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着交留京辦事王大臣、審明定拟具奏外。
從前因旗人前往莊屯取租。
莊頭等不肯給與。
曾經降旨傳谕。
毋庸在該地方官處控告。
着在戶部具呈。
官為催辦。
旗人告假前往莊屯取租。
因有定限。
莊頭等借此抗租不與。
若在該地方控告。
令其代為催辦。
該地方官及胥役人等。
往往護庇民人。
并不妥協辦理。
如此等滋生事端。
不惟不能得租。
反緻逾限獲罪。
着傳谕宗人府、并八旗滿洲、蒙古、漢軍、都統。
嗣後如有宗室旗人收取地租。
莊頭民人等抗租不與者。
毋庸在該地方官處控告。
即在戶部呈明。
自必秉公催辦。
于旗人大有裨益。
将此再行通谕知之。
○是日、駐跸文殊庵行宮。
翼日如之。
○甲子。
上詣北海神廟行禮。
○禦行殿。
勾到福建、奉天、情實罪犯。
停決福建、絞犯一人。
奉天、斬犯二人。
絞犯二人。
餘一百四十予勾。
○谕、本日勾到奉天省秋審情實人犯内、張成功□□客死訾明玉、及姜連毆死吳麻子二案。
俱因拒奸起釁緻死。
問拟斬候。
自應入于情實。
但核其情罪。
究因訾明玉、吳麻子、欲行雞奸。
該犯等一時氣忿所緻。
而圖奸既無死者生前确供。
又無旁人見證。
僅據該犯一面之詞。
指稱圖奸。
罪疑惟輕。
是以免其勾決。
此等案犯。
指奸既屬無憑。
而殺命究難逭罪。
不得以此次未勾。
将來即可改緩。
所有張成功、姜連、二犯。
每年秋審時。
仍着入于情實。
此朕斟酌情罪。
以期協中之意。
着刑部存記。
嗣後遇有此等案件。
均照此辦理。
至各省有似此拒奸殺命之案。
該地方官審訊時。
必須将兇手與死者年齒、詳晰核對。
如死者年長于兇手十歲以外。
則欺其穉弱圖奸。
自屬情理。
若死者與兇手、年歲相當。
或僅大三五歲。
安知非兇手圖奸不遂。
因而緻死滅口。
恃無見證。
圖賴死者。
希冀卸罪乎。
因勾到奉天秋審。
有此二案。
恐各省亦有似此者。
特明晰宣谕内外問刑衙門。
一體留心谳獄。
以期無枉無縱、而昭平允。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山西省辦理秋審案件。
多未允協。
經九卿核議改駁者甚多。
降旨詢問農起、令其逐案明白回奏。
昨據奏到。
仍複為飾非文過之辭。
可見該撫于刑名案件。
意存姑息。
殊非明刑弼教。
辟以止辟之義。
今特擢長麟為山西按察使。
長麟系刑部能事司員。
曆年改駁案件。
即系伊随同堂官辦理。
明年該省秋審案件。
如仍多錯誤。
緻幹改駁。
則惟長麟是問。
倘該撫有與伊意見不合。
故為掣肘。
或因此次該省案件改駁。
系長麟主稿辦理。
遂成嫌隙。
則農起不是更大。
若果如此。
臬司有奏事之責。
即着長麟據實奏聞。
除就近已傳知長麟、令其速赴新任外。
将此谕令農起知之。
○又谕曰、行在步軍統領衙門奏、廣東省譚達元、呈控總商沈冀川、勒索伊弟鹽商譚體元銀兩。
及該撫會同粵海關監督、審斷不公一摺。
此案前經譚體元、赴都察院衙門具控。
發交該撫尚安、會同李質頴查辦。
業經奏明審訊。
定拟完結。
今譚體元之兄。
複赴行在步軍統領衙門控告。
未便仍交該督撫查辦。
着将譚達元、解赴廣東。
傳谕永德、即就近前往該省。
提集案内應訊人證。
逐一研訊。
如果該省地方官、袒護總商。
将伊弟枉斷拟軍。
自應秉公查辦。
不得稍存瞻徇。
若譚達元之弟。
實系拖欠官項獲罪。
又複砌詞捏控。
亦應訊明按律懲治。
以儆刁風。
所有步軍統領衙門原摺、并原呈。
着錄交永德閱看。
其将軍及閩海關印務。
照例交巡撫、副都統、暫行兼署。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乙醜。
以侍講學士童鳳三為順天武鄉試正考官。
編修馬啟泰為副考官。
○是日、駐跸韓家莊大營。
○丙寅。
谕曰、奏事官員。
在内與太監有交手事件。
覺羅官員。
若亦令在奏事處行走。
外而與各省大臣家人收受事件。
内而與太監等交手。
究于體制未協。
嗣後覺羅官員。
着不必在奏事處行走。
○又谕、據毓奇奏、濟甯以南運河。
淤沙停積。
未經挑浚。
巳閱三次。
其最甚之彭口一帶河身日形淺窄。
本年挑工。
必須添夫數倍。
加緊趱辦。
于明歲船行。
始得暢速。
至濟甯以北運河。
本年回空船隻。
經行不無遲滞。
亦須認真挑辦。
方免阻礙等語。
濟甯以南運河。
前經豫水下注。
淤沙自多停積。
今漫水巳經全涸。
歸複故道。
自應多備人夫。
将運河急為挑浚。
其濟甯以北。
臨清一帶受淤之處。
亦應趕緊挑挖。
一律深通。
務期明歲重運北上。
俾得遄行無滞。
着傳谕蘭第錫、明興、将毓奇所奏應行挑浚各工。
督饬在工員弁。
迅速妥辦。
至毓奇所奏照料各項工程。
運河道沈啟震一