業經審明。
問拟斬決具題在案。
其署按察使蘇松糧儲道秦學溥、請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此案先經闵鹗元審明具奏。
将鄧二等五犯。
問拟斬決。
即行正法。
并将司獄刑禁人等。
訊明尚無賄縱情弊。
分别問拟發伊犁新疆。
已批該部知道矣。
至鄧二等、俱系行劫重犯。
收禁司監後。
自應嚴密防範。
乃該犯等、竟敢扒牆越獄。
同日脫逃至五名之多。
實非尋常疎玩可比。
秦學溥、系朕特加擢用之人。
署理臬篆。
自應留心督率。
實力稽查。
乃辜恩負職若此。
不得以該犯等旋即拏獲。
寬其處分。
秦學溥、應如該督等所奏。
交部嚴加議處。
至鄧二等五犯、在獄脫逃時、扳開栅木。
扭斷鎖金□靠。
所有刑禁人等。
何至毫無聞見。
難保無知情賄縱之事。
着薩載、闵鹗元、再行徹底究訊。
如有别項情弊。
另行從重定拟具奏。
毋任絲毫狡卸。
嗣後司監、并各屬監獄。
務須嚴行稽察。
小心防範。
毋得再有疎虞。
緻幹咎戾。
○谕軍機大臣等、昨乾清門侍衛佛爾卿額、由山西回京複命。
朕問以該省雨水情形。
據奏經由山西保德州一帶。
稍覺缺雨等語。
本日農起摺内、據稱各屬先後禀報、得雨優渥。
現在土膏滋潤。
足資長發。
與佛爾卿額所奏。
似屬兩歧。
其所稱各屬得雨之處。
并無月日。
亦無分寸。
農起于巡撫中、尚屬留心民事。
所以特超用者。
自不當稍為諱飾。
何以此次奏摺。
含混若此。
豈其福薄災生乎。
着傳谕該撫、令其再行詳悉查明。
據實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